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企業原則的特點
在法律上,常設機構與其總機構是同一法人,相互之間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常設機構的資金由總機構撥付,其經營由總機構指揮,其利潤由總機構分配,它沒有獨立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年算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各國大都規定,總機構應將國外常設機構的所得併入總機構收入,向其居住國納稅。所以,收入來源國按來源管轄權向常設機構徵稅,必須將常設機構視為獨立的納稅實體,並要求常設機構獨立地計算盈虧,把作為一個獨立企業所取得的一切合法利潤都歸之於常設機構。在國際稅法上,這就是所謂的獨立企業原則。獨立企業原則的實施目的
實施這一原則的目的,主要是便於所得來源國對非居民實行以源徵稅。按照這個原則,常設機構不論是同總機構的營業往來,還是同聯屬企業的其他機構之間的交易,都應該按照公開的市場競爭價格來計算其應得利潤。凡是不符合公平市場競爭原則的交易往來,收入來源地國的稅務機關可在相同或類似條件下,按市場價格予以調整。在缺乏公開市場競爭價格參考,常設機構的帳冊又不足以合理核定其利潤的情況下,可以採取由稅務機關核定其利潤率的辦法進行估算。獨立企業原則的稅收籌劃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都要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實體,單獨設定賬冊,以顯示其財務狀況,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其與總機構和其他營業機構之間的業務往來,要按照獨立企業原則劃分其利潤。獨立企業原則給稅收籌劃提供了條件,如表1所示。
項目 | 思路 | 必備前提條件 |
獨立企業原則的稅收統籌 | 通過關聯企業將費用分配到稅負 較高的地區,從而有效地沖減 利潤,縮小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 轉移手法必須合法,否則是逃稅,而不是稅收籌劃 |
通過關聯企業將利潤轉移到避稅 地或稅負較低的地區 | 利潤必須轉移到避稅地或稅負較低的地區,這樣才 能達到總體稅負較低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