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算方法
聯營投資是企業對外長期投資的主要形式。
企業在與其他企業聯營時,應按規定辦理申請、登記等一定手續。聯營各方應制訂章程,簽訂聯營協定、契約等,明確規定投資的內容、利潤分配和承擔風險等重要條款,並具體參加聯營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對企業聯營投資要規範會計核算。一、投出資產的賬務處理
聯營投資時,企業投出的各種資產價值就在“長期投資——其他投資”科目中核算,借方反映投資額的增加數,貸方反映投資額的減少數或收回數。企業投出的資產可以是現金、存款、存貨等流動資產,也可以是固定資產及先進的技術成果、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
1、投出資產的作價。
當企業以現金或存款形式出資時,應以實際投出數額作為“長期投資”入賬,如果以存貨、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時,應按重估確認的價值登記“長期投資”賬戶。企業用於投資的各項資產,應根據收益現值法、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清算價格法等評估作價方法,區別對待,採取相應的方法確定其價值。
2、投資作價差額的賬務處理
以存貨、固定資產及已入賬的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應按投出資產評估確認的價值,借記“長期投資”賬戶,按其原價、貸記有關賬戶,評估確認的價值與賬面原價的差額,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計入“資本公積金”賬戶。
二、投資收益的賬務處理
聯營企業在經營期間獲得盈利,要按照協定、契約的規定、計算分配聯營利潤。根據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必須先繳納所得稅後,再行分配。聯營企業應分配給投資企業的利潤可以實際支付給投資企業,也可以將其用於擴大再生產而繼續留在聯營企業,作為聯營方投資的增加額。投資企業應視聯營利潤的具體分配形式作出相應賬務處理。
三、投資收回的賬務處理
聯營企業因聯營期滿或其他原因宣告解散時,應按規定進行清算。在解散清算前,應首先將聯營企業盈虧處理完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有關清算費用,應從聯營企業現有財產中優先支付,聯營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應按照聯營企業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或聯營契約協定進行分配。
投資企業在聯營企業宣傳解散清算以後,收回投資時,借記有關賬戶,貸記“長期投資——其他投資”賬戶,但收回的資產在物質形態上可能與其原來投出的資產不一致;收回的投資可能與投出資金數額不等,其差額應作為增減投資收益處理,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賬戶。
信息披露
聯營投資交易信息的披露
由於聯營企業在合併會計報表中採用的是“一行合併法”,聯營企業與完全企業集團成員(即fullgroupmembers,國際上將合併會計報表主體中採用“逐行合併法”進行合併的母、子公司稱為完全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購貨、銷貨及尚未結算的應收、應付款項等關聯交易並不是逐行納入到合併會計報表之中,所以聯營企業與完全企業集團之間的交易並不能像完全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交易一樣能夠作為內部交易相互抵銷。在現代企業經濟交往中,特別是上市公司中,聯營企業與完全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交易往往十分繁索且數額巨大,既有聯營企業與完全企業集團成員中母公司之間的交易,又有聯營企業與完全企業集團成員中子公司之間的交易,中國現行的會計準則、制度中對此尚未作出明確的劃分。
(一)聯營企業與企業集團中母公司之間交易的披露。儘管《合併會計報表暫行規定》中對聯營企業並沒有作出相關的規定,但因聯營企業屬於企業集團成員中母公司的關聯方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規定,母公司應當在合併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聯營企業的性質或類型、名稱、法定代表、註冊地、註冊資本及其變化,以及與聯營企業的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交易類型一般包括購買或銷售商品、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提供資金、抵押或擔保、管理方面的契約、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許可協定、關鍵管理人員報酬等;交易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額或相關比例、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關比例、定價政策(包括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徵性金額的交易)等。
由於聯營企業與母公司之間的上述關聯交易在合併報表時不能與相應項目進行抵銷,致使母公司個別報表中的大量關聯交易單方反映在合併報表之中,所以合併報表使用者在閱讀合併報表時,一定要特別注意報表附註中有關母公司與聯營企業間關聯交易的類型及交易要素等,認真分析關聯交易對合併報表的影響及占合併報表相關數額的比例,以正確理解企業集團的規模及構成情況。
