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關於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意見

江蘇省關於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意見

《江蘇省關於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意見》是由江蘇省人民政府於2018年12月29日發布的政策性檔案。

基本信息

檔案發布

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意見

蘇政發〔2018〕155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建立更加完善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是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務,也是更好發揮基金統籌共濟功能、實現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迫切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國發〔2018〕1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72號)等法律規定和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提出如下意見。

檔案內容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圍繞高質量發展走在全國前列目標,緊扣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著力解決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問題,以完善制度、健全機制、明晰責任為重點,以加強統一預算管理和建立全省集中的信息系統為支撐,加快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在不增加社會整體負擔和實現財政負擔可控的同時,更好發揮基金在全省範圍內的統籌調劑功能,合理均衡地區間基金負擔,推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目標。在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繳費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預算和經辦管理的基礎上,加大調劑力度,實施分步推進,到2020年建立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基金缺口分級負擔、各級政府責任明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

(三)主要任務。一是建立更精準的參保擴面機制,基本實現法定人員全覆蓋;二是建立更完善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制,依法徵收社會保險費;三是建立更嚴格的支付管理機制,確保全省待遇政策標準統一和基金合理規範使用;四是建立更有力的基金調劑機制,更大力度在全省範圍內統籌使用;五是建立更精細的預算管理機制,分清壓實各級政府確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健康平穩運行的責任;六是建立更可靠的持續發展機制,著力增強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整體抗風險能力;七是建立更健全的管理服務機制,加快實現數據全省集中、標準流程統一、服務更加高效。

二、主要措施

(一)規範統一全省政策,推進基金統收統支。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自2019年起將蘇州工業園區納入省級統籌實施範圍,參保人數和基金收支納入全省統一管理,實現省級統籌全覆蓋。自2019年1月1日起,各設區市將市轄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納入市區統籌,實行基金統收統支。

(二)完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制,著力提高征管效能。穩步推進社會保險費徵收體制改革,稅務部門要切實履行依法徵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職責,加強數據共享和比對,夯實繳費基數。嚴格執行全省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政策,各地不得自行調整繳費比例。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確定機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繳費基數政策,各地不得降低企業和個人繳費基數,不得降低繳費基數下限。

(三)嚴格執行待遇支付政策,加強退休審批管理。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統一的待遇政策和待遇支付項目,不得自行出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政策,不得將統籌外項目納入基金支付範圍,不得擅自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對在基金中列支統籌外項目的,要堅決清理糾正。對違規設立最低養老金標準的,要堅決予以取消。根據國家部署,由省統一制定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各地按照要求組織實施。嚴格執行退休審批許可權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退休審批管理,凡擅自下放退休審批許可權的,要堅決予以糾正。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嚴格控制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政策實施範圍,各地不得自行擴大。建立健全特殊工種崗位人員信息庫,加強特殊工種退休信息比對和備案覆核,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組織各地開展提前退休人員隨機覆核,隨機覆核比例不低於30%。

(四)完善基金預算管理制度,增強基金預算硬約束。省財政部門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省稅務部門,編制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並報省人民政府,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實施。嚴格基金預算編制管理,加強對各地預算編制草案的審核,原則上不得編制赤字預算,不得以徵收計畫取代基金預算。加大對基金預算執行的監督力度,將省級調劑補助金額與基金收支預算完成情況掛鈎,定期通報各地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強化基金預算的嚴肅性。嚴格規範基金收支內容、標準和範圍,並按照批准的預算和規定的程式執行,不得隨意調整。

(五)加大省級調劑金籌集力度,強化基金統籌功能。改革省級調劑金籌集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各統籌地區統一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90%和在職應參保人數作為計算上解額的基數,上解比例與上解中央調劑金比例同步。

某統籌地區上解額=(某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90%)×某統籌地區在職應參保人數×上解比例。

某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按省統計部門提供的當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和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

某統籌地區在職應參保人數,暫以各地在職參保人數和省統計部門提供的當地城鎮非私營企業就業人數與省市場監管部門提供的當地私營企業就業人數之和的平均數為基數核定,今後根據國家統一部署,以覆蓋常住人口的全民參保計畫數據為基礎確定在職應參保人數。

(六)改革省級調劑補助辦法,明晰各級政府責任。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上解的調劑金除淨上解中央外,其餘全部作為省級調劑金使用。當年可用省級調劑金先對困難地區當期基金合規缺口給予全額補助,剩餘資金對非困難地區給予補助。

困難地區暫定為基金備付能力在3個月以下(含3個月)且當期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基金收入與支出相抵後存在缺口的地區。

對非困難地區,省級調劑金的撥付額按照人均撥付額乘以省核定的非困難地區離退休人數計算。

某非困難地區撥付額=人均撥付額×核定的某非困難地區離退休人數。

其中:人均撥付額=當年可用省級調劑金中用於非困難地區調劑的額度/核定的非困難地區離退休人數。

對各地未完成基金預算收入和違規支出形成的缺口,或少收多支的部分,由地方政府補足。壓實各地政府責任,加大對基金收支政策執行情況的綜合考核力度,強化省級調劑補助的激勵約束導向。

(七)強化基金管理監督,確保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省級調劑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省級調劑金採取先預繳預撥後清算的辦法,資金按季度上解下撥,年終考核清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等部門要定期對基金征繳、支付及管理等環節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發現查處存在問題,確保基金安全完整。加強對基金運行情況的動態監測,建立基金運行風險預警機制,制定切實可行的基金運行風險處置預案。

(八)推進國有資本劃轉,探索建立戰略儲備基金。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49號),2019年制定我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方案,並逐步將符合條件的國有資本劃轉到位。積極探索建立省級社會保障戰略儲備基金,逐步擴大儲備基金規模,專門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時全省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

(九)加快統一信息系統建設,提升管理服務水平。按照國家要求,依託現有信息化建設基礎,2020年建成數據全省集中、部門信息共享、流程統一規範、服務方便快捷、業務實時監控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滿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在業務經辦、公共服務、基金監管等方面的要求,不斷提高業務經辦工作效能和服務質量。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是加強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全局。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強化大局意識,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位置抓緊抓好,主要領導親自過問,分管領導具體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領導到位、責任到位、工作到位。

(二)加強目標考核。結合國家下達我省的參保擴面和基金徵收任務,合理制定各地參保擴面和基金徵收任務計畫,由省人民政府下達各地人民政府執行。將養老保險擴面征繳、確保基本養老金髮放、嚴格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省級調劑補助制度落實等情況納入地方政府工作責任制考核範圍,並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三)加強基礎管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深入實施全民參保計畫,落實“多證合一”改革,完善省集中的全民參保登記資料庫,強化部門間數據互聯共享,推動擴面工作向精確管理轉變。省統計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就業和工資統計制度,及時提供各統籌地區企業就業人數、城鎮非私營單位和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等基礎數據。

(四)加強部門配合。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審計、國資、市場監管、統計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共同做好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省財政部門,加強對省級統籌實施工作的督促檢查,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

本意見自2019年1月1日起實行。其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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