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了人類免受 氣候變暖的威脅,1997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3次締約方大會在日本 京都召開。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通過了旨在限制已開發國家 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抑制全球變暖的《京都議定書》。《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0年,所有已開發國家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減少5.2%。具體說,各已開發國家從2008年到2012年必須完成的削減目標是:與1990年相比, 歐盟削減8%、 美國削減7%、 日本削減6%、 加拿大削減6%、東歐各國削減5%至8%。紐西蘭、俄羅斯和烏克蘭可將排放量穩定在1990年水平上。議定書同時允許愛爾蘭、澳大利亞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別增加10%、8%和1%。
《京都議定書》需要在占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個國家批准,才能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中國於1998年5月簽署並於2002年8月核准了該議定書。歐盟及其成員國於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議定書》。2004年11月5日,俄羅斯總統普京在《京都議定書》上籤字,使其正式成為俄羅斯的法律文本。2007年12月,澳大利亞簽署《京都議定書》,至此世界主要工業已開發國家中只有美國沒有簽署《京都議定書》, 批准國家的人口數量占全世界總人口的80%。
減排方式
《京都議定書》是人類歷史上首次以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為了促進各國完成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議定書允許採取以下四種減排方式:
一、兩個已開發國家之間可以進行排放額度買賣的“排放權交易”,即難以完成削減任務的國家,可以花錢從超額完成任務的國家買進超出的額度。
二、以“淨排放量”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即從本國實際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數量。
三、可以採用綠色開發機制,促使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共同減排溫室氣體。
四、可以採用“集團方式”,即歐盟內部的許多國家可視為一個整體,採取有的國家削減、有的國家增加的方法,在總體上完成減排任務。
各國反應
俄羅斯
普京於2004年12月4日簽署了該協定,俄羅斯於12月18日正式通知聯合國簽署了京都議定書。但俄羅斯政府一直認為俄羅斯應當從附屬檔案一國家的名單中除去,在談判會議中不時設定障礙,不承擔《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責任。俄羅斯儘管在各種場合不是很積極地帶頭公開反對,但是立場非常明確。俄羅斯是《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的堅定反對派。
歐盟
歐盟委員會負責氣候事務的委員康妮·赫澤高南非德班舉行的聯合國(微博)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7次締約方會議上表示,歐盟原則上同意加入《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
赫澤高表示,歐盟一直致力於《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落實工作,不願意眼看著世界各國花費了這么多年建立起來的辛苦成果付之東流。因此,即使其他主要國家不準備在該協定上籤字,歐盟也會支持《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 歐盟希望維持《京都議定書》這一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框架協定,如果德班會議無果而終,後果將是災難性的。
美國
美國政府1997年在《京都議定書》上籤字,但美國參議院沒有核准。美國是唯一一個退出《京都議定書》的國家。1998年11月12日參加談判的副總統戈爾象徵性的簽了字。考慮到參議院當時的態度不可能通過該條約,柯林頓政府沒有將議定書提交國會審議。
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在2020年的減排目標的承諾上,不是提高而是降低了目標。加拿大是哥本哈根會議後,第一個將承諾目標降低的國家。現在的目標是,2020年在2005年的基礎上降低17%,等效於2020年在1990年的基礎上增加3%。加拿大也是《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堅定的反對派。
2011年12月5日,加拿大環境部長彼得·肯在德班氣候大會上的新聞發布會上表態,《京都議定書》(簡稱《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到期後,加拿大將不再續簽第二承諾期。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政府加入《京都議定書》最遲,在實施《京都議定書》的要求時三心二意,在氣候變化談判中經常敲邊鼓,對《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不做承諾。澳大利亞是《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溫和反對派。日本
日本已經成為《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堅定反對派。2009年日本政府就隱隱約約地表明《京都議定書》沒有第二承諾期。在去年坎昆會議期間,日本政府代表團高級官員清晰地發出了這個信號,只不過在隨後的外交語言中加以修正,不直接明了地表白。在2011年波恩會議上,日本代表團成員一改以往閃爍其辭的回答,而是重複申明,日本政府拒絕《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立場是明確和堅定的。
中國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於2011年11月22日舉行《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2011)》白皮書發布新聞發布會,中國政府堅持開發中國家的立場,特別堅持京都議定書要有第二承諾期,這是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多邊機制非常關鍵、焦點的問題。
責任機制
責任與義務
《京都議定書》遵循《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制定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 ”原則,要求作為溫室氣體排放大戶的已開發國家採取具體措施限制溫室氣體的排放,而開發中國家不承擔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限控義務。