(二)聯營企業與企業集團中子公司之間交易的披露。對編制合併會計報表的企業集團特別是上市公司而言,母公司只有一個,而子公司則可能有若干個,所以聯營企業與完全企業集團成員中子公司之間的交易可能更加繁索,數額也可能更加巨大。在合併報表沒有對應項目能夠抵銷的情況下,聯營企業與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同樣要單方反映在合併會計報表當中。因合併會計報表是由企業集團中的母公司來編制的,《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聯繫及其交易的披露》又是針對報表編制單位而言的,對於聯營企業與子公司之間的交易是否要披露問題,尚缺乏明確的規定,這就為企業集團特別是上市公司的合併會計報表數據操縱留下了很大的空間。因為這類交易既能單方反映到合併會計報表數據之中,又可以避過對關聯方交易的披露要求,且對於企業集團特別是上市公司而言操縱聯營企業與子公司之間進行各類交易、操縱各交易價格均可作得相當隱蔽,對該類交易建議在會計準則、制度中應明確規定應當充分的披露,會計信息使用者在閱讀合併會計時也要特別關注。
資金籌集
根據中國財政部《關於國內聯營企業若干財務問題的規定》,參加聯營的各方可用下列財產和資金向聯營企業投資:(1)用現有的固定資產和物資作價作為投資;
(2)用結餘的盈餘公積金投資;
(3)用先進的技術成果、商標權、專利作價作為投資。
下列各項不得用於聯營投資:
(1)應當上交的國家財政收入,包括應上交的稅金、利潤等;
(2)國家撥給有指定用途的專款;
(3)農田不得作為直接投資,但依法徵用的,可以用徵得土地補償入股。
利潤分配
聯營企業實現的利潤應當按“先稅後分”的原則,先在所在地依法交納所得稅,再提取留成的法定公積金、公益金等,最後根據聯營協定的規定來確定各方應分享的利潤。聯營企業對投資各方利潤的分配方法,應在平等互利前提下,由參與聯營投資的各方共同商定。
聯營投資企業在取得聯營投資分回利潤以後,還應計算、調整應納所得稅。現行制度規定,如果聯營企業所得稅率高於投資方企業,則投資方企業分回的利潤不再退還所得稅;如果聯營企業所得稅率與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率一致,投資方稅後分回的利潤不再計繳所得稅;如果聯營企業所得稅率低於投資方企業,則投資方企業稅後分回利潤應按規定補交所得稅來完成。清算小組要界定清算財產和各項債權債務,清算財產要優先支付未交稅款、清理費用、清償各項債務;如有剩餘,再按聯營企業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或聯營契約進行分配。投資方企業對收回的各項投資與投出資金的差額部分,作為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處理。
會計處理
未實現利潤的處理
在聯營投資中儘管對聯營企業與完全集團成員間交易及相應的債權債務不作抵銷,但是聯營企業與完全企業集團成員間交易形成的未實現利潤卻不能不進行抵銷,否則就會虛增集團的合併淨資產及合併淨利潤,具體的處理方法要依交易方向而定。
(一)順流交易中未實現利潤的處理方法。順流交易是由完全企業集團成員向聯營企業銷貨,該交易所產生的未實現利潤一方面包含在完全企業集團成員的淨收益“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中,另一方面也包含中聯營企業的存貨項目中,按理應將完全企業集團成員的“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項目與聯營企業的“存貨”項目相抵銷,但由於聯營企業存貨項目並沒有直接反映在合併報表中,而是按持股比例反映在“長期股權投資——XX聯營企業”項目中,所以合併時應按未實現利潤中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將完全企業集團成員的“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與其相應的“長期股權投資——XX聯營企業”項目相抵銷,以消除內部交易產生的未實現利潤。例如:某企業集團中母公司擁有聯營企業股權的40%,本期向聯營企業銷貨2000萬元,成本為1000萬元,該存貨期末全部包含在聯營企業的存貨中,則該項交易的未實現利潤為1000萬元,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應調整的未實現利潤金額為1000×40%=400萬元,合併調整分錄為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400萬元,貸記“長期股權投資——XX聯營企業”400萬元。
(二)逆流交易中未實現利潤的處理方法。逆流交易是由聯營企業向完全企業集團成員銷貨,該交易所產生的未實現利潤一方面包含在聯營企業本身的利潤表中,另一方面也包含在完全企業集團成員本身的存貨項目中,按理合併時應按股權比例將聯營企業的未實現利潤項目與完全企業集團成員的存貨項目相抵銷,但由於聯營企業的未實現利潤是按持股比例通過完全企業集團成員利潤表中的“投資收益——XX聯營企業”項目納入合併報表的,所以編制合併報表時應將該未實現利潤中歸集團所有的份額分別調減合併資產負債表中的存貨項目及合併利潤表中的“投資收益——XX聯營企業”項目。從而將已納入合併報表的未實現利潤予以抵銷。例如:某集團母公司擁有聯營企業股權的40%,本期聯營企業向母公司銷售貨物金額為1000萬元,銷售利潤率為50%,該存貨期末全部包含在母公司的存項項目中,則該項交易的未實現利潤為500萬元,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應調整的未實現利潤額為500×40%=200萬元,合併調整分錄為借記“投資收益——XX聯營企業”200萬元,貸記“存貨”200萬元。
經濟管理辭彙(四)
經濟與管理,一個與人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領域,如果我們能清楚的了解所需要的辭彙含義,將會使大家獲益匪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