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國古代朝廷傳達命令、徵調兵將以及用於各項事務的一種憑證。用金、銅、玉、角、竹、木、鉛等不同原料製成。用時雙方各執一半,合之以驗真假,如兵符、虎符等。
先秦符節的種類甚多,形狀各異,用途有別。目前所見最早的符節是戰國時期的,有的用以征免稅收,如作竹節狀的錯金“鄂君啟”銅節;有的用以發兵作戰,如作虎狀的“辟大夫”銅虎節、“韓將庶”銅虎節和錯金“杜”銅虎符;有的用以驛傳郵遞,如作馬狀的“騎傳”銅馬節;有的用以供給食宿,如作龍首狀的“王命傳”銅龍節等。此外,還有作牛形、鸞形、燕形和鳧形者。現存戰國時期的符節,除陝西長安出土的錯金“杜”銅虎符稱符外,其他大都稱為節而不稱符。錯金“杜”虎符是秦器,可能當時秦國有特殊規定,與戰國時齊國、楚國等稱節者有所區別。秦虎符存世者還有“陽陵”、“新郪”等名品。
關於先秦符節的種類和用途,古代文獻中也有不少記載,如《周禮·地官·掌節》:“掌守邦節,而辨其用,以輔王命,守邦國者用玉節,守都鄙者用角節,凡邦國之使節,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譯國用龍節,皆金也,以英盪輔之,門關用符節,貨賄用璽節,道路用旌節,皆有期以反節,凡通達於天下者,必有節,以傳輔之,無節者,有幾則不達。”古代文獻中的記載和出土實物是可以相互印證的。
漢代亦用虎符,大體沿襲秦制。秦虎符文字錯金,漢虎符多錯銀。西晉虎符通體有虎斑條紋,不能容字,故於背縫處凸起長條形窄台刻背文,肋間之字移於胸前或符陰。西晉男符亦錯銀,唯太守符鑿款,東晉以後則皆鑿款。唐代改用魚符,為符制上的一大變化。武周時一度用龜符。魚符與龜符皆可系佩,與後世的牌區別不大。宋以後已皆用牌。
歷代符節種類繁多,其銘文反映出當時的政治、軍事制度,所以是一宗重要的歷史文物。
符節制度
符是政治和軍事的憑證信物,它可以用於身份證明,作為出入國境、關卡、軍營、要塞的憑證,又可以作為傳達命令、調遣兵將的信物。節是君主派出的使節所持的憑信,用於代表君主出征、節制方面、監察、辦理重大案件、出使外國等重大事務的證明。
(一)調動符節
調動符節主要分為兩類:一是用作調兵,二是用於更換地方長官。這類符節在漢代稱為銅虎符和竹使符。銅虎符鑄作成伏虎形狀,中分為二,以榫相合,左符發給郡守或領兵將領,右符存放在中央。中央調動郡守和軍隊,派人執右符與執左符者相合,作為傳達命令的信物。竹使符用竹製作,用途與銅符相同,但情況沒有銅虎符緊急。魏晉以後基本因循此制,只是改為中央存左半而頒右半。
唐代用於調動的有銅魚符,“所以起軍旅、易守長”。還有一種木契,作為皇太子 監國、王公大臣鎮守地方時調動軍隊的符信。為了慎重起見,唐代的符制是以右一枚配置左數枚,以便調動命令有所變更時遞次傳令使用。
宋代軍隊調動有“銅兵符”,發給諸路總管主將,調動300人以上軍隊和指揮軍事時用;另有“傳信木牌”,除作為傳達軍令之外,還可以調動300人以下的軍隊。此外還有“字驗”,是軍隊主將密定字號的身份證明;符牌使用時,要與“字驗”一同參驗。
銅兵符之制在元代以後取消,軍隊的調動主要憑皇帝詔敕和樞密院或兵部所發放的勘驗(紙文書押騎縫印,亦稱勘合),還有傳達命令之人的身份符節。明清在軍隊內有調發符牌,鐵制,上刻兩飛龍,下刻兩麒麟,上孔系以紅絲帶。
(二)郵傳符節
