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解讀
國務院2016年6月印發《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再次公布取消4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本次取消的47項職業資格許可的認定事項中,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9項,其中準入類8項,水平評價類1項,涉及招標、物業管理、價格鑑證等多個專業領域;技能人員職業資格38項,均為水平評價類,涉及林業、道路運輸、捲菸、機械製造、紡織、化工等領域。
2014年以來,國務院先後分6批取消了319項職業資格,占國務院設定職業資格總數的52%。至此,國務院部門設定的職業資格總量減少至296項,其中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剩餘70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剩餘226項。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取消不必要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進供給側結構改革的重要舉措,也是為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創業和去產能中人員轉崗安置創造便利條件。李克強總理在全國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電視電話會議上強調指出,必須在更大範圍、更深層次上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進一步最佳化服務,實施精準協同放權,明確要求削減國務院部門設定的職業資格比例達到70%以上,打破不合理的條條框框,砍掉束縛創業創新的繁文縟節,為市場增活力、為發展添動力。6月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再次強調,要從全局出發,讓利於民,繼續推進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
國務院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主動開展自我清查,人社部要對照職業分類大典,對現有準入類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進行全面清理,持續降低就業創業門檻。只要不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職業,原則上要放寬市場準入。今後,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一律不得新設。
政策全文
2015年7月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5〕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62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現予公布。
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是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重要內容。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繼續集中取消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對國務院部門設定實施的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以及國務院部門和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自行設定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規依據,但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關係不密切或不宜採取職業資格方式管理的,按程式提請修訂法律法規後予以取消。要抓緊建立國家職業資格管理長效機制,制定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在目錄之外不得開展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要轉變管理理念,簡化程式,通過建立科學的國家職業資格體系,促進各類人才脫穎而出,提升更多產業、崗位的勞動和工作品質,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讓廣大勞動者更好施展創業創新才能。
附屬檔案: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總計62項)
國務院
2015年7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屬檔案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總計62項)
一、取消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總計25項,其中準入類1項,水平評價類24項)
二、取消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總計37項,均為水平評價類)
2016年1月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6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現予公布。同時,建議取消1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轉變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強對職業資格實施的評估檢查,建立事中事後監管機制,營造更好激勵人才發展的環境,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並實行動態調整,在目錄之外不得開展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逐步建立科學合理的國家職業資格體系,讓廣大勞動者更好施展創業創新才能。
附屬檔案: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總計61項)
國務院
2016年1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屬檔案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
(總計61項)
一、取消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總計43項,其中準入類5項,水平評價類38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部門 (單位) | 資格 類別 | 設 定 依 據 | 處理 決定 | 備註 |
1 | 公路水運工程造價人員資格 | 交通運輸部 | 準入類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 | 取消 | |
2 | 潛水人員從業資格 | 交通運輸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潛水員管理辦法》(交通部令1999年第3號) | 取消 | |
3 | 中央在京直屬企業所屬遠洋漁業船員資格 | 農業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4年第4號) | 取消 | |
4 | 民航計量檢定員資格 | 中國民航局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中國民用航空計量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55號) | 取消 | |
5 | 考古發掘領隊資格 | 國家文物局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 | 取消 | |
6 | 中國物流職業經理資格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促進我國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意見》(發改運行〔2004〕1617號) | 取消 | |
7 | 中英合作採購與供應管理職業資格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促進我國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意見》(發改運行〔2004〕1617號) | 取消 | |
8 | 註冊人力資源管理師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水平評價類 | 《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章程》 | 取消 | |
9 | 中國工程建設職業經理人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水平評價類 | 《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章程》 | 取消 | |
10 | 人力資源測評師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水平評價類 | 《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章程》 | 取消 | |
