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的時代及背景
從產生的時代來看,《法經》與《十二銅表法》都產生於公元前5世紀。《法經》是 李悝為 魏文侯師時編纂的,從李悝的生卒年月(公元前455年至公元前395年)可以推定《法經》誕生於公元前5世紀下半葉。而《十二銅表法》,是於公元前450年制定完畢,在公元前449年公布的。《法經》與《十二銅表法》雖處於同一時代,但由於兩者所處國家的歷史、經濟、文化等方面的不同,因此也在背景、淵源上呈現出巨大的差異。
《法經》產生於戰國初期,正是 中國由奴隸制社會向封建制社會轉型時期,可以認定《法經》及《法經》所代表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新興的封建的自然經濟基礎上的,其內容是受封建的自然經濟關係所制約的。
形成
根據現有文獻,最早提到《法經》的史料是由《晉書· 刑法志》記錄下來的三國時期 陳群、 劉劭等人撰寫的《魏律·序》,其中有這樣的話“舊律因秦《法經》,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晉書· 刑法志》對《法經》有更加確切的說明:“是時(指魏明帝制定魏新律之前)承用秦漢舊律,其文起自 魏文侯師 李悝,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隨後《唐律疏議》中也有比較詳細的敘述:“ 魏文侯師於 李悝,集諸國 法典,造《法經》六篇。”《唐六典》注中也有類似的論述。至明末,董說在其編著的《七國考》的《魏 刑法》一篇中,引用了東漢桓譚《新論》中關於《法經》的一段論述,對《法經》作了更加詳細的闡述。自此之後,戰國時代 魏文侯師 李悝著《法經》,便被大多數學者認可。但是,對於《法經》是否存在及有關《法經》材料的真偽,始終有學者有疑義,認為 李悝著《法經》,戰國時代的 法家著作及《史記》、《漢書》中都未提及,而且董說在《七國考》中所引的桓譚《新論》在南宋時就已散佚。因此懷疑《法經》是後人的偽作。對此,我國的一些學者,發表了一系列的文章系統的論證了《法經》的真實存在。其中何勤華教授的觀點頗具代表性,他在總結以往學者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提出:“對於流傳下來的文獻史料,只要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其是偽造的,一般都應認可其真實性。對《法經》亦應如此。”筆者對此持贊同觀點。
《法經》六大體系
《法經》共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其中《盜法》、《賊法》是關於懲罰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財產的法律規定。《法經考釋》
《盜法》是涉及公私財產受到侵犯的法律;
《賊法》是有關危及政權穩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關審判、斷獄的法律;
《捕法》是有關追捕罪犯的法律;
《雜法》是有關處罰狡詐、 越城、賭博、貪污、淫亂等行為的法律;
《具法》是規定定罪量刑的通例與原則的法律,相當於現代刑 法典的總則部分。其他五篇為“罪名之制”,相當於現代刑 法典的分則部分。
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所以將此兩篇列為 法典之首。《網法》又稱《囚法》,是關於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捕法》是關於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規定;《網》、《捕》二篇多屬於訴訟法的範圍。《雜法》是關於“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的規定,主要規定了“ 六禁”,即淫禁、狡禁、嬉禁、徒禁、金禁等。《具法》是關於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法律原則的規定,起著“具其加減”的作用,相當於近代刑 法典中的總則部分。《法經》規定了各種主要罪名、刑罰及相關的法律適用原則,涉及的內容比較廣泛,其基本特徵在於:維護封建專制政權,保護地主的私有財產和奴隸制殘餘,並且貫徹了 法家“輕罪重刑”的法治理論。《法經》的內容及特點充分反映了新興 地主階級的意志與利益。
立法目的
《法經》是 李悝在相魏時編纂的。 李悝雖然是法家的早期代表人物,但是其老師卻是孔子的嫡傳弟子 子夏。在孔子的弟子之中, 子夏精於“務外之學”,是“務外派”的代表人物,其思想核心主要是“重禮”和“博學”。 李悝雖然跳出了其師的儒家門牆,但是卻還是繼承了其師的“重禮”思想。如《法經》在廢除世卿世祿的同時,卻又正式確認了與封建等級相適應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宣布“大夫之家有侯物”,是“逾制”,“自一以上者誅”。從而表現了 封建等級制度的森嚴。此外,“丞相受金左右伏誅”,也是保護特權者的一項具體規定。按董說注云:“刑不上大夫,故誅左右。”以上種種無不反映了 李悝在立法時思想深處受到的儒學羈絆。據史書記載: 李悝相魏,“竭股肱之力,領理百官,輯穆萬民,使其君生無廢事,死無遺憂”。《漢書·藝文志》注曰:“( 李悝)相 魏文侯,富國強兵”。由此可見,著《法經》是身為 法家代表人物的 李悝在 魏國實行變法改革的措施之一,其目的是為了“使其君生無廢事,死無遺憂”。從其內容上看,《法經》的指導思想就是“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再結合《法經》在《 雜律》中對於“逾制”等罪名的規定,可以看出《法經》反映了當時的貴族及新興的封建士大夫的加強、維護其地位的意志。
