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Unification of the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又稱為《1930年關於統一匯票和本票的日內瓦公約》,是關於統一各國匯票和本票的國際公約。1930年6月7日由國際聯盟在日內瓦召集的第一次票據法統一會議上通過,1934年1月1日生效。
內容
《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共2編,12章,78條。其主要內容包括:第1編,匯票(1-12章,1-74條),第2編,本票(75-78條)。該公約主要內容有:匯票的開立和格式,背書,承兌,擔保,到期日,付款,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追索權,為維護信譽而參加,成套匯票和副本,更改,訴訟時效;一般規定。如,匯票應包含下列內容:票據主文中列有“匯票”一詞,並以開立票據所使用的文字說明之;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命令;付款人(受票人)的姓名;付款日期的記載;付款地的記載;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開立匯票的日期和地點的記載;開立匯票的人(出票人)的簽名。該公約對本票也作了詳細的規定。
《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規定,欠缺該公約所載任何要求的票據,無匯票效力,但下列各款規定的情況除外:未載付款日期的匯票,視為見票即付。如無特殊記載,受票人姓名旁記載的地點視為付款地;同時視為受票人的住所地。未載出票地的匯票,出票人姓名旁所載的地點視為出票地。匯票得開立為付給出票人的指定人。匯票得開立為付給出票人本人。匯票得為第三人開立。匯票得在第三人的住所付款,此第三人的住所,可以在受票人的所在地或其他地點。凡匯票為見票即付或見票後定期付款者,出票人得就應付的金額規定附加利息。至於任何其他匯票,此項規定視為無記載。利率應在匯票上表明;如未表明,上述規定視為無記載。除表明其他日期外,利息自出票日起算。
《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的形成,是由於各國票據法的立法技術和體例不同,形成了法國、德國和英美三大票據法體系,對票據的國際交流帶來了極大不便。1910年和1912年在荷蘭海牙舉行了統一票據法會議,提出了關於統一票據法的草案,後因第一次世界大戰而擱淺。戰後,1930年和1931年由國際聯盟在日內瓦召集的票據法統一會議和支票法統一會議,制定了《1930年關於統一匯票和本票的日內瓦公約》、《1930年關於解決匯票和本票的若干法律衝突的公約》和《1931年關於統一支票法的日內瓦公約》、《1931年關於解決支票的若干法律衝突的公約》等四個關於票據法的公約,統稱“日內瓦公約”或“日內瓦統一法體系”。
缺點
日內瓦統一法體系只解決了法、德兩大票據法體系的衝突,而英美票據法體系國家因日內瓦公約的規定與其票據的傳統和實踐相矛盾,拒絕參加。因此,在國際上形成了票據法的兩大法系,即日內瓦統一法系和英美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