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匯票及本票若干法律衝突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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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匯票及本票若干法律衝突公約《解決匯票及本票若干法律衝突公約》(Con tion 公約適用於締約國間的匯票及本票的法律衝突。

解決匯票及本票若干法律衝突公約

《解決匯票及本票若干法律衝突公約》(ConventiononthesettlementofCertainConflictsofLawsinConnectionwithBillsofExchangeandPromissoryNotes),是為解決匯票和本票法律衝突而制定的統一衝突法公約,1930年6月7日在國際聯盟召開的日內瓦票據法統一會議上通過,1934年1月1日生效。這次會議同時制定的還有《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匯票本票印花稅公約》。
解決匯票及本票若干法律衝突公約解決匯票及本票若干法律衝突公約

《解決匯票本票若干法律衝突公約》是對《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的補充。因為,《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沒有完全統一匯票和本票制度,一方面許多國家沒有參加,或者沒有批准這個公約;另一方面,統一法公約不是對所有問題都有規定,而且還有保留的條款;此外,會議上又考慮到公約實施後,各國法院解釋不同,會引起新的法律衝突。為了彌補這些缺點,日內瓦會議在訂立《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的同時,又訂立了該公約,這個公約沒有包括匯票和本票的全部牴觸規則,所以成為解決匯票本票若干法律衝突公約。
該公約共20條。其主要內容包括:1、票據行為的成立要件。出票人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的規定,但如依本國法無票據能力,依票據行為地法,有能力時則該項票據行為視為有能力。2、票據的行為效力。在票據上籤字的人的權利和義務,依票據行為獨立原則,不同票據行為受不同的法律支配,匯票承兌人或本票出票人承擔義務的效力,由付款地法律規定。匯票或本票上其它簽字人承擔義務的效力,由簽字地法律規定。票據形式依出票地法,背書形式依背書地法。票據的支付依支付地法。拒絕證書的形式和作成期限,依證書作成地法。票據的償付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依出票地法。3、票據的義務履行。指付款及與付款相連的問題。各締約國有權規定,其國民在國外締結匯票或本票所構成的義務,如系依照本國法所定形式為之,對於在其國境內的任一國民同樣有效。因匯票遺失或被盜而採取的措施,皆由該等票據付款地的國家法律規範。4、公約的適用範圍。公約適用於締約國間的匯票及本票的法律衝突。對於在締約國領土範圍外所承擔的義務,或依公約規定所應適用的法律為非締約國的法律時,締約國有權決定是否適用所規定的國際私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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