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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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 - 就某一現行的部門法進行編纂而制定的比較系統的立法檔案。現行法系統化的表現形式之一。為了便於查閱、適用法律規範和消除法規存在的某些缺陷,需要對現行法規(指成文法的規範法檔案)進行整理,使之系統化。法規系統化的方法有兩種,即法典編纂和法規彙編。

簡介

法典法典
就某一現行的部門法進行編纂而制定的比較系統的立法檔案。現行系統化的表現形式之一。為了便於查閱、適用法律規範和消除法規存在的某些缺陷,需要對現行法規(指成文法的規範法檔案)進行整理,使之系統化。法規系統化的方法有兩種,即法典編纂和法規彙編。

法典編纂 

重新審定某一法律部門的全部現行法律規範,廢除已經陳舊的,修改相互牴觸的部分,彌補其缺陷或空白,使之成為基於某些共同原則、內容協調一致、有機聯繫的統一法律。這種法律就稱為法典。法典較單行法規系統、完備,是一種新的立法檔案。隨著法典的頒布,相應的單行法規即被廢除。在中國公元前5世紀戰國時期,魏相李悝編纂的《法經》,是中國最早出現的較系統的法典。唐律,主要指651年頒行的《永徽律》及其註解《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議》,是目前完整保存下來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它總結了秦漢以來,特別是隋代的法制建設,集中反映了當時中國封建社會經濟、政治的特點,被唐代以後的歷代王朝奉為楷模,並對日本以及東南亞各國的封建法律產生了很大影響。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漢穆拉比法典》和公元 6世紀拜占廷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編纂的《查士丁尼法典》都是古代西方著名的法典。1804年拿破崙頒布的《法國民法典》(又稱《拿破崙法典》)是資產階級法典編纂的典型,為許多資本主義國家所仿效。1917年十月革命勝利後,列寧領導的蘇維埃政權在1922、1923年期間基本上完成了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以及勞動法土地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典的編纂工作,是世界上最早出現的社會主義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初期,適應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建設的需要,頒布了一些單行法規。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以後,開始起草一些基本法律,並於1956~1957年期間先後擬出了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等重要法律草案,以後進行了多次修訂,1979年以來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婚姻法、民事訴訟法(試行)等,是在過去的草案的基礎上,進一步總結了建國30年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經驗而編纂的社會主義基本法律。

法規彙編 

法規系統化的又一形式,即按一定順序把現行法規彙編成冊,如1952、1953年編的《中央人民政府法令彙編》、1956年以來陸續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彙編》等。法規彙編不同於法典編纂,它不是新的立法活動,只是對現行法規進行外部整理,使之系統化,無論在形式上或內容上一般不作任何變動。系統化的具體方式,通常是按照頒布的時間順序,或按法律部門,或按法規名稱的拼音字首的順序加以排列,彙編成冊。有時也可以某一方式為主,結合其他方式進行排列,如以法規頒布時間為主進行排列,又在這一基礎上按法律部門或拼音字首順序進行排列;或者以法律部門進行排列,而同一部門的法規又按時間順序進行排列等。法規彙編雖僅限於對現行法規進行外部整理,但可為查閱、適用和研究現行法提供方便,是法律規範系統化不可缺少的方式之一。
在西方各國的法律傳統中,以法國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一貫採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國家一般不採用這種形式,現在由於制定法大量增加,也開始有以法典名稱出現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如美國的《統一商法典》,但內容仍不及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典嚴密。有的雖然稱為“法典”(如《美國法典》),實際上是法規彙編。
蘇聯,1976、1978年蘇共中央、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和蘇聯部長會議先後通過聯合決議,決定以蘇聯憲法為依據,對現行法進行系統整理,將經過修改、補充、合併的現行法律檔案,彙編為《蘇聯法律彙編》,定於1981~1985年陸續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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