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統籌

省級統籌,是個人養老基金的一種集資方式。是指包括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發放標準、基金管理、基金調劑等內容在內的整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體系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實行統一管理方式。省級統籌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到一定階段後的一種較高層次的管理方式,是深化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必然結果。

關於省級統籌

省級統籌的意義

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費用實行以市縣為單位統籌,取得了明顯效果,緩解了企業之間退休費用負擔不均衡的矛盾,基本保障了退休職工的生活。實行以市縣為單位統籌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是社會化程度不高,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分散,調劑功能不強,抵禦各種 風險和自然災害的能力較弱。因此,必須不失時機地由市縣統籌向省級統籌過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既是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必然階段,也是深化企業改革、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當務之急。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尚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 金省級統籌的地區,要積極創造條件,由目前的市、縣統籌逐步過渡到省級統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8號)等檔案中,均提出要加快實行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省級統籌的標誌

(1)統一制度。即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幫工、城鎮私營企業主,均應參加國家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統一標準。即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確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付標準。各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職工和幫工,都按照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確定的繳費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不同所有制、不同用工形式的勞動者,按照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確定的項目與計發辦法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統一管理。即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統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並達到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範、統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垂直管理。
(4)統一調劑管理基金。即建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各地、市、縣征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於支付當期養老保險待遇後,結餘基金除按規定留存外,其餘應上繳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納人財政專戶管理。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組織實施對各地、市、縣的基金調劑。

省級統籌的原則和目標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省級統籌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量力而行,逐步提高統籌社會化程度;
二是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合理負擔、逐步減輕企業負擔;
三是實行省、市、縣三級負責,對轄區範圍內的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按照以上原則,省級統籌目標是:1999年1月起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調劑機制,到2000年基本實現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二、省級統籌的範圍、對象和項目

(一)省級統籌範圍包括省內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都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納入省級統籌。
(二)省級統籌項目包括離退休(退職)費和按國家及省有關政策規定的生活補貼等。

三、省級統籌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省級統籌基金來源及用途

一、省級統籌起步時上繳的輔底資金
各地從歷年積累的養老基金總額中,按當地1997年度月平均離退休費水平,以市州為單位一次性向省繳納兩個月的輔底資金(武漢市按半個月水平分兩年上繳),用於省、市(州)兩級調劑,其中省返回一個月的輔底資金給市州,用於對縣(市)調劑使用(武漢市不返還,由省里直接調劑),其餘的歷年積累養老基金仍留各地,作為省級統籌的後備基金。各地動用留存的後備基金和省返回的鋪底資金,需由當地勞動、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當地政府同意,由省勞動廳、財政廳審核後報省政府批准。
二、每年上繳和下拔的調劑金:
全省以離退休費實際負責率20%為結算調劑線,結算調劑線原則上兩至三年調整一次。第一年,各市、州1997年度實際離退休費總額占其工資總額的比例(以下簡稱實際負擔比例)高於或低於結算調劑線不足兩個百分點的,按與結算調劑線的實際差額比例確定調劑金;高於或低於結算調劑線超過兩個百分點的,按兩個百分點確定調劑金,以後每年的調劑金,根據各市、州上年度實際負責比例減輕幅度,參照原調劑金數額,由省勞動廳統一核定調整。近三年內根據省里基金承受能力,每年給予武漢市適當調劑補助,待省級統籌制度完全建立後,再按規定對武漢市適當調劑補助,待省級統籌制度完全建立後,再按規定對武漢市進行調劑。
三、是存入銀行的利息收入:
省級統籌基金主要用於當年下拔各地的調劑資金;解決後備金赤字的地方欠發養老金的部分資金;應付重大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造成養老金不足所需部分資金。

省級統籌基金收支結算辦法

各地一次性上繳兩個月的鋪底資金,於省級統籌起步後一個月內,由各市、州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直接劃入省社會保障基本財政專戶
上繳、下撥的調劑金,一年核定一次,按季調劑,每季上繳的調劑金,由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於每季末10日內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劃入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各地上繳的調劑金後10日內全部劃入省財政廳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每季下撥的調劑金,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下撥計畫報省勞動廳、財政廳審核後下達,於每季後5日內從省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劃入省基本養老保險支出戶,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於每季後10內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劃入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收入戶。

省級統籌基金的管理

省級統籌基金的管理,要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執行。要建立健全統一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審計制度。從1999年9月1日起,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企業和職工個人全額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對企業離退休人員全額支付基本養老金。省級統籌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專戶儲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擠占挪用,不準用於平衡財政預算。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全省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計畫時,應同時編報省級統籌基金收支預、決算計畫,經省勞動廳、財政廳審核,報省政府批准後由省勞動廳、財政廳下達各地執行。

四、省級統籌管理體制

社會保險實行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的管理體制。
(一)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地方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保險工作。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運營和具體業務操作,由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承辦,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政府匯報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運營情況。
(二)《國務院關於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8號)規定,到2000年,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省級垂直管理。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法待國家明確後,按國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執行。

五、加強領導、嚴肅紀律,確保順利實施

(一)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從大局出發,堅決執行上級下達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徵集計畫。省與市、州要簽訂責任狀,並作為考核各地政府工作的重要依據。
(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稽核企業有關帳目報表,督促企業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應如實提供情況,積極配合。凡弄虛作假故意少報、少繳養老保險費或多報冒領養老金,除如數追繳追回外,還要根據有關法律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罰款轉入養老保險基金。對拒絕繳納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賄受賄,致使社會保險費少征、漏征、流失等,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省級統籌從1999年1月1日起由省勞動廳負責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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