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河

沉河作為懲罰人的酷刑。

介紹

把沉河作為懲罰人的酷刑,春秋時早已採用,晉國趙簡子曾把鸞繳沉入河中。趙簡子對別人說:“我愛好聲色,鸞繳立即給我送來歌女舞姬;我愛好宮室,鸞繳很快為我建好亭台樓閣。但是,我喜愛有才能的仁人志士,鸞繳卻沒有選中一個人。他的所作所為是助長我的過錯而損害我的善行,要這樣的人有什麼用呢?”趙簡子的做法,意在懲治讒佞之徒,鸞繳被沉河也算是罪有應得。魯成公十一年(公元前580),晉國向魯國的聲伯求婚,聲伯強行奪取施氏的妻子嫁給他。施妻和他生了兩個兒子,後來病死,晉國人把施妻送還國,仍舊施氏,施氏就把?氏的兩個兒子沉到河中淹死。如果將上述兩例加以比較,可以說,施氏的做法,處理的是本家族的私事,沉河屬於私刑,而趙簡子的做法則帶有官刑的性質。

沉河不論作為宮刑私刑,後世都曾被使用過。北魏時曾規定,凡是利用巫蠱之術害人的,都要讓他背一隻黑色的公、拖著一條,一齊沉到深淵中。這是朝廷明文頒布的刑法,當是官刑。沉淵就是沉河,這負羊拖犬的做法,像是一種迷信的儀式,也可能是仿效歷史上的西門豹,對那些害人的巫蠱者的懲罰手段也帶上一些巫蠱的色彩。

北齊

北齊時,齊文宣帝高洋在某年冬天殺陰王暉業,派人鑿開冰層,把他的屍體沉到水裡。唐末天九零五年六月,朱光忠在白馬驛把朝臣裴樞獨孤損崔遠等三十餘人在一個晚上盡行殺戮,把他們的屍體都投入河中。當時投靠朱全忠李振原來曾多次赴試,沒有考中,因此特別忌恨那些進士出身的朝臣,他對朱全忠說:“崔樞這夥人平常以清流自居,應該把他們都扔到黃河裡,讓他們成為濁流。”於是朱全忠採納了他的意見。 《金史海陵紀》中的記述則更為殘酷,一一六一年八月,金主完顏亮殺皇太后徒單氏於寧德宮,又命令將她的屍體焚燒,把她的骨頭拋到河裡。

投屍於河雖然不能算作刑罰,但它和將活人沉河的刑罰一樣,都是人類的報復心理和殘忍意識的發泄,這同春秋時西門豹將壞人沉河的行為相比,其性質完全不同了。

春秋

以上所述都是把活人沉河的事例,這當然都是相當殘酷的。在古代,更多的做法是把人殺死之後,將屍體投入河中。春秋時,吳國的伍子胥。被太宰伯(喜否)讒害,自刎而死,吳王夫差把他的屍體裝入一個皮袋子,投到江中。也有人說,當時吳國亡後,越人把西施也用皮袋子裝著,扔到江里,讓它隨波漂浮。唐李商隱《景陽井》詩云“腸斷吳王宮外水,濁泥獨得葬西施”,皮日休《館娃宮懷古詩》雲“不知水葬今何處,溪月彎彎欲效顰”,都是詠的這件事。另外,春秋時,楚國司馬子期死後,屍體也被拋入江中。這種投屍於江河的做法後世也常見。十六國時,西秦乞伏暮末的弟弟軻殊羅與叔父什寅謀殺暮末,暮末得到訊息,捕獲其同黨盡皆處死,赦免了弟弟,將叔父什寅剖腹,挖出肚腸,然後拋屍河中。

戰國時期

戰國時期魏國魏文侯在位時(公元前446~公元前396)時,鄴地(今河北省臨漳縣一帶)的三老、廷掾勾結女巫,聚斂百姓錢財,假言說是為河伯娶親,每年挑選民家女沉入漳河。西門豹任鄴令以後,識破了女巫們的陰謀,將計就計,把女巫和三老投入河中。這個膾炙人口的“西門豹喬送河伯婦”的故事,說明了這樣的事實,戰國時已經有把人沉入河中的做法。三老、廷掾和女巫耍弄欺騙手段,藉機漁利,竟使無辜少女慘遭毒手。西門豹運用智慧和權力,以毒攻毒,為當地百姓除了大害。

