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商法典》
正文
美國各州法律統一化工作的一項產物。原是向各州推薦的商法典的一個範本,後基本上為美國各州所接受。美國各州的商法長期不統一。自19世紀末20世紀初開始,由各州代表組成的全國州法律統一委員會議陸續起草了一些單行商事法規,如1896年的《統一流通票據法》和1906年的《統一買賣法》等,供各州立法機關採用。這些單行法規內容比較陳舊,也不能形成較完整的商法,因而20世紀40年代初由全國州法律統一委員會議和美國法學會聯合倡議並負責起草統一商法典。主要起草人是哥倫比亞大學法學教授K.N.盧埃林(1893~1962)。1952年《統一商法典》第一個正式文本發表,向各州推薦後,又相繼發表了1957、1958、1962和1972年的修正文本。60年代初成立《統一商法典》常設編委會,負責推動這一法典在各州的通過、統一解釋和提出新修正案的工作。到1968年為止,除路易斯安那州外,其他49個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和維京群島的立法部門都已基本上採用這一商法典。
《統一商法典》共分9篇:①總則;②買賣;③商業檔案;④銀行存款和收款;⑤信用狀;⑥大批轉讓;⑦產權證明,涉及提單和貨棧收據等;⑧投資證券;⑨有擔保的交易。其中以第2篇“買賣”最長,也最重要。這一法典代替了過去的一些單行商事法規,包括《統一流通票據法》(1896)、《統一買賣法》(1906)、《統一倉庫收據法》(1906)、《統一提單法》(1909)、《統一股票轉讓法》(1909)、《統一附條件銷售法》(1918)和《統一信託收據法》(1933)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