一些已開發國家對開發中國家的態度已經在開發中國家中受到了批評。例如,UNFCCC同意建立一套“普遍但有所區分的責任”,參與國達成了以下共識:
無論從歷史上還是現在來看,已開發國家都是主要的溫室氣體排放國; 開發中國家的人均排放量還是很低的; 開發中國家的排放控制應該和他們的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另一方面,中國、印度以及其他的開發中國家被京都議定書豁免,是因為他們並沒有在工業化時期大量排放溫室氣體並造成當今全球的氣候變化。然而,有評論者認為,中國、印度、與其他開發中國家將很快成為大量排放溫室氣體的國家。同時,如果這些國家不被京都議定書限制,則無法達成溫室氣體的減量。
支持京都議定書的人強調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至關重要,他們認為正是二氧化碳引起全球變暖。參見全球氣候變化分析。凡是本國國會批准了該項條約的國家政府都是支持該條約的。這當中尤為突出的是歐盟和許多環保組織。聯合國和一些獨立科學研究機構(甚至包括G8國家的科研機構)也都有報告從不同的角度支持京都議定書。
合作機制
《京都議定書》建立了旨在減排的3個靈活合作機制——國際排放貿易機制、聯合履行機制和清潔發展機制,這些機制允許已開發國家通過碳交易市場等靈活完成減排任務,而開發中國家可以獲得相關技術和資金。2006年,全球碳交易市場規模已達到300億美元。
承諾期延續
《京都議定書》的第一承諾期即將於2012年年底過期這一事實,如果不能確保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將從根本上動搖聯合國氣候變化談判的法律基礎,並將嚴重打擊各方經過多年談判所積累的互信。
2011年12月11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稱《公約》)第17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下稱《議定書》)第7次締約方會議在南非德班落幕,大會最終通過決議,建立德班增強行動平台特設工作組,決定實施《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並啟動綠色氣候基金。
大會堅持了巴厘路線圖,在《公約》和《議定書》框架內進行談判,各締約方按照“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等原則進行了為期近14天的“馬拉松”式談判,最終大會通過了《議定書》工作組和《公約》之下的“長期合作行動特設工作組”的決議,建立德班增強行動平台特設工作組,取得積極成果。
德班增強行動平台特設工作組將主要負責制定一個適用於所有《公約》締約方的法律工具或者法律成果,這項工作將於2012年上半年開始,不晚於2015年結束。各締約方要在工作組工作的基礎上,從2020年開始根據該法律工具或者法律成果探討如何減排,降低溫室氣體排放。
大會還宣布,繼續《議定書》第二承諾期,並於2013年開始實施,避免了《議定書》第一承諾期結束後出現空當。會議還決定正式啟動綠色氣候基金,並成立了綠色氣候基金管理框架。
第二承諾期
《議定書》第一承諾期於2008年開始並於2012年底到期,多哈氣候大會將對《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機制和落實作進一步安排,能否確立一個有法律約束力的《議定書》第二承諾期並確保其按時實施,這將是衡量多哈會議成敗的關鍵因素。會議各方將圍繞三方面展開激烈討論:
首先是參與《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國家及其各自的減排目標。目前(2012年11月),歐盟表示將履行第二承諾期減排目標;澳大利亞11月支持第二承諾期的表態也令氣候變化談判各方為之一振;美國則明確表示不會設定《議定書》第二承諾期減排目標,且這一立場在多哈會議上轉變的可能性不大;日本、加拿大等也公開表示不加入《議定書》第二承諾期。隨著第一承諾期迫近結束,開發中國家要求已開發國家明確第二承諾期減排目標的難度不斷加大。
其次,關於第二承諾期的長度是5年還是8年,各方仍有分歧。一些開發中國家和小島國為使已開發國家增強減排力度,主張第二承諾期從2013年持續到2017年結束,為期5年。歐盟則希望第二承諾期持續到2020年,為期8年。
此外,如何處理一些國家在第一承諾期產生的剩餘碳排放配額,也需各方博弈。77國集團主張這些剩餘配額不再順延至第二承諾期,否則第二承諾期將變得沒有意義。歐盟內部對此則有不同意見。
反對意見
有人認為京都議定書對於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做得不夠(紐埃島、庫克群島和諾魯在通過條約時加上了這點),並且標準也定得太低,對延緩氣候變化的趨勢收效甚微。此外,最近對種植“京都森林”或人工植樹造林可以減小二氧化碳排放,提高碳排放額度的規定又有了來自科學方面的挑戰。最新的證據表明在小樹苗生長的最初十年會將泥土中吸收的二氧化碳釋放到空氣中,不但不會減少二氧化碳,反而造成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加,而很多工業化國家已經把植樹作為提高碳排放額度的重要方法以儘量避免硬性降低能源消耗減排。這一發現又進一步挑戰了京都議定書的有效性。但是這一研究還表明十年後的樹木對於減少大氣中的二氧化碳還是有益的,支持者人認為該研究至多只是為改良排放額度的算法提供了依據,卻不足以徹底推翻植樹造林對減輕溫室效應的好處。
此外,一些理論家預言,即使世界主要工業化國家同意按照議定書規定的限額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整個世界範圍內的排放量依然不會減少。如果工業化國家為了達標削減對化石燃料的使用,由於供需情況發生改變會導致世界範圍內的煤、石油和天然氣價格下跌,然後開發中國家就會增加用量,這些理論家預計非附屬檔案I國家對燃料(主要是煤)需求的增長會彌補附屬檔案I國家的減少量。但是這種預計卻完全出自理論家們的主觀想法,而缺少客觀依據。
也有人認為京都議定書錯誤設定了“可持續性”的主要議題。在一方面同意建立一個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國際先例時,另一方面卻忽視其他的可持續發展課題,例如減緩非附屬檔案I國家迅速的人口增長率,這顯示京都議定書代表了一種反工業化的議程,而不是確實公平的解決氣候變化問題。但反對該說法的觀點認為京都議定書只負責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減輕大氣溫室效應的問題,而其他“可持續性”問題自然有其他相關專業的公約去解決。
排放承諾
締約方 量化的限制或減少排放的承諾(基準年或基準期百分比)
澳大利亞………………………………………………………108
奧地利…………………………………………………………92
比利時…………………………………………………………92
保加利亞*……………………………………………………92
加拿大…………………………………………………………94
克羅埃西亞*……………………………………………………95
捷克共和國*…………………………………………………95
丹麥……………………………………………………………92
愛沙尼亞*……………………………………………………92
歐洲共同體……………………………………………………92
芬蘭……………………………………………………………92
法國……………………………………………………………92
德國……………………………………………………………92
希臘……………………………………………………………92
匈牙利*………………………………………………………94
冰島……………………………………………………………110
愛爾蘭…………………………………………………………92
義大利…………………………………………………………92
日本……………………………………………………………94
拉脫維亞*……………………………………………………92
