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廣義的期間既包括對司法機關為一定訴訟行為的期間,例如司法機關關於對犯罪行為的追訴時效,關於對人犯的拘留、逮捕、羈押期限,關於偵查、起訴、審判期限,關於執行死刑命令的期限等;也包括對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為一定訴訟行為的期間,例如被害人、被告人的申訴期限,申請複議期限,抗訴或抗訴期限等。狹義的期間僅指後者,即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向法院為訴訟行為所應遵守的時間規定,所以又稱行為期間。
分類
期間分為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
法定期間
所謂法定期間,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的訴訟期間。法定期間通常因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而開始,以法律規定的時間而結束,因此法定期間原則上為不變期間,法院不得依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予以變更,但法律明文規定的允許變動的除外。
指定期間
所謂指定期間,是指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需要,依職權指定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完成某項訴訟行為的期間。指定期間因為是根據情況和需要的不同,法院依職權臨時確定的,而且確定後如有特殊情況還可以重新指定,所以指定期間是一種可變期間。但“可變”並不意味著任意改變,應當維護指定期間的確定性、嚴肅性。
開始
《民法通則》第154條: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天。期間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
標示方法
期間的標示方法有兩種:一為自然計算法,一為曆法計算法。前者依實際時間計算,後者依國家規定的曆法計算。
中國按各國通例採用公曆;僅在期限不連續計算時,採用自然計算法,即每年為365天,每月為30天,每星期為7天,每天為24小時。以時、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限的,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以到期限最後一天的第24時截止,但有業務時間的,到通常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期限最後一天是法定節假日的,則以節假日後第一日作為期限屆滿的日期。期限不是以星期、月或年的第一天起算的,以最後的星期、月或年和起算的那一天相當的前一天為期限的截止。在月或年沒有相當一天的,以該月最後的一天為期限的截止。
未遵守的法律後果
司法機關和訴訟當事人都必須遵守有關期間的規定,否則即將引起一定的訴訟後果。例如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拘留的人,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如果沒在法定的提請和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限內批准逮捕,被拘留人或其家屬有權要求釋放,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應立即釋放。再如當事人在法定抗訴期限內不提起抗訴,即失去抗訴權,第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在指定開庭審理日,即使是民事被告人,經兩次合法傳喚拒不到庭,也可酌情拘傳。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間規定的,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中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在10日內,當事人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對當事人的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不入期限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1、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3、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4、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
5、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7、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8、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9、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10、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11、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12、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與期日區別
1、期間有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期日一般是指定的;
2、期間有開始期與終止期;期日只有開始期,不規定終止期,終止期由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3、期間一般是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或者人民法院單方進行某種行為應遵守的期限;期日通常是各主體共同進行訴訟活動的日期。
4、期間開始後,不一定發生某種法律行為,如對判決的抗訴期為15日,當事人不一定抗訴;期日一開始就必定會發生某種行為,如法院指定的開庭日期一到,就必須開庭審理。
5、期間以年、月、日、時計算;期日以日、時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