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

七、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預算管理制度。 省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共同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九、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金保障機制,確保參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為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強化基本養老保險保障能力,建立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長效機制,促進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係跨地區接轉和勞動力正常流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總體要求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行預算管理與基金調劑相結合的制度和辦法,增強全省範圍內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調控能力,在確保當期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同時,著力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抵禦風險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基本原則是,堅持“省級預算、分級負責”的原則,在省級強化預算管理、統籌安排調劑基金的前提下,落實各級政府征繳擴面任務和確保按時足額發放責任;堅持重在統一規範的原則,確保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政策的總體一致;堅持權利與義務、激勵與約束、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實施科學合理的預算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優質服務的原則,強化業務經辦能力,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堅持完善制度、嚴格監督的原則,以嚴謹的工作規程和信息化管理手段,確保基金安全。
三、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主要目標是,在全省範圍實現統一制度政策、統一繳費標準、統一支付項目、統一計發辦法、統一管理規程,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預算管理制度,在實施省級預算管理和統籌調劑基金基礎上,逐步提高省級統籌水平。
四、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由省制定,各市、縣(市)不得自行制定。統一全省各類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單位繳費基數和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基數,按《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36號)執行。
五、全省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對象、項目、標準以及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一按省政府令第36號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調整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各地不得違規支付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前,各地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對象、項目和標準,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清理規範;凡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市、縣(市)要制定解決辦法,並報省備案。
六、省級統籌調劑金每年年初暫按各地上年度用人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等參保人員的繳費工資總額1.5%提取,今後根據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際需要適時調整。
七、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預算管理制度。全省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和支出預算,明確省和各省轄市市本級(包括市轄區)、縣(市)(以下簡稱“各預算單位”)的責任。預算的編制應按照政策性、可靠性、完整性、收支平衡和應收盡收、應保盡保的原則,綜合考慮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預算年度各預算單位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各預算單位結合本地區實際,提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的建議,並依照有關規定上報,作為編制省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的依據之一。省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共同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定。省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八、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預算綜合考慮全省和各預算單位上年度實際參保人數、應參保繳費人數、預算年度參保繳費率、擴面征繳計畫、工資增長、財政補助收入(含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省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地方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基金利息收入、調劑金補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因素,按省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編制。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預算綜合考慮全省和各預算單位離退休人員靜態總量和動態增減情況、國家和省規定給離退休人員正常調整待遇形成的新增支出、養老保險關係異地轉移接續形成的退休費用增支等因素,按國家和省規定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對象、項目和待遇標準編制。
九、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金保障機制,確保參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各預算單位完成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的,其預算內的收支缺口,省綜合考慮省級統籌調劑金運行及結餘情況、各地上繳調劑金情況和工作績效等因素給予適當補助,其餘由地方適當動用當地歷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餘、財政資金配套補助予以解決。
各預算單位未完成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而形成的預算外收支缺口以及上解省級統籌調劑金的資金缺口,用當地歷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餘全額彌補;不足彌補的,由地方政府負責彌補。
為調動地方擴面征繳積極性,對完成當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預算且上解的省級統籌調劑金超上年的預算單位,省按超收一定比例給予統籌調劑金返還獎勵。
十、各地違規擴大支付範圍、擅自增加支付項目或提高待遇享受水平等形成的支出,不得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各地因少報參保人數和繳費工資總額,多報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人數、項目和標準等造成省級調劑基金少收多付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按查實數額在下年度安排收支預算時加倍增減。
十一、各地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當年預算收入任務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提出年度預算收入調整建議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在年度基金決算中予以確認。
十二、實行目標考核,建立養老保險獎懲機制。省政府對各市、縣(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實施責任考核。考核的重點為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統一政策情況、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擴面完成情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期征繳任務完成情況、實際繳費人數占參保人數比例、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歷年欠費的清欠情況、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社會化發放情況等,並依據考核結果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金調劑和目標考核獎懲辦法另行制定。
十三、全省制定和實行統一的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實現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範化、標準化、專業化和信息化。加快建設並套用全省統一的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依託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省級數據處理中心,集中管理全省養老保險全部業務數據,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基金征繳、待遇變動、按時足額發放、基金支付能力等實行全程監控。
十四、各級政府應切實加強對省級統籌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審計等制度,強化基金管理和監督,按照省級統籌工作目標,加大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力度,提高基金支付能力,分級落實基金征管和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等責任。出現基金缺口的地區,應採取適當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社會保險資金投入等措施,為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可持續運行提供保障。
十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地稅等部門要加強對各市、縣(市)的工作指導,按照本實施意見切實履行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十六、本實施意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調劑金調劑辦法試行》的通知(蘇勞險〔2006〕19號、蘇財社〔2006〕83號)同時廢止。
本實施意見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共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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