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匯票及本票若干法律衝突公約》

是為解決匯票和本票法律衝突而制定的統一衝突法公約,1930年6月7日在國際聯盟召開的日內瓦票據法統一會議上通過,1934年1月1日生效。

《解決匯票及本票若干法律衝突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Certain Conflicts of Laws in Connection with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是為解決匯票和本票法律衝突而制定的統一衝突法公約,1930年6月7日在國際聯盟召開的日內瓦票據法統一會議上通過,1934年1月1日生效。這次會議同時制定的還有《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匯票本票印花稅公約》。
 

作用

 《解決匯票本票若干法律衝突公約》是對《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的補充。因為,《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沒有完全統一匯票本票制度,一方面許多國家沒有參加,或者沒有批准這個公約;另一方面,統一法公約不是對所有問題都有規定,而且還有保留的條款;此外,會議上又考慮到公約實施後,各國法院解釋不同,會引起新的法律衝突。為了彌補這些缺點,日內瓦會議在訂立《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的同時,又訂立了該公約,這個公約沒有包括匯票和本票的全部牴觸規則,所以成為解決匯票本票若干法律衝突公約。
 

該公約共20條。其主要內容包括

1、票據行為的成立要件。出票人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的規定,但如依本國法無票據能力,依票據行為地法,有能力時則該項票據行為視為有能力。2、票據的行為效力。在票據上籤字的人的權利和義務,依票據行為獨立原則,不同票據行為受不同的法律支配,匯票承兌人或本票出票人承擔義務的效力,由付款地法律規定。匯票或本票上其它簽字人承擔義務的效力,由簽字地法律規定。票據形式依出票地法,背書形式依背書地法。票據的支付依支付地法。拒絕證書的形式和作成期限,依證書作成地法。票據的償付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依出票地法。3、票據的義務履行。指付款及與付款相連的問題。各締約國有權規定,其國民在國外締結匯票或本票所構成的義務,如系依照本國法所定形式為之,對於在其國境內的任一國民同樣有效。因匯票遺失或被盜而採取的措施,皆由該等票據付款地的國家法律規範。4、公約的適用範圍。公約適用於締約國間的匯票及本票的法律衝突。對於在締約國領土範圍外所承擔的義務,或依公約規定所應適用的法律為非締約國的法律時,締約國有權決定是否適用所規定的國際私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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