列支敦斯登……………………………………………………92
立陶宛*………………………………………………………92
盧森堡…………………………………………………………92
摩納哥…………………………………………………………92
荷蘭……………………………………………………………92
紐西蘭…………………………………………………………100
挪威……………………………………………………………101
波蘭*…………………………………………………………94
葡萄牙…………………………………………………………92
羅馬尼亞*……………………………………………………92
俄羅斯聯邦*…………………………………………………100
斯洛伐克*……………………………………………………92
斯洛維尼亞*…………………………………………………92
西班牙…………………………………………………………92
瑞典……………………………………………………………92
瑞士……………………………………………………………92
烏克蘭*………………………………………………………100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92
美利堅合眾國…………………………………………………93
註:*正在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國家。
全文
本議定書各締約方,作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締約方,為實現《公約》第二條所述的最終目標,憶及《公約》的各項規定,在《公約》第三條的指導下,按照《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在第1/cP、1號決定中通過的“柏林授權”,茲協定如下:
第一條
為本議定書的目的,《公約》第一條所載定義應予適用。此外:
1、“締約方會議”指《公約》締約方會議。
2、“公約”指1992年5月9日在紐約通過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3、“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指世界氣象組織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1998年聯合設立的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
4、“蒙特婁議定書”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婁通過、後經調整和修正的《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婁議定書》。
5、“出席並參加表決的締約方”指出席會議並投贊成票或反對票的締約方。
6、“締約方”指本議定書締約方,除非文中另有說明。
7、“附屬檔案一所列締約方”指《公約》附屬檔案一所列締約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據《公約》第四條第2款(g)項作出通知的締約方。
第二條
1、附屬檔案一所列每一締約方,在實現第三條所述關於其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時,為促進可持續發展,應:
(a)根據本國情況執行和/或進一步制訂政策和措施,諸如:
(一)增強本國經濟有關部門的能源效率;
(二)保護和增強《蒙特婁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的匯和庫,同時考慮到其依有關的國際環境協定作出的承諾;促進可持續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三)在考慮到氣候變化的情況下促進可持續農業方式;
(四)研究、促進、開發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碳技術和有益於環境的先進的創新技術;
(五)逐步減少或逐步消除所有的溫室氣體排放部門違背《公約》目標的市場缺陷、財政激勵、稅收和關稅免除及補貼,並採用市場手段;
(六)鼓勵有關部門的適當改革,旨在促進用以限制或減少《蒙特婁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的排放的政策和措施;
(七)採取措施在運輸部門限制和/或減少《蒙特婁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排放;
(八)通過廢物管理及能源的生產、運輸和分配中的回收和利用限制和/或減少甲烷排放;
(c)根據《公約》第四條第2款(e)項第(一)目,同其它此類締約方合作,以增強它們依本條通過的政策和措施的個別和合併的有效性。為此目的,這些締約方應採取步驟分享它們關於這些政策和措施的經驗並交流信息,包括設法改進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或在此後一旦實際可行時,審議便利這種合作的方法,同時考慮到所有相關信息。
2、附屬檔案一所列締約方應分別通過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和國際海事組織作出努力,謀求限制或減少航空和航海艙載燃料產生的《蒙特婁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的排放。
3、附屬檔案一所列締約方應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條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大限度地減少各種不利影響,包括對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對國際貿易的影響,以及對其它締約方??尤其是開發中國家締約方和《公約》第四條第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別指明的那些締約方的社會、環境和經濟影響,同時考慮到《公約》第三條。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可以酌情採取進一步行動促進本款規定的實施。
4、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如斷定就上述第1款(a)項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進行協調是有益的,同時考慮到不同的國情和潛在影響,應就闡明協調這些政策和措施的方式和方法進行審議。
第三條
1、附屬檔案一所列締約方應個別地或共同地確保其在附屬檔案a中所列溫室氣體的人為二氧化碳當量排放總量不超過按照附屬檔案c中所載其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和根據本條的規定所計算的其分配數量,以使其在2008年至2012年承諾期內這些氣體的全部排放量從1990年水平至少減少5%。
2、附屬檔案一所列每一締約方到2005年時,應在履行其依本議定書規定的承諾方面作出可予證實的進展。
3、自1990年以來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活動,不僅限於造林、重新造林和砍伐森林產生的溫室氣體源的排放和匯的清除方面的淨變化,作為每個承諾期碳貯存方面可核查的變化來衡量,套用以實現附屬檔案一所列每一締約方依本條規定的承諾。與這些活動相關的溫室氣體源的排放和匯的清除,應以透明且可核查的方式作出報告,並依第七條和第八條予以審評。
