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在教法淵源上,只承認經、訓兩大基本法源,甚至僅承認什葉派聖訓,認為《古蘭經》要按聖訓觀點加以解釋,而對聖訓,則不問其淵源和內容是否可靠,凡收入四大聖訓經的即深信不疑,但在釋義上僅以伊瑪目的解釋為據,相信源自經、訓的法律知識永遠優於源自理性的法律知識。在教法原理上,否認創製(伊智提哈德)的地位和作用,認為只能以伊瑪目傳述的聖訓明文為立法和執法的依據,一切判決和“法特瓦”(法律見解)也只能以此為基礎。在教法學家的地位和作用上,相信世人對伊瑪目皆有服從的義務,穆智泰希德亦無例外,故在教法事務上禁止向穆智泰希德求教,而穆智泰希德只能通過直覺和神秘體驗來了解神聖法律知識,但無權隨意發布“法特瓦”,而必須服從伊瑪目的決斷,包括已故伊瑪目的決斷。 (吳雲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