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蘇勒教法學派

近代伊朗什葉派十二伊瑪目支派教法學派之一。

前言部份

烏蘇勒教法學派(a1—Usuliyyah)

主要內容

艾赫巴爾教法學派相對。產生於18世紀,由什葉派宗教學者巴奎爾·比赫比哈尼(1705~1803)所創。在教義、教法學上,承認《古蘭經》、聖訓、公議、理智為伊斯蘭教法的四大淵源和理論基礎,並只以經、訓的明文為立法之基礎,認為明文可通過理性加以理解,確信“四大聖訓經”中有許多不可靠的聖訓傳說,故只接受由可信賴的什葉派學者傳述的源自伊瑪目的傳系。在教法原理上,重視“創製”(伊智提哈德)的意義和作用,認為在執法時如無經、訓明文可依,則可根據理智推導出結論,相信法律知識只能為那些直接聆聽伊瑪目教誨者所了解,而在伊瑪目“隱遁”期間,則需要訴諸其代理人穆智泰希德的“創製”,而穆智泰希德只能通過理智發布“法特瓦”(即正式法律見解)。在教法學家的地位和作用上,將世人區分為指導者(即穆智泰希德)和遵從者(即穆蓋利德),認為精通經、訓教法知識的穆智泰希德堪為無知的廣大穆斯林的宗教領袖,服從其決斷同服從伊瑪目是完全一致的,但尤應服從當代穆智泰希德的決斷,而已故穆智泰希德的決斷對後世沒有約束力。這種重視當代宗教領袖指導作用的宗教、政治學說,客觀上對伊朗的王權有限制作用,成為伊朗什葉派教義的重要內容,後來成為穆斯林民眾同專制統治進行鬥爭的思想武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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