4、在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之前,附屬檔案一所列每締約方應提供數據供附屬科技諮詢機構審議,以便確定其1990年的碳貯存並能對其以後各年的碳貯存方面的變化作出估計。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或在其後一旦實際可行時,就涉及與農業土壤和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類各種溫室氣體源的排放和各種匯的清除方面變化有關的哪些因人引起的其它活動,應如何加到附屬檔案一所列締約方的分配數量中或從中減去的方式、規則和指南作出決定,同時考慮到各種不確定性、報告的透明度、可核查性、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方法學方面的工作、附屬科技諮詢機構根據第五條提供的諮詢意見以及《公約》締約方會議的決定。此項決定應適用於第二個和以後的承諾期。一締約方可為其第一個承諾期這些額外的因人引起的活動選擇適用此項決定,但這些活動須自1990年以來已經進行。
5、其基準年或基準期系根據《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二屆會議第9/cP、2號決定確定的、正在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附屬檔案一所列締約方,為履行其依本條規定的承諾,應使用該基準年或基準期。正在向市場經濟過渡但尚未依《公約》第十二條提交其第一次國家信息通報的附屬檔案一所列任何其它締約方,也可通知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它有意為履行其依本條規定的承諾使用除1990年以外的某一歷史基準年或基準期。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就此種通知的接受與否作出決定。
6、考慮到《公約》第四條第6款,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允許正在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附屬檔案一所列締約方在履行其除本條規定的那些承諾以外的承諾方面有一定程度的靈活性。
7、在從2008年至2012年第一個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期內,附屬檔案一所列每一締約方的分配數量應等於在附屬檔案c中對附屬檔案a所列溫室氣體在1990年或按照上述第5款確定的基準年或基準期內其人為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總量所載的其百分比乘以5。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對其構成1990年溫室氣體排放淨源的附屬檔案一所列那些締約方,為計算其分配數量的目的,應在它們1990年排放基準年或基準期計入各種源的人為二氧化碳當量排放總量減去1990年土地利用變化產生的各種匯的清除。
8、附屬檔案一所列任一締約方,為上述第7款所指計算的目的,可使用1995年作為其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準年。
9、附屬檔案一所列締約方對以後期間的承諾應在對本議定書附屬檔案c的修正中加以確定,此類修正應根據第二十一條第7款的規定予以通過。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至少在上述第1款中所指第一個承諾期結束之前七年開始審議此類承諾。
10、一締約方根據第六條或第十七條的規定從另一締約方獲得的任何減少排放單位或一個分配數量的任何部分,應計入獲得締約方的分配數量。
11、一締約方根據第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轉讓給另一締約方的任何減少排放單位或一個分配數量的任何部分,應從轉讓締約方的分配數量中減去。
12、一締約方根據第十二條的規定從另一締約方獲得的任何經證明的減少排放,應記入獲得締約方的分配數量。
13、如附屬檔案一所列一締約方在一承諾期內的排放少於其依本條確定的分配數量,此種差額,應該締約方要求,應記入該締約方以後的承諾期的分配數量。
14、附屬檔案一所列每一締約方應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上述第一款的承諾,即最大限度地減少對開發中國家締約方、尤其是《公約》第四條第8款和第9款所特別指明的那些締約方不利的社會、環境和經濟影響。依照《公約》締約方會議關於履行這些條款的相關決定,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審議可採取何種必要行動以儘量減少氣候變化的不利後果和/或對應措施對上述條款中所指締約方的影響。須予審議的問題應包括資金籌措、保險和技術轉讓。
第四條
1、凡訂立協定共同履行其依第三條規定的承諾的附屬檔案一所列任何締約方,只要其依附屬檔案a中所列溫室氣體的合併的人為二氧化碳當量排放總量不超過附屬檔案c中所載根據其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和根據第三條規定所計算的分配數量,就應被視為履行了這些承諾。分配給該協定每一締約方的各自排放水平應載明於該協定。
2、任何此類協定的各締約方應在它們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議定書或加入本議定書之日將該協定內容通知秘書處。其後秘書處應將該協定內容通知《公約》締約方和簽署方。
3、任何此類協定應在第三條第7款所指承諾期的持續期間內繼續實施。
4、如締約方在一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框架內並與該組織一起共同行事,該組織的組成在本議定書通過後的任何變動不應影響依本議定書規定的現有承諾。該組織在組成上的任何變動只應適用於那些繼該變動後通過的依第三條規定的承諾。
5、一旦該協定的各締約方未能達到它們的總的合併減少排放水平,此類協定的每一締約方應對該協定中載明的其自身的排放水平負責。
6、如締約方在一個本身為議定書締約方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框架內並與該組織一起共同行事,該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每一成員國單獨地並與按照第二十四條行事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一起,如未能達到總的合併減少排放水平,則應對依本條所通知的其排放水平負責。
第五條
1、附屬檔案一所列每一締約方,應在不遲於第一個承諾期開始前一年,確立一個估算《蒙特婁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所有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匯的清除的國家體系。應體現下述第2款所指方法學的此類國家體系的指南,應由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予以決定。
2、估算《蒙特婁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所有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匯的清除的方法學,應是由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所接受並經《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三屆會議所議定者。如不使用這種方法學,則應根據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所議定的方法學作出適當調整。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除其它外,應基於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和附屬科技諮詢機構提供的諮詢意見,定期審評和酌情修訂這些方法學和作出調整,同時充分考慮到《公約》締約方會議作出的任何有關決定。對方法學的任何修訂或調整,應只用於為了在繼該修訂後通過的任何承諾期內確定依第三條規定的承諾的遵守情況。
