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補選辦法

《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補選辦法》經1989年1月28日湖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2001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修訂。該《辦法》共13條,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補選辦法
1989年1月28日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2001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於下列情況出缺的,可以進行補選:
(一)在任期內死亡;
(二)在任期內遷出或調離本行政區域;
(三)辭職被接受;
(四)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五)被罷免;
(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七)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三條 補選代表,由原選區或選舉單位進行。補選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分別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選區選民大會由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受委託或指定的主持補選工作的負責人召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在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之前,須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四條 補選代表的代表候選人,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提名推薦;也可以由選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推薦。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時,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省、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也可以聯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當向選民、代表或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第五條 補選代表的候選人名額,可以多於應當補選代表的名額,進行差額選舉;也可以同應當補選代表的名額相等,進行等額選舉。實行差額選舉時,代表候選人的名額至多不超過應當補選代表名額的一倍。如提出的代表候選人人數多於上述差額時,選民、代表或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對提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進行醞釀、討論和協商,根據較多數人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第六條 補選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原選區應當重新核對選民名單,對選民變動情況進行補正,在選舉日的十五日前予以公告。代表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的十日以前公布。經民主協商後,在選舉日三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所提名的代表候選人數與應選代表名額相等的,也可以在選舉日的三日前一次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第七條 補選代表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
第八條 由選民直接補選代表時,應當設立投票站或者召開選民大會進行,參加選舉的選民人數超過選區全體選民的半數,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的選民過半數的贊成票,始得當選。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在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或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的贊成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應當補選的代表名額未選足時,可以重新提名、醞釀、確定候選人,再次進行補選,也可以暫缺。
第九條 補選結果,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選舉完成時,予以宣布。
第十條 補選出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之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送有關補選的檔案材料。
第十一條 補選的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各該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其代表資格是否有效,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認。補選的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本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並確認其代表資格是否有效。代表資格有效的代表,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予以公告,並發給代表證。
第十二條 補選代表的任期,到本屆人民代表大會屆滿為止。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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