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指繼承人僅在其所得遺產的財產權利範圍內承擔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的責任,對超出遺產中財產權利的債務有權拒絕償還。我國繼承法明文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司法實踐中,對於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日本民法規定,繼承人想進行限定繼承時,必須在知道繼承開始起3個月內把遺產目錄提交家庭裁判所,作出限定繼承意見表示。

我國繼承法規定與司法實踐

我國繼承法明文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這樣就不需要由繼承人聲明限定繼承。如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司法實踐中,對於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

國外關於限定繼承的規定

日本民法規定,繼承人想進行限定繼承時,必須在知道繼承開始起3個月內把遺產目錄提交家庭裁判所,作出限定繼承意見表示。

有的國家民法規定,如繼承人有隱匿遺產或在遺產清冊中有虛偽記載,則喪失限定繼承的權利,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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