3、用以計算附屬檔案a所列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匯的清除的全球升溫潛能值,應是由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所接受並經《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三屆會議所議定者。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除其它外,應基於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和附屬科技諮詢機構提供的諮詢意見,定期審評和酌情修訂每種此類溫室氣體的全球升溫潛能值,同時充分考慮到《公約》締約方會議作出的任何有關決定。對全球升溫潛能值的任何修訂,應只適用於繼該修訂後所通過的任何承諾期依第三條規定的承諾。
第六條
1、為履行第三條的承諾的目的,附屬檔案一所列任一締約方可以向任何其它此類締約方轉讓或從它們獲得由任何經濟部門旨在減少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或增強各種匯的人為清除的項目所產生的減少排放單位,但:
(a)任何此類項目須經有關締約方批准;
(c)任何此類項目須能減少源的排放,或增強匯的清除,這一減少或增強對任何以其它方式發生的減少或增強是額外的;
(c)締約方如果不遵守其依第五條和第七條規定的義務,則不可以獲得任何減少排放單位;
(d)減少排放單位的獲得應是對為履行依第三條規定的承諾而採取的本國行動的補充。
2、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可在第一屆會議或在其後一旦實際可行時,為履行本條、包括為核查和報告進一步制訂指南。
3、附屬檔案一所列一締約方可以授權法律實體在該締約方的負責下參加可導致依本條產生、轉讓或獲得減少排放單位的行動。
4、如依第八條的有關規定查明附屬檔案一所列一締約方履行本條所指的要求有問題,減少排放單位的轉讓和獲得在查明問題後可繼續進行,但在任何遵守問題獲得解決之前,一締約方不可使用任何減少排放單位來履行其依第三條的承諾。
第七條
1、附屬檔案一所列每一締約方應在其根據《公約》締約方會議的相關決定提交的《蒙特婁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匯的清除的年度清單內,載列將根據下述第4款確定的為確保遵守第三條的目的而必要的補充信息。
2、附屬檔案一所列每一締約方應在其依《公約》第十二條提交的國家信息通報中載列根據下述第4款確定的必要的補充信息,以示其遵守本議定書所規定承諾的情況。
3、附屬檔案一所列每一締約方應自本議定書對其生效後的承諾期第一年根據《公約》提交第一次清單始,每年提交上述第1款所要求的信息。每一此類締約方應提交上述第2款所要求的信息,作為在本議定書對其生效後和在依下述第4款規定通過指南後應提交的第一次國家信息通報的一部分。其後提交本條所要求的信息的頻度,應由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予以確定,同時考慮到《公約》締約方會議就提交國家信息通報所決定的任何時間表。
4、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通過並在其後定期審評編制本條所要求信息的指南,同時考慮到《公約》締約方會議通過的附屬檔案一所列締約方編制國家信息通報的指南。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還應在第一個承諾期之前就計算分配數量的方式作出決定。
第八條
1、附屬檔案一所列每一締約方依第七條提交的國家信息通報,應由專家審評組根據《公約》締約方會議相關決定並依照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依下述第4款為此目的所通過的指南予以審評。附屬檔案一所列每一締約方依第七條第1款提交的信息,應作為排放清單和分配數量的年度彙編和計算的一部分予以審評。此外,附屬檔案一所列每一締約方依第七條第2款提交的信息,應作為信息通報審評的一部分予以審評。
2、專家審評組應根據《公約》締約方會議為此目的提供的指導,由秘書處進行協調,並由從《公約》締約方和在適當情況下政府間組織提名的專家中遴選出的成員組成。
3、審評過程應對一締約方履行本議定書的所有方面作出徹底和全面的技術評估。專家審評組應編寫一份報告提交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在報告中評估該締約方履行承諾的情況並指明在實現承諾方面任何潛在的問題以及影響實現承諾的各種因素。此類報告應由秘書處分送《公約》的所有締約方。秘書處應列明此類報告中指明的任何履行問題,以供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予以進一步審議。
4、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通過並在其後定期審評關於由專家審評組審評本議定書履行情況的指南,同時考慮到《公約》締約方會議的相關決定。
5、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附屬履行機構並酌情在附屬科技諮詢機構的協助下審議:
(a)締約方按照第七條提交的信息和按照本條進行的專家審評的報告;
(c)秘書處根據上述第3款列明的那些履行問題,以及締約方提出的任何問題。
6、根據對上述第5款所指信息的審議情況,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就任何事項作出為履行本議定書所要求的決定。
第九條
1、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參照可以得到的關於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最佳科學信息和評估,以及相關的技術、社會和經濟信息,定期審評本議定書。這些審評應同依《公約》、特別是《公約》第四條第2款(d)項和第七條第2款(a)項所要求的那些相關審評進行協調。在這些審評的基礎上,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採取適當行動。
2、第一次審評應在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二屆會議上進行,進一步的審評應定期適時進行。
第十條
所有締約方,考慮到它們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以及它們特殊的國家和區域發展優先順序、目標和情況,在不對未列入附屬檔案一的締約方引入任何新的承諾、但重申依《公約》第四條第1款規定的現有承諾並繼續促進履行這些承諾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情況下,考慮到《公約》第四條第3款、第5款和第7款,應:
(a)在相關時並在可能範圍內,制訂符合成本效益的國家的方案以及在適當情況下區域的方案,以改進可反映每一締約方社會經濟狀況的地方排放因素、活動數據和/或模式的質量,用以編制和定期更新《蒙特婁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匯的清除的國家清單,同時採用將由《公約》締約方會議議定的可比方法,並與《公約》締約方會議通過的國家信息通報編制指南相一致;
