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

二、主要措施(一)制定和執行全省統一的養老保險政策。 (二)逐步統一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五)建立省級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制度。

基本信息

印發廣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勞動保障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爭當實踐科學發展觀排頭兵的決定》(粵發〔2008〕5號)精神,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根據《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目標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統籌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進一步均衡全省範圍內企業養老保險費用負擔,完善養老保險待遇政策,規範養老保險基金運行和監督,明確責任分擔機制,健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增強養老保險基金抵禦風險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促進參保人跨地區合理流動,推動社會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二)基本目標。
2009年,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實行省級調劑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省級統籌模式。
在完善省級調劑與預算管理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基金徵收、管理和使用的辦法,逐步提高全省統籌水平。
二、主要措施
(一)制定和執行全省統一的養老保險政策。
全省性養老保險政策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勞動保障部門制定,各地級以上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規定。全市性養老保險政策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勞動保障部門制定,報省勞動保障部門同意後在全市統一執行。各縣(市、區)不制定養老保險政策。
(二)逐步統一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單位繳費基數按照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確定,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低於單位參保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的,按照參保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確定繳費基數。單位繳費比例按照各地級以上市範圍內統籌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逐年調整,經3年左右時間實現全省基本統一繳費比例。
(三)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和統籌項目。
全省統一執行《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規定的計發辦法和統籌項目。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為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地方養老金、離休幹部護理費、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喪葬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和生活困難補助費。各地級以上市需增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的,應報省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基本養老金調整統一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提高省級養老保險調劑比例。
從2009年1月1日起,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上繳比例統一調整為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的9%。根據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發展需要,省政府將適時調整上繳比例。
(五)建立省級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制度。
按照政策性、可靠性、完整性和收支平衡的原則,全省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明確省、市責任。預算分為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預算和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預算。預算編制必須綜合考慮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預算年度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養老保險工作計畫等因素。其中,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預算應綜合考慮上年度實際參保人數、預算年度擴面征繳計畫、工資增長、上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收入、地方財政補助收入、利息收入、調劑金補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因素;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預算應綜合考慮養老保險享受對象人數的增減變動、養老保險異地轉入退休人員待遇、提高養老金等因素。省級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地稅局共同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六)建立養老保險工作目標考核責任制。
省人民政府將養老保險工作納入對市人民政府工作責任考核範圍並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考核重點包括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期征繳任務和征繳率、實際繳費人數占參保人數比例、繳費基數、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社會化發放等。
(七)統一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機構和規程。
全省實行統一的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指導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範養老保險業務規程,實現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範化、標準化和專業化,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各地級以上市可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確定經辦機構管理模式。
(八)逐步使用統一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
加快完成開發並套用全省統一的集中式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省級集中管理全省養老保險相關業務規程、數據標準、業務系統和數據中心等,各地級以上市和各縣(市、區)作為終端用戶。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認識實行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重要意義。
實行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是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是構建全省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的必然要求,有利於勞動力跨地區流動,實現勞動力資源最佳化配置;有利於推進企業改革,促進企業制度創新;有利於均衡企業負擔,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基金的互助共濟功能,增強基金的保障能力。全省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把實行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認真研究,精心組織,紮實推進各項工作。
(二)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切實加強對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工作的領導,制訂工作計畫,明確工作分工,落實工作責任,按照本實施方案的要求,認真組織落實好各項具體工作。
(三)加強督查和指導。
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地稅局要加強對各地工作的督查和指導,加快推進社會保險費地稅全責徵收,及時幫助各地研究解決改革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四、實施時間
本實施方案從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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