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投資核算實驗

聯營投資核算實驗

聯營投資是企業對外長期投資的主要形式。企業在與其他企業聯營時,應按規定辦理申請、登記等一定手續。聯營各方應制訂章程,簽訂聯營協定、契約等,明確規定投資的內容、利潤分配和承擔風險等重要條款,並具體參加聯營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對企業聯營投資要規範會計核算。

投出資產的賬務處理

聯營投資時,企業投出的各種資產價值就在“長期投資——其他投資”科目中核算,借方反映投資額的增加數,貸方反映投資額的減少數或收回數。企業投出的資產可以是現金、存款、存貨等流動資產,也可以是固定資產及先進的技術成果、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

投資收益的賬務處理

聯營企業在經營期間獲得盈利,要按照協定、契約的規定、計算分配聯營利潤。根據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必須先繳納所得稅後,再行分配。聯營企業應分配給投資企業的利潤可以實際支付給投資企業,也可以將其用於擴大再生產而繼續留在聯營企業,作為聯營方投資的增加額。投資企業應視聯營利潤的具體分配形式作出相應賬務處理。

投資收回的賬務處理

 聯營企業因聯營期滿或其他原因宣告解散時,應按規定進行清算。在解散清算前,應首先將聯營企業盈虧處理完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有關清算費用,應從聯營企業現有財產中優先支付,聯營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應按照聯營企業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或聯營契約協定進行分配。
 投資企業在聯營企業宣傳解散清算以後,收回投資時,借記有關賬戶,貸記“長期投資——其他投資”賬戶,但收回的資產在物質形態上可能與其原來投出的資產不一致;收回的投資可能與投出資金數額不等,其差額應作為增減投資收益處理,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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