法經 隋朝人
隋朝人,隋開皇十四年(594)撰成《大隋眾經目錄》,簡稱《法經錄》7卷。前6卷為別錄、大乘毗尼藏錄、小乘毗尼藏錄、大乘阿毗曇藏錄、小乘毗尼藏錄、大乘阿毗曇藏錄、小乘阿毗曇藏錄(以上六錄每錄均有眾經一譯、眾經異譯、眾經失譯、集體化 別生、眾經疑惑、眾經偽妄六分)、佛滅度後抄集錄(包括西域聖賢抄集、此方諸經抄集二分)、佛滅度後傳記錄(包括西域聖賢傳記、此方諸德傳記二分)、佛教滅度後著述錄(包括西域聖賢著述、此方諸德著述二分),共九錄四十二分。其分類法已擷取前代經錄之長並加以系統化,但著錄譯經只記時代,不詳年月,不別存佚,排次不依時代,不注引用的出處,是其缺點。法經 成文法典
主要內容
《法經》可分為三個組成部分,前四篇“正律”、 雜律和具律,主要內容是治“盜”“賊”。《盜》法是保護封建私有財產的法規;《賊》法是防止叛逆、殺傷,保護人身安全和維護封建社會秩序的法規。《囚》是關於審判,斷獄的法律;《捕》是關於追捕犯罪的法律;《雜》是有關處罰狡詐,越城,賭博,貪污,淫亂等行為的法律.《具》是一篇關於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等法律原則的規定,相當於近代法律的總則部分。《法經》共有六篇,即盜、賊、網(或囚)、捕、雜、具。《法經》首先確立了“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的立法宗旨。 李悝認為盜和賊是對統治的最大威脅,所以放在了最前邊。賊是指傷害人和反叛。雜是指盜、賊之外的各種犯罪行為。具類似於現代 刑法中的總則部分,規定定罪量刑的原則。
詳述
李悝在法律方面"撰次諸國法",編成一部《法經》。這是我國第一部有系統的封建 地主階級 法典。《法經》的內容有六篇,即《盜法》、《賊法》、《網(囚)法》、《捕法》、《雜法》、《具法》。 李悝的《法經》以《盜法》、《賊法》為首,是他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盜"是指竊取財貨,"賊"是指對人身的侵犯,也包括犯上作亂。有財貨怕被人竊取,當然是 地主階級為多。侵犯人身,甚至犯上作亂,是對社會秩序的擾亂。這都是統治階級所大防的。由此兩篇法律可以看出, 李悝的《法經》是為 地主階級的利益,以鞏固封建統治秩序為出發點的。《網法》即囚法,是為了囚捕盜賊而設的,即"盜賊需刻捕,故著《網》、《捕》二篇。"據《唐律疏議》說,《囚法》講的"斷獄",即審斷罪案的法律,《捕法》是有關"捕亡",即追捕逃亡的法律。
《雜法》據《晉書· 刑法志》記載,是包括對"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七種違法行為的懲罰。"輕狡"是指對輕狂狡詐行為的處罰,"越城"是對不從城門進入而翻越城牆出入城。《 韓非子·外儲說左下》載,梁車為鄴令,其姐前去看他,至鄴天晚城門閉,"因逾郭而入,車遂別其足。"梁車姐"逾郭"即翻郭城牆而入,她的弟弟以為犯禁而被刑。"博戲"即是聚眾賭博。假即豭,指公豬。"借假"指男子寄宿於女子家,或稱為"妻有外夫"。"不廉"指貪財受賄。"淫侈"指荒淫奢侈的行為。"逾制"指器用超過了規定的 封建等級制度。這些規定,是為維護封建秩序而設立的。
《具法》是"以其律具為加減",即是根據犯罪情節和年齡情況,對判罪定刑加重或減輕的規定。
② 《太平御覽》卷八二一引《史記》,《通典·食貨二·水利田》。
李悝的《法經》是維護封建國家的統治秩序,保護封建 地主階級利益的第一部 成文法典。後來 商鞅在 秦國的變法,以及漢代的法律,都受到它的極大影響,它為歷代封建 法典所宗。
李悝在 魏文侯時任相主持全國大政10 年,他的著作有32 篇,其變法措施當不止以上三項,惜書已亡佚,無由得知其詳。他在 魏國的改革,當是全面的,魏國在戰國前期成為最強的國家,這與他在 魏文侯支持下,所實施的變法改革是分不開的。
歷史地位
《法經》作為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完整的封建 成文法典,在 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首先,《法經》是戰國時期政治變革的重要成果,也是這一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法經》作為 李悝變法的重要內容,也是對這一時期社會變革的肯定。
其次,《法經》的體例和內容,為後世成文法典的編纂奠定了重要基礎。從體例上看,《法經》六篇為秦、漢直接繼承,成為秦、 漢律的主要篇目,魏、晉以後在此基礎上又進一步發展,最終形成了以《名例》為統率,以各篇為分則的完善的 法典體例。在內容上,《法經》中“盜”、“賊”、“囚”、“捕”、“雜”、“具”各篇的主要內容也大都為後世 法典所繼承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