(b)制訂、執行、公布和定期更新載有減緩氣候變化措施和有利於充分適應氣候變化措施的國家的方案以及在適當情況下區域的方案:
(一)此類方案,除其它外,將涉及能源、運輸和工業部門以及農業、林業和廢物管理。此外,旨在改進地區規劃的適應技術和方法也可改善對氣候變化的適應;
(二)附屬檔案一所列締約方應根據第七條提交依本議定書採取的行動、包括國家方案的信息;其它締約方應努力酌情在它們的國家信息通報中列入載有締約方認為有助於對付氣候變化及其不利影響的措施、包括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的增加以及增強匯和匯的清除、能力建設和適應措施的方案的信息;
(c)合作促進有效方式用以開發、套用和傳播與氣候變化有關的有益於環境的技術、專有技術、做法和過程,並採取一切實際步驟促進、便利和酌情資助將此類技術、專有技術、做法和過程特別轉讓給開發中國家或使它們有機會獲得,包括制訂政策和方案,以便利有效轉讓公有或公共支配的有益於環境的技術,並為私有部門創造有利環境以促進和增進轉讓和獲得有益於環境的技術;
(d)在科學技術研究方面進行合作,促進維持和發展有系統的觀測系統並發展資料庫,以減少與氣候系統相關的不確定性、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和各種應對戰略的經濟和社會後果,並促進發展和加強本國能力以參與國際及政府間關於研究和系統觀測方面的努力、方案和網路,同時考慮到《公約》第五條;
(e)在國際一級合作並酌情利用現有機構,促進擬訂和實施教育及培訓方案,包括加強本國能力建設,特別是加強人才和機構能力、交流或調派人員培訓這一領域的專家,尤其是培訓開發中國家的專家,並在國家一級促進公眾意識和促進公眾獲得有關氣候變化的信息。應發展適當方式通過《公約》的相關機構實施這些活動,同時考慮到《公約》第六條;
(f)根據《公約》締約方會議的相關決定,在國家信息通報中列入按照本條進行的方案和活動;
(g)在履行依本條規定的承諾方面,充分考慮到《公約》第四條第8款。
第十一條 1、在履行第十條方面,締約方應考慮到《公約》第四條第4款、第5款、第7款、第8款和第9款的規定。
2、在履行《公約》第四條第1款的範圍內,根據《公約》第四條第3款和第十一條的規定,並通過受託經營《公約》資金機制的實體,《公約》附屬檔案二所列已開發國家締約方和其它發達締約方應:
(a)提供新的和額外的資金,以支付經議定的開發中國家為促進履行第十條(a)項所述《公約》第四條第1款(a)項規定的現有承諾而招致的全部費用;
(b)並提供開發中國家締約方所需要的資金,包括技術轉讓的資金,以支付經議定的為促進履行第十條所述依《公約》第四條第1款規定的現有承諾並經一開發中國家締約方與《公約》第十一條所指那個或那些國際實體根據該條議定的全部增加費用。
這些現有承諾的履行應考慮到資金流量應充足和可以預測的必要性,以及已開發國家締約方間適當分攤負擔的重要性。《公約》締約方會議相關決定中對受託經營《公約》資金機制的實體所作的指導,包括本議定書通過之前議定的那些指導,應比照適用於本款的規定。
3、《公約》附屬檔案二所列已開發國家締約方和其它發達締約方也可以通過雙邊、區域和其它多邊渠道提供並由開發中國家締約方獲取履行第十條的資金。
第十二條
1、茲此確定一種清潔發展機制。
2、清潔發展機制的目的是協助未列入附屬檔案一的締約方實現可持續發展和有益於《公約》的最終目標,並協助附屬檔案一所列締約方實現遵守第三條規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
3、依清潔發展機制:
(a)未列入附屬檔案一的締約方將獲益於產生經證明的減少排放的項目活動;
(c)附屬檔案一所列締約方可以利用通過此種項目活動獲得的經證明的減少排放,促進遵守由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確定的依第三條規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之一部分。
4、清潔發展機制應置於由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的權力和指導之下,並由清潔發展機制的執行理事會監督。
5、每一項目活動所產生的減少排放,須經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指定的經營實體根據以下各項作出證明:
(a)經每一有關締約方批准的自願參加;
(b)與減緩氣候變化相關的實際的、可測量的和長期的效益;
(c)減少排放對於在沒有進行經證明的項目活動的情況下產生的任何減少排放而言是額外的。
6、如有必要,清潔發展機制應協助安排經證明的項目活動的籌資。
7、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擬訂方式和程式,以期通過對項目活動的獨立審計和核查,確保透明度、效率和可靠性。
8、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確保經證明的項目活動所產生的部分收益用於支付行政開支和協助特別易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開發中國家締約方支付適應費用。
9、對於清潔發展機制的參與,包括對上述第3款(a)項所指的活動及獲得經證明的減少排放的參與,可包括私有和/或公有實體,並須遵守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可能提出的任何指導。
10、在自2000年起至第一個承諾期開始這段時期內所獲得的經證明的減少排放,可用以協助在第一個承諾期內的遵約。
第十三條
1、《公約》締約方會議??《公約》的最高機構,應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
2、非為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公約》締約方,可作為觀察員參加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任何屆會的議事工作。在《公約》締約方會議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行使職能時,在本議定書之下的決定只應由為本議定書締約方者作出。
3、在《公約》締約方會議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行使職能時,《公約》締約方會議主席團中代表《公約》締約方但在當時非為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成員,應由本議定書締約方從本議定書締約方中選出的另一成員替換。
4、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定期審評本議定書的履行情況,並應在其許可權內作出為促進本議定書有效履行所必要的決定。締約方會議應履行本議定書賦予它的職能,並應:
(a)基於依本議定書的規定向它提供的所有信息,評估締約方履行本議定書的情況及根據本議定書採取的措施的總體影響,尤其是環境、經濟、社會的影響及其累積的影響,以及在實現《公約》目標方面取得進展的程度;
(b)根據《公約》的目標、在履行中獲得的經驗及科學技術知識的發展,定期審查本議定書規定的締約方義務,同時適當顧及《公約》第四條第2款(d)項和第七條第2款所要求的任何審評,並在此方面審議和通過關於本議定書履行情況的定期報告;
(c)促進和便利就各締約方為對付氣候變化及其影響而採取的措施進行信息交流,同時考慮到締約方的有差別的情況、責任和能力,以及它們各自依本議定書規定的承諾;
(d)應兩個或更多締約方的要求,便利將這些締約方為對付氣候變化及其影響而採取的措施加以協調,同時考慮到締約方的有差別的情況、責任和能力,以及它們各自依本議定書規定的承諾;
(e)依照《公約》的目標和本議定書的規定,並充分考慮到《公約》締約方會議的相關決定,促進和指導發展和定期改進由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議定的、旨在有效履行本議定書的可比較的方法學;
