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稅收槓桿是指是指國家依據稅法,通過調整稅收征納關係及納稅人之間利益分配,來調節社會經濟生活的功能。國家可以通過稅種的設定、稅率的設計,實行減稅、免稅、退稅、規定起征點和免徵額等鼓勵或限制性措施,誘導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決策和消費選擇同國家經濟發展規劃相一致。運用稅收槓桿可以彌補和糾正市場機制的缺陷,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
簡介
運用稅收形式,利用物質利益原則間接調節社會經濟活動的手段。經濟槓桿的重要形式之一。國家利用稅收給予納稅人以有利或不利條件,引導其經濟行為服從於巨觀經濟計畫的要求。特點 稅收槓桿區別於其他經濟槓桿的特點是:①法律強制性。稅收槓桿對經濟的調節,是憑藉國家的政治權力,依照法律程式強制地進行的,並不以被調節者的意願為轉移。②調節範圍的廣泛性。稅收可以根據整個社會經濟的現狀和國家的政策要求,向各經濟成分、各社會經濟單位、各國民經濟部門、社會再生產中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各環節,乃至社會生活的其他一些方面徵收。它可以按各種不同的調節目標,分別根據銷售量、銷售額、增值額、勞務收入或利潤額徵收;可以根據某些財產額徵收;可以根據各經濟單位對國有資源和資產的占用徵收。因此,稅收槓桿可以在比較廣泛的範圍內,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各方面發揮調節功能。③區別對待的靈活性。稅收槓桿可以根據政策要求,對不同經濟成分、不同部門、不同行業、不同產品、不同流轉環節、不同資源條件、不同收入性質和不同的社會行為等,分別運用種類不同和高低不同的稅率,實行不同程度的減稅、免稅、退稅和加成、加倍徵收,規定不同的起征點或免徵額等。根據不同的調節目標,靈活選用各種不同的區別對待的手段。④調整的簡易性。稅收槓桿所引起的連鎖反應面比較小,一般只影響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關係,運用起來較為簡便易行。它不同於價格等其他經濟槓桿,其調整和變動往往會引起一連串的反應。
特點
稅收槓桿區別於其他經濟槓桿的特點是:①法律強制性。稅收槓桿對經濟的調節,是憑藉國家的政治權力,依照法律程式強制地進行的,並不以被調節者的意願為轉移。
②調節範圍的廣泛性。稅收可以根據整個社會經濟的現狀和國家的政策要求,向各經濟成分各社會經濟單位、各國民經濟部門社會再生產中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各環節,乃至社會生活的其他一些方面徵收。它可以按各種不同的調節目標,分別根據銷售量、銷售額、增值額、勞務收入或利潤額徵收;可以根據某些財產額徵收;可以根據各經濟單位對國有資源和資產的占用徵收。因此,稅收槓桿可以在比較廣泛的範圍內,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各方面發揮調節功能。
③區別對待的靈活性。稅收槓桿可以根據政策要求,對不同經濟成分、不同部門、不同行業、不同產品、不同流轉環節、不同資源條件、不同收入性質和不同的社會行為等,分別運用種類不同和高低不同的稅率,實行不同程度的減稅免稅、退稅和加成、加倍徵收,規定不同的起征點或免徵額等。根據不同的調節目標,靈活選用各種不同的區別對待的手段。
④調整的簡易性。稅收槓桿所引起的連鎖反應面比較小,一般只影響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關係,運用起來較為簡便易行它不同於價格等其他經濟槓桿,其調整和變動往往會引起一連串的反應。
作用
稅收槓桿在整個經濟槓桿體系中居於重要的地位。但是,不同的稅種,由於它的徵稅對象不同,其槓桿作用也不一樣對於以銷售額為徵稅對象的稅收,可以在價格固定的條件下,用來調節企業的利潤水平;在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前提下,用來促進企業降低成本,以及配合價格,調節生產、流通和消費。對於以增值額為徵稅對象的稅收,可用來促進生產向專業化分工協作的方向發展。對於以資源和資產占用為徵稅對象的稅收,可以用來調節企業間因客觀條件不同所獲得的級差地租或收益,促使在大體平等的條件下開展競爭,實現優勝劣汰。對於以消費品為徵稅對象的稅收,可以用來調節消費對於以所得額為徵稅對象的稅收,則可以用來調節收入和社會總需求等等。由於不同稅種具有不同的調節作用,國家要利用稅收槓桿來調節複雜的社會經濟過程,就不能指望通過單一或少數幾個稅種來實現,而必須根據每個稅種的徵稅對象及其特有的調節作用,統籌設計,建立一套較為科學的稅收體系。條件
發揮稅收槓桿作用所需的客觀條件:①要有一個合理安排國家、企業和勞動者之間利益關係的經濟體制,促使生產單位和生產者個人關心國家稅率高低和減免多少給本單位和個人利益帶來的影響,這樣才能期望稅收槓桿產生靈敏的反應。
②要有一個大體完善的市場體系,包括資金市場、物資市場、勞務市場、技術市場和信息市場等,這樣才能期望企業按照稅收槓桿所提供的信息,通過市場順利地實現生產調整和資金轉移
③要有一套大體完善的信息反饋系統,以便使國家稅務部門及時掌握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的情況,了解國內外市場的動態,以作為調整和運用稅收槓桿的依據。
④要善於把稅收槓桿同財政、價格信貸利率、匯率、工資等其他經濟槓桿配合起來綜合運用,使之相輔相成,形成合力。
具體運用
稅收槓桿的實質就是物質利益誘導。其作用於不同物質利益方面及程度,主要包括:
一是設定稅種。一個國家稅種的建立,一方面是為了聚集財政收入,另一方面是要使稅收發揮廣泛的經濟槓桿作用。如果只是單純地為取得財政收入,就沒有必要建立許多稅種,如中國在經濟體制高度集中的時期,由於忽視甚至否定稅收的經濟槓桿作用,才片面強調“簡化稅制”,更有人提出了“稅利合一”的取消稅收的主張。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之所以恢復和增設許多稅種,就是要利用稅收槓桿充分發揮其調節社會經濟生活的作用。
二是確定稅率。稅率高低,除了解決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分配比例問題外,主要是給予不同納稅人以有利或不利、利大或利小的條件。稅率高,體現國家要限制的意圖;稅率低,體現著國家要鼓勵的意圖。除高低不同的稅率外,種類不同的稅率也體現不同的政策。如累進稅率比起比例稅率更能體現限制的政策;而全額累進稅率比超額累進稅率也更能體現限制政策。
三是實行減稅、免稅或退稅,也是稅收槓桿的具體運用方法。但是,在新稅制中,減稅、免稅的運用大大減少,從而,增強了稅法的剛性。
四是規定起征點和免徵額。起征點可以照顧那些低收入的納稅者;免徵額可以對所有納稅人都給予一定程度的照顧。
當然,每個稅種發揮的槓桿作用是不等和不同的。具體地分析和準確地把握它們的不同作用,對於建立合理的稅制體系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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