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條件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條件2005年8月10日由衛生部發布。

機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法人授權資格;

(二)能獨立開展相應技術服務工作;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從事相應技術服務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

(四)崗位設定合理,職責明確;

(五)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人員要求

(一)基本條件

1、有與其申請技術服務項目相適應的管理、技術和質量控制人員。

2、熟悉相關法律、標準和檔案以及本單位質量管理手冊。

3、專業技術負責人應精通本專業業務,專業人員的專業與申請的技術服務項目相一致。

4、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經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二)有關人員具體條件

1、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質的,應當具有項目評價、衛生檢測和質量控制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評價人員應當包括衛生工程(可委聘)和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2、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甲級資質的,項目評價、衛生檢測和質量控制方面的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並從事相關專業工作5年以上。

項目評價人員中衛生工程人員不少於2人。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中高級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不少於5人,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人數不得少於專業人員總數的40%。

3、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乙級資質的,項目評價、質量控制方面的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並從事相關專業工作3年以上。衛生檢測方面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相關專業工作3年以上。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人數不得少於專業人員總數的30%。

4、申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質的,項目評價技術負責人、衛生檢測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並從事相關專業工作3年以上。衛生檢測人員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相關專業工作3年以上。

5、申請放射衛生防護檢測與評價的,應當有項目評價、放射衛生防護檢測和質量控制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項目評價、放射衛生檢測和質量控制方面的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並從事相關專業工作5年以上。衛生檢驗方面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相關專業工作3年以上。

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人數不得少於專業人員總數的30%。

6、申請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的,應當具有項目和產品評價、放射衛生防護檢測和質量控制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項目和產品評價、放射衛生防護檢測和質量控制方面的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並從事相關專業工作5年以上。

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人數不得少於專業人員總數的30%。

7、外聘(含返聘)技術人員不得超過從事評價工作總人數的20%,技術負責人不得外聘。

儀器設備

(一)申請單位應當具有所申請的技術服務項目所必需的儀器設備。

(二)儀器設備的種類、數量、性能、量程、精度應能滿足工作的需要,並能良好運行。

(三)儀器設備應定期進行計量檢定,並貼有檢定或校驗標識。無計量檢定規程的儀器設備,應有自行編制的校驗和檢驗方法並進行定期校驗。

(四)儀器設備應有完整的操作規程。

其他要求

(一)檢測實驗室應當有良好的內務管理,以保證實驗室整潔有序。檢測儀器放置合理,便於操作。並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進入等安全措施。

(二)凡是檢測方法或檢測儀器有要求的,應按要求對檢測場所的溫度、濕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環境條件進行有效、準確的測量並記錄。

(三)檢測方法應儘可能採用國際、國家、行業或地方規定的方法或標準。必要時應備有檢測方法細則、儀器操作規程、樣品管理程式和數據處理規則等作業指導檔案。

(四)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編制質量管理手冊,並嚴格開展質量控制。

(五)應當為檢驗樣品建立唯一識別系統和狀態標識。應當編制有關樣品採集、接收、流轉、保存和安全處置的書面程式。

(六)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應按照各自的要求,包含有足夠的信息,並且按照規定書寫、更改、審核、簽章、分發和保存。

(七)放射性檢測場所,應當符合放射衛生有關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有使用放射性標準源或有證標準物質控制檢測質量的措施。有參與實驗室間檢測能力驗證活動的紀錄。

放射性樣品應與其他樣品分開存放,專人保管。廢棄的放射性樣品和其他放射性廢物應當按有關規定處理。處理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實驗室應當有通風設備,地面、實驗台應便於去除放射性污染。

(八)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應有與其相適應的經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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