(f)就任何事項作出為履行本議定書所必需的建議;
(g)根據第十一條第2款,設法動員額外的資金;
(h)設立為履行本議定書而被認為必要的附屬機構;
(i)酌情尋求和利用各主管國際組織和政府間及非政府機構提供的服務、合作和信息;
(j)行使為履行本議定書所需的其它職能,並審議《公約》締約方會議的決定所導致的任何任務。
5、《公約》締約方會議的議事規則和依《公約》規定採用的財務規則,應在本議定書下比照適用,除非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以協商一致方式可能另外作出決定。
6、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應由秘書處結合本議定書生效後預定舉行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召開。其後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常會,應每年並且與《公約》締約方會議常會結合舉行,除非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另有決定。
7、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的特別會議,應在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認為必要的其它時間舉行,或應任何締約方的書面要求而舉行,但須在秘書處將該要求轉達給各締約方後六個月內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締約方的支持。
8、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以及它們的非為《公約》締約方的成員國或觀察員,均可派代表作為觀察員出席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的各屆會議。任何在本議定書所涉事項上具備資格的團體或機構,無論是國家或國際的、政府或非政府的,經通知秘書處其願意派代表作為觀察員出席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的某屆會議,均可予以接納,除非出席的締約方至少三分之一反對。觀察員的接納和參加應遵循上述第5款所指的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1、依《公約》第八條設立的秘書處,應作為本議定書的秘書處。
2、關於秘書處職能的《公約》第八條第2款和關於就秘書處行使職能作出的安排的《公約》第八條第3款,應比照適用於本議定書。秘書處還應行使本議定書所賦予它的職能。
第十五條 1、《公約》第九條和第十條設立的附屬科技諮詢機構和附屬履行機構,應作為本議定書的附屬科技諮詢機構和附屬履行機構。《公約》關於該兩個機構行使職能的規定應比照適用於本議定書。本議定書的附屬科技諮詢機構和附屬履行機構的屆會,應分別與《公約》的附屬科技諮詢機構和附屬履行機構的會議結合舉行。
2、非為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公約》締約方可作為觀察員參加附屬機構任何屆會的議事工作。在附屬機構作為本議定書附屬機構時,在本議定書之下的決定只應由本議定書締約方作出。
3、《公約》第九條和第十條設立的附屬機構行使它們的職能處理涉及本議定書的事項時,附屬機構主席團中代表《公約》締約方但在當時非為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成員,應由本議定書締約方從本議定書締約方中選出的另一成員替換。
第十六條
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參照《公約》締約方會議可能作出的任何有關決定,在一旦實際可行時審議對本議定書適用並酌情修改《公約》第十三條所指的多邊協商程式。適用於本議定書的任何多邊協商程式的運作不應損害依第十八條所設立的程式和機制。
第十七條
《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就排放貿易,特別是其核查、報告和責任確定相關的原則、方式、規則和指南。為履行其依第三條規定的承諾的目的,附屬檔案c所列締約方可以參與排放貿易。任何此種貿易應是對為實現該條規定的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之目的而採取的本國行動的補充。
第十八條
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通過適當且有效的程式和機制,用以繼定和處理不遵守本議定書規定的情勢,包括就後果列出一個示意性清單,同時考慮到不遵守的原因、類別、程度和頻度。依本條可引起具拘束性後果的任何程式和機制應以本議定書修正案的方式予以通過。
第十九條
《公約》第十四條的規定應比照適用於本議定書。
第二十條
1、任何締約方均可對本議定書提出修正。
2、對本議定書的修正應在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常會上通過。對本議定書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文,應由秘書處在擬議通過該修正的會議之前至少六個月送交各締約方。秘書處還應將提出的修正送交《公約》的締約方和簽署方,並送交保存人以供參考。
3、各締約方應盡一切努力以協商一致方式就對本議定書提出的任何修正達成協定。如為謀求協商一致已盡一切努力但仍未達成協定,作為最後的方式,該項修正應以出席會議並參加表決的締約方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通過的修正應由秘書處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轉送所有締約方供其接受。
4、對修正的接受文書應交存於保存人,按照上述第3款通過的修正,應於保存人收到本議定書至少四分之三締約方的接受文書之日後第九十天起對接受該項修正的締約方生效。
5、對於任何其它締約方,修正應在該締約方向保存人交存其接受該項修正的文書之日後第九十天起對其生效。
第二十一條
1、本議定書的附屬檔案應構成本議定書的組成部分,除非另有明文規定,凡提及本議定書時即同時提及其任何附屬檔案。本議定書生效後通過的任何附屬檔案,應限於清單、表格和屬於科學、技術、程式或行政性質的任何其它說明性材料。
2、任何締約方可對本議定書提出附屬檔案提案並可對本議定書的附屬檔案提出修正。
3、本議定書的附屬檔案和對本議定書附屬檔案的修正應在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的常會上通過。提出的任何附屬檔案或對附屬檔案的修正的案文應由秘書處在擬議通過該項附屬檔案或對該附屬檔案的修正的會議之前至少六個月送交各締約方。秘書處還應將提出的任何附屬檔案或對附屬檔案的任何修正的案文送交《公約》締約方和簽署方,並送交保存人以供參考。
4、各締約方應盡一切努力以協商一致方式就提出的任何附屬檔案或對附屬檔案的修正達成協定。如為謀求協商一致已盡一切努力但仍未達成協定,作為最後的方式,該項附屬檔案或對附屬檔案的修正應以出席會議並參加表決的締約方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通過的附屬檔案或對附屬檔案的修正應由秘書處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送交所有締約方供其接受。
5、除附屬檔案a和附屬檔案c之外,根據上述第3款和第4款通過的附屬檔案或對附屬檔案的修正,應於保存人向本議定書的所有締約方發出關於通過該附屬檔案或通過對該附屬檔案的修正的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後對所有締約方生效,但在此期間書面通知保存人不接受該項附屬檔案或對該附屬檔案的修正的締約方除外。對於撤回其不接受通知的締約方,該項附屬檔案或對該附屬檔案的修正應自保存人收到撤回通知之日後第九十天起對其生效。