11 | 電子行業質量體系內部審核員資格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 | |
12 | 單片機設計師職業資格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授權中國電子企業協會在全國IC設計從業人員中開展IC設計師、單片機設計師技術培訓的批覆》(信電職監字〔2006〕41號) | 取消 | |
13 | 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當前城市雕塑建設中幾個問題的規定》((86)城雕0008號) 《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法》(文藝發〔1993〕40號) | 取消 | |
14 | 勘察設計行業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在全國工程勘察設計行業開展工程項目經理資格考評工作的通知》(中設協字〔2007〕第12號) | 取消 | |
15 | 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統一換髮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事宜的通知》(建辦標函〔2005〕558號) 《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辦法》(中價協〔2011〕21號) | 取消 | |
16 | 道路運輸經理人資格 | 交通運輸部 | 水平評價類 |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號) | 取消 | |
17 |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上崗資格 | 水利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令第496號)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17號) | 取消 | |
18 | 塵肺診斷醫師資格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病診斷鑑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衛法監發〔2003〕350號) | 取消 | 整合為“職業病診斷醫師職業資格” |
19 | 職業中毒診斷醫師資格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病診斷鑑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衛法監發〔2003〕350號) | 取消 | |
20 | 物理因素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病診斷鑑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衛法監發〔2003〕350號) | 取消 | |
21 | 全國職業性放射病診斷醫師資格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加強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工作的通知》(衛監督衛便函〔2004〕3號) | 取消 | |
22 | 化學品毒性鑑定專家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水平評價類 | 《化學品毒性鑑定管理規範》(衛法監發〔2000〕420號) 《關於開展化學品毒性鑑定機構資質認證有關問題的通知》(衛法監發〔2001〕167號) | 取消 | |
23 | 職業衛生專家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水平評價類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31號) 《衛生部關於印發<衛生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工作程式>等檔案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318號) | 取消 | |
24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專業人員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水平評價類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31號) 《衛生部關於印發<衛生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工作程式>等檔案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318號) | 取消 | |
25 |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報告書編制資格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水平評價類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31號) 《關於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工作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309號) 《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 | 取消 | |
26 | 金融專業英語 | 中國人民銀行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建立<金融專業英語證書考試制度>的通知》(銀髮〔1994〕107號) | 取消 | |
27 | 煤炭行業監理工程師 | 中國煤炭 建設協會 | 水平評價類 | 《煤炭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及註冊實施細則(試行)》(煤規字〔1995〕第51號) | 取消 | 原實施單位為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行業協會 |
28 | 煤炭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 | 中國煤炭 建設協會 | 水平評價類 | 《煤炭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煤規字〔1995〕第172號) | 取消 | |
29 | 物流師和採購師 | 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開展物流師職業資格認證的通知》(物聯培字〔2003〕116號) 《關於開展採購與供應鏈管理國際資格認證和註冊採購師資格認證的通知》(物聯培字〔2005〕35號) | 取消 | |
30 | 鑄造工程師 | 中國鑄造協會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 | |
31 | 汽車行銷師 | 中國汽車 工業協會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試行<汽車行銷師職業標準>的通知》(中汽協字〔2005〕34號) | 取消 | |
32 | 冶金行業造價師 | 中國鋼鐵 工業協會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歸口做好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行業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標〔2005〕69號) 《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辦法》(中價協〔2011〕21號) | 取消 | |
33 | 石油和化工行業健康安全環境管理師 |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 | 原實施單位為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行業協會 |
34 | 石油和化工行業能源管理師 |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在石油和化工行業試行能源管理師制度的實施意見》(中石化協人發〔2006〕307號) | 取消 | |
35 | 電力行業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 | 中國電力建設企業協會 | 水平評價類 | 《全國電力行業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理工程師管理辦法》(中電建協〔2005〕25號) | 取消 | |
36 | 電力施工建設企業項目經理崗位資格 | 中國電力建設企業協會 | 水平評價類 | 《電力工程項目經理職業崗位資格管理辦法》 | 取消 | |
37 | 電力建設工程調試職業資格 | 中國電力建設企業協會 | 水平評價類 | 《電力工程調試能力資格管理辦法(2013版)》(中電建協調〔2013〕7號) | 取消 | |
38 | 產權交易職業資格 | 中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協會 | 水平評價類 |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 | 取消 | |
39 | 廣告師、助理廣告師 | 工商總局、人力 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印發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助理廣告師、廣告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25號) | 取消 | |
