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規定與司法實踐
我國繼承法明文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這樣就不需要由繼承人聲明限定繼承。如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司法實踐中,對於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
國外關於限定繼承的規定
日本民法規定,繼承人想進行限定繼承時,必須在知道繼承開始起3個月內把遺產目錄提交家庭裁判所,作出限定繼承意見表示。
有的國家民法規定,如繼承人有隱匿遺產或在遺產清冊中