6、如附屬檔案或對附屬檔案的修正的通過涉及對本議定書的修正,則該附屬檔案或對附屬檔案的修正應待對本議定書的修正生效之後方可生效。
7、對本議定書附屬檔案a和附屬檔案c的修正應根據第二十條中規定的程式予以通過並生效,但對附屬檔案c的任何修正只應以有關締約方書面同意的方式通過。
第二十二條
1、除下述第2款所規定外,每一締約方應有一票表決權。
2、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在其許可權內的事項上應行使票數與其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的成員國數目相同的表決權。如果一個此類組織的任一成員國行使自己的表決權,則該組織不得行使表決權,反之亦然。
第二十三條 聯合國秘書長應為本議定書的保存人。
第二十四條 1、本議定書應開放供屬於《公約》締約方的各國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簽署並須經其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議定書應自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供簽署。本議定書應自其簽署截止日之次日起開放供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書應交存於保存人。
2、任何成為本議定書締約方而其成員國均非締約方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應受本議定書各項義務的約束。如果此類組織的一個或多個成員國為本議定書的締約方,該組織及其成員國應決定各自在履行本議定書義務方面的責任。在此種情況下,該組織及其成員國無權同時行使本議定書規定的權利。
3、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應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書中聲明其在本議定書所規定事項上的許可權。這些組織還應將其許可權範圍的任何重大變更通知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通知各締約方。
第二十五條 1、本議定書應在不少於五十五個《公約》締約方、包括其合計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至少占附屬檔案一所列締約方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的55%的附屬檔案一所列締約方已經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書之日後第九十天起生效。
2、為本條的目的,“附屬檔案一所列締約方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總量”指在通過本議定書之日或之前附屬檔案一所列締約方在其按照《公約》第十二條提交的第一次國家信息通報中通報的數量。
3、對於在上述第1款中規定的生效條件達到之後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議定書的每一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本議定書應自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書交存之日後第九十天起生效。
4、為本條的目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的任何文書,不應被視為該組織成員國所交存文書之外的額外文書。
第二十六條
對本議定書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二十七條
1、自本議定書對一締約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後,該締約方可隨時向保存人發出書面通知退出本議定書。
2、任何此種退出應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滿時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所述明的變更後日期生效。
3、退出《公約》的任何締約方,應被視為亦退出本議定書。
第二十八條
本議定書正本應交存於聯合國秘書長,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作準。
1997年12月11日訂於京都。
下列簽署人,經正式授權,於規定的日期在本議定書上籤字,以昭信守。
環境污染相關知識
環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為的向環境中添加某種物質而超過環境的自淨能力而產生危害的行為。主要對環境自然生態系統和人的健康產生危害,即使當時不造成危害,但後續效應有害也算是污染行為。一般污染被分為空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土壤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現在污染的範圍越來越大,有船舶污染、光污染、噪音污染、熱污染和過度消費等各種新興污染開始被人們關注。 | |
空氣污染 | 酸雨 | 鹼雨 | 北極霾 | 大氣擴散模式 | 全球黯化 | 蚱蜢跳效應 | 全球變暖 | 臭氧空洞 | 氯氟碳化合物 | 懸浮粒子 | 霾 | 氣溶膠 |
水污染 | 富營養化 | 海洋廢棄物 | 油外泄 | 熱污染 | 城市徑流 | 水質 | 死水 | 生活污水 |
土地污染 | 生物修復 | 植物修復 | 除草劑 | 農藥 | 重金屬 | 肥害 |
放射性污染 | 裂變產物 | 放射性落下灰 | 急性輻射綜合症 |
其他污染 | 熱島現象 | 光害 | 噪音污染 | 基因污染 | 工業污染 | 船舶污染 |
污染控制技術 | 環境監測 | 資源回收 | 垃圾分類 | 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 | 環境污染控制 | 活性污泥法 | SBR污水處理工藝 | 生物膜法 | 厭氧法 | 上流式厭氧污泥床 | 污水處理 | 鏇風分離 | 工業發酵 | 堆填 | 垃圾焚燒 | 固體廢棄物的處理與處置 | 水污染控制 |
對生物的影響 | 生物放大作用 | 生物累積性 | 生物濃縮性 |
污染事故 | 台塑仁武廠污染事件 | 湖南省兒童鉛中毒案 | 日本四大公害病 | 愛克森瓦拉茲海難 | 阿瑪斯號貨輪油污事件 | 林園事件 | 2010年墨西哥灣漏油事故 | 2010年大連新港輸油管道爆炸 | 2011年中海油渤海灣漏油事故 |
國際公約 | 巴塞爾公約 | 《蒙特婁議定書》 | 京都議定書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 |
環保組織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 香港環境保護署 | 綠色和平 | 綠黨 | 美國環境保護局 | 歐洲環境署 | 日本環境省 |
國際公約與標準
國際公約 (convention) 是指國際間有關政治、經濟、文化、技術等方面的多邊條約。公約通常為開放性的,非締約國可以在公約生效前或生效後的任何時候加入。有的公約由專門如集的國際會議制定。 下面我們就來盤點下國際公約的有關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