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企業

關聯方企業是指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係、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關係和、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 《規程》對因存在控制關係,而對關聯企業的具體認定標準主要有: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


關聯方企業是指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係、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關係和、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
據《會計準則》,控制,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共同控制,指按契約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如以控制作為判斷標準之一,由於《規程》未對控制明確定義,在如何具體把握認定標準時可能帶來爭議。《規程》對因存在控制關係,而對關聯企業的具體認定標準主要有: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 5%或以上的;直接或間接同為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 5%或以上的;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供應並控制的;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的;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它關係,包括家族、親屬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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