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交易原則

亦稱“公平獨立原則”、“公平交易原則”、“正常交易原則”等等,是指完全獨立的無關聯關係的企業或個人,依據市場條件下所採用的計價標準或價格來處理其相互之間的收入和費用分配的原則。獨立交易原則目前已被世界大多數國家接受和採納,成為稅務當局處理關聯企業間收入和費用分配的指導原則。

獨立交易原則

美國於1917年引入轉讓定價制度,但直到1935年才制定規則將正常交易原則作為轉讓定價制度的基本原則規定下來。經合組織1977年稅收協定範本在地第7條“營業利潤”和第9條“關聯企業”中採納了正常交易原則。迄今正常交易原則已經為經合組織所有成員國以及幾乎所有其他工業已開發國家和大部分開發中國家所接受。但關於正常交易原則的概念,各國或有關組織並沒給予一個定義性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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