40 |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作業人員資格 | 中國氣象局 | 水平評價類 |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 《關於防雷專業技術和施放氣球作業人員資格認定轉變管理方式的通知》(氣辦發〔2004〕19號) | 取消 | |
41 |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資格 | 中國氣象局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 | |
42 | 文物進出境責任鑑定員 | 國家文物局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 | 取消 | |
43 | 鐵路建設工程監理員 | 中國鐵路總公司 | 水平評價類 | 《鐵路建設工程監理員執業資格管理辦法》(建協〔2003〕13號) | 取消 |
二、取消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總計18項,均為水平評價類)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部門 (單位) | 資格類別 | 設 定 依 據 | 處理決定 |
1 | 糖果工藝師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2006增補本) | 取消 |
2 | 珠心算教練師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2005增補本) | 取消 |
3 | 商品儲運員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1999) | 取消 |
4 | 咖啡師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2006增補本) | 取消 |
5 | 廚政管理師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2007增補本) | 取消 |
6 | 沖印師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1999) | 取消 |
7 | 影視木偶製作員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1999) | 取消 |
8 | 影視設備機械員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1999) | 取消 |
9 | 舞台音響效果工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1999) | 取消 |
10 | 拷貝檢片員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1999) | 取消 |
11 | 拷貝字幕員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1999) | 取消 |
12 | 營林試驗工 | 國家林業局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1999) | 取消 |
13 | 裝卸歸楞工 | 國家林業局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1999) | 取消 |
14 | 木材防腐師 | 國家林業局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2006增補本) | 取消 |
15 | 木材及家具檢驗工 | 國家林業局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1999) | 取消 |
16 | 旅店服務員 | 中國商業聯合會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1999) | 取消 |
17 | 浴池服務員 | 中國商業聯合會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1999) | 取消 |
18 | 人造花製作工 |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1999) | 取消 |
2016年6月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6〕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4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現予公布。
取消不必要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也是為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創業和去產能中人員轉崗創造便利條件。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大局出發,進一步提高認識,主動開展自我清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對照職業分類大典對現有準入類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進行全面清理,持續降低就業創業門檻。只要不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職業,原則上要放寬市場準入。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要真正市場化,不能影響就業創業。今後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一律不得新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在繼續取消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同時,抓緊公布實施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接受社會監督,清單之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資格,清單之內除準入類職業資格外一律不得與就業創業掛鈎。要依法依規加強對職業資格設定和實施的監管,逐步構建國家職業資格框架體系,推動職業資格科學設定、規範運行、依法監管。在推進職業教育結構調整時,要更加突出以用為本,提升學生實踐能力,讓實際工作對職業技能的需求真正成為職業教育和選人用人的導向。
國務院
2016年6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本次取消的47項職業資格許可的認定事項中,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9項,其中準入類8項,水平評價類1項,涉及招標、物業管理、價格鑑證等多個專業領域;技能人員職業資格38項,均為水平評價類,涉及林業、道路運輸、捲菸、機械製造、紡織、化工等領域。
附屬檔案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
(總計47項)
一、取消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總計9項,其中準入類8項,水平評價類1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部門 (單位) | 資格 類別 | 設定依據 | 處理 決定 | 備註 |
1 | 價格鑑證師 | 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價格鑑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66號) | 取消 | |
2 | 招標師 | 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招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3〕19號) | 取消 | |
3 | 礦產儲量評估師 | 國土資源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33號) | 取消 | |
4 | 物業管理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95號) | 取消 | |
5 | 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 | 質檢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79號) | 取消 | |
6 | 棉花質量檢驗師 | 質檢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0〕70號) | 取消 | |
7 | 計量檢定員 | 質檢總局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05號) | 取消 | 與註冊計量師合併實施 |
8 |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 | 中國地震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72號) | 取消 | |
9 | 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 | 水利部 | 水平評價類 | 《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水建管〔2007〕83號) | 取消 | 作為一個專業納入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統籌實施 |