唐代末年

唐代末年李福鎮守南梁州時,該地區有不少在朝做官者的莊園田產。這些做官者的子弟在這裡居住,結夥為非作歹,不受官府管束,當地百姓頗受其害。李福到任後,讓人製造一批大竹籠,然後把作惡最嚴重的幾個官宦子弟叫來,詢問他們的家族世系和在朝做官的父兄姻親的姓名,他們都一一作了回答。李福說:“你們這些年輕人,倚仗著官宦家庭的門第和權勢,在鄉間做出許多傷天害理的事情,不是給在外做官的尊長臉上抹黑嗎?今天我要對你們嚴加懲處,你們的尊長知道了,一定會讚賞我的做法。”於是,李福下令把這幾名首惡分子裝到大竹籠里,沉入漢江,並向民眾宣布說:“這夥人橫行霸道,殘害黎民,不曾受過約束,我讓他們死後也永遠處在牢籠之中。”從此,其他官宦子弟再也不敢胡作非為了。

李福創造的沉竹籠的方法在南方不少地區被民間繼承下來,成為一種處治奸宄的通用手段。有些地區的家族統治比較嚴苛,家族內部若有人背叛或危害家族利益,或者做出傷風敗俗的事,本族的族長可以決定將他“沉竹籠”。有的地區是直接在人的身體上綁上石頭,沉入江中。這是族規範圍內,最重的懲罰。直到現代,某些偏遠山區還保留著這種古老的規矩。近年來,雖然經過多年的法制宣傳教育,仍然偶爾發生此類事件。

明代

明代,在官方規定的刑罰之外,也採用過那種原始而野蠻的沉河的刑罰。洪武年間,有個叫陳養浩的僉事,作的詩中寫了“城南有嫠婦,夜夜哭征夫”二句,朱元璋知道後,以為是怨恨朝廷,下令將他遣送到湖廣,投到河中淹死。正德年間的名臣王守仁上疏言事,得罪劉瑾,謫貶貴州龍場驛丞,還未前往,暫居在杭州勝果寺,有一天來了兩名軍校,說是“奉聖旨賜你淹死,不可遲緩”,立即把他帶走,捆綁起來,從江邊投入水中。當然,這一次並沒有把王守仁淹死,這件事也不見於《明史》中王守仁本傳,詳細情形尚待考,但在正德年間劉瑾派遣特務把人暗地裡投河處死,不是不可能的。到了明末,張獻忠使用過的酷刑也包括沉河。崇禎十六年(1643),張獻忠攻陷漢陽,又率全軍從鴨蛋洲渡江,占領武昌,生擒楚王朱華奎,也把他裝到竹籠里,沉入長江

酷刑

凌遲 | 車裂 | 斬首 | 腰斬 | 剝皮 | 炮烙 | 烹煮 | 剖腹 | 抽腸 | 射殺 | 絞縊 | 鴆毒 | 挖眼 | 截舌 | 刖足 | 宮刑 | 幽閉 | 廷杖 | 鞭撲 | 人食 | 獸咬 | 拷訊 | 雜刑 | 梳洗 | 灌鉛 | 斷椎 | 棍刑 | 活埋 | 插針 | 俱五刑 | 服毒 | 騎木馬 | 絞刑 | 溺刑 | 穿刺 | 笞杖 | 沉河 | 斷手 | 枷項 | 黥面 | 鑿顛 | 投擲刑 | 木樁刑 | 箭刑 | 貫穿刑 | 車輪刑 | 電椅 | 割喉刑 | 餓刑 | 十字架刑 | 肢解 | 碎身刑 | 夾棍刑 | 火刑 | 烤刑 | 炙刑 | 鋸刑 | 毒刑 | 吊刑 | 鞭刑 | 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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