郵傳符節是用於通過郵驛傳達命令的憑信。主要分兩類:一是普通郵傳,二是專使郵傳。普通郵傳是驛使和官員使用驛站車馬和住宿的憑證。如漢代的“木傳”,用木製而中剖為二,上面有御史大夫印信,並寫明該辦事務的緩急和使用車馬的等級,一半發給使用者,一半存御史府以備勘驗;使用者的一半有各郵傳的登記。專使郵傳除執有普通郵傳的憑證之外,還另有特殊明顯的標誌,以示重要和緊急。
(三)身份符節
身份符節是作為身份證明和通行的憑證,在漢代有木製的“傳”,稱為“符傳”,用來證明身份和通行關卡。唐代發給五品以上的官員以隨身的“魚符”。宋代以後改為“字牌”。明代的武官身掛“金牌”,文官用“牙牌”,各衛所營兵有“字牌”、“勇號”。這些字牌除作為身份證明之外,也兼作為通行證明。魚符和字牌只在一定區域內使用,如果離開使用區域,則必須與符契、勘合等結合使用。
宋代還有一種“門符”,是用於出入皇城和禁城,以繒裹紙板為之,或方或圓,稱為“宮門號”。明清出入宮城則以“牙牌”為憑,上面註明執事、供事、朝參、入內府,這些牙牌“非徒為關防之具,亦以示等威之辨也”(《明史》卷8《輿服志四》)。
(四)專使符節
專使符節是皇帝派出的欽使所持有的信物和標誌。凡持有專使符節,在外可以代表皇帝和國家。如 蘇武出使匈奴,持漢節19年而不棄,作為派外專使,以其威武不屈的精神名垂青史。專使符節在國內,有代表皇帝出征、鎮守、督領和傳宣詔令的特權。漢代的專使符節是“以旄為之,上下相重,取象竹節,將命持之以為信”(《漢書》卷1《高祖紀》顏師古注)。初期是用紅色,漢武帝時,因為戾太子發動宮廷政變,持赤節發兵,所以改為加黃旄。其形制是“節柄長三尺,毛三重,以 旄牛為之”。東漢“以竹為節,柄長八尺,其毛三重”(《明史》卷68《輿服志四》)。
魏晉南北朝時期,專使符節有4個等級:⑴假節,可以在軍事行動中專殺犯軍令者。⑵持節,可以專殺無官位者,在軍事行動中則可以專殺二千石以下官。⑶使持節,可以專殺二千石以下官,在軍事行動中則可以專殺中二千石的官。⑷假黃鉞,可以專殺持節專使,凡持有此節者,必然是已掌握最重大權力的人,非領方面軍事和主持朝政者不能持有。
唐代的專使符節僅有兩級,一為旌,二為節,“旌以專賞,節以專殺”(《新唐書》卷24《輿服志》)。宋代以後對臣下控制較嚴,專賞專罰大權不輕易下放,所以取消旌節之制,雖然還保留了專使之節,但所擁有權力的大小隻限於皇帝 詔敕規定的範圍,節已經不能獨立表示其擁有權力的大小了。如明代的使節規制:“黃色三檐寶蓋,長二尺(後改為三尺),黃紗袋籠之。又制丹漆架一,以節置其上。使者受命,則載以行;使歸,則持以復命”(《明史》卷68《輿服志四》)。由於使者權力大小的不確定性,就給使者以很大的游移空間,如明代派遣出來採辦、監差的宦官,一出都門,“則欲快馬船隻,車輛裝載;差去人員,則欲廩給馬,軍民應付。式樣不過數紙,器用先如此其奢華;足跡猶未啟行,聲勢先如此其張揚;況在途之需索,到彼之供張,其熏天之勢,又豈待言而後顯哉”(明·張萱:西園聞見錄》卷101《內臣中·前言》引解一貫疏曰)。到萬曆時,礦使、稅使橫行,更是害遍天下。歷代對符節的發放、使用、保管等,都儘可能制定一套較為完備的管理制度,以保證皇帝詔令和政府的政今文書,在承傳運轉過程中不發生偽冒和泄密,反映出當時文書工作的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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