二、取消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總計38項,均為水平評價類)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部門(單位) | 資格 類別 | 設定依據 | 處理 決定 | |
小類 | 細類(職業) | |||||
1 | 其他社會服務和居民生活服務人員 | 災害信息員 | 民政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07增補本) | 取消 |
2 | 林業工程技術人員 | 花藝環境設計師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06增補本) | 取消 |
3 | 安全工程技術人員 | 安全防範設計評估師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06增補本) | 取消 |
4 | 電影電視製作及舞台專業人員 | 錄音師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5 | 廢舊物資回收利用人員 | 輪胎翻修工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06增補本) | 取消 |
6 | 商品監督和市場管理人員 | 市場管理員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7 | 河道、水庫管養人員 | 水域環境養護保潔員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06增補本) | 取消 |
8 | 電子設備裝配調試人員 | 積體電路測試員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06增補本) | 取消 |
9 | 電氣工程技術人員 | 照明設計師、霓虹燈製作員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06增補本) | 取消 |
10 | 廣播電影電視工程技術人員 | 數字視頻合成師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06增補本) | 取消 |
11 | 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人員 | 室內環境治理員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06增補本) | 取消 |
12 | 編輯 | 網路編輯員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05增補本) | 取消 |
13 | 採購人員 | 採購師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14 | 其他飯店、旅遊及健身娛樂場所服務人員 | 水生哺乳動物馴養師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05增補本) | 取消 |
15 | 檢驗人員 | 合成材料測試員、室內裝飾裝修質量檢驗員、玻璃分析檢驗員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07增補本) | 取消 |
16 | 機泵操作人員 | 混凝土泵工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17 | 美術品製作人員 | 裝飾美工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18 | 廣播影視舞台設備安裝調試及運行操作人員 | 音響師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19 | 日用機電產品維修人員 | 照相器材維修工、鐘錶維修工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20 | 物業管理人員 | 物業管理員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21 | 旅遊及公共遊覽場所服務人員 | 插花員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22 | 推銷、展銷人員 | 行銷師、服裝模特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23 | 水上運輸服務人員 | 港口客運員 | 交通運輸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24 | 公路道路運輸服務人員 | 汽車貨運理貨員 | 交通運輸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25 | 水產品加工人員 | 水產品原料處理工 | 農業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26 | 人造板生產人員 | 人造板飾面工 | 國家林業局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27 | 原煙復烤人員 | 打葉復烤工、菸葉回潮工 | 國家菸草局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28 | 捲菸生產人員 | 菸葉制絲工、膨脹菸絲工、菸草薄片工、捲菸卷接工 | 國家菸草局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29 | 煙用醋酸纖維絲束濾棒製作人員 | 濾棒工 | 國家菸草局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30 | 其他機械製造加工人員 | 電焊條、焊絲製造工 | 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31 | 五金製品製作裝配人員 | 鋁製品製作工 |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32 | 塑膠製品加工人員 | 塑膠製品配料工 |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33 | 搪瓷製品生產人員 | 搪瓷瓷釉製作工、搪瓷坯體製作工、搪瓷塗搪燒成工、搪瓷花版飾花工 |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34 | 日用機械電器製造裝配人員 | 空調器裝配工、電冰櫃(櫃)裝配工、洗衣機裝配工、小型家用電器裝配工 |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35 | 印染人員 | 坯布檢查處理工 | 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36 | 合成橡膠生產人員 | 順丁橡膠生產工、丁苯橡膠生產工 |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37 | 基本有機化工產品生產人員 | 環烴生產工、烴類衍生物生產工 |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38 | 化學纖維生產人員 | 濕紡原液製造工、紡絲凝固浴液配製工 |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2016年12月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6〕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114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現予公布。同時,建議取消1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是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和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全面深化改革特別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大局出發,進一步轉變職能、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加大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清理力度,不斷降低人才負擔和制度成本,持續激發市場和社會活力,促進就業創業。對已經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跟蹤督查,及時組織“回頭看”,確保清理到位,防止反彈。要抓緊公布實施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清單之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資格,清單之內除準入類職業資格外一律不得與就業創業掛鈎。要加強對職業資格設定、實施的監管和服務,對違法違規設定、實施的職業資格事項,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要推動職業資格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服務水平,逐步建立持證人員信用管理體系,嚴肅查處證書掛靠、尋租等行為。要妥善處理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後續工作,研究制定職業標準和評價規範,搞好政策銜接,確保人才隊伍穩定。
附屬檔案: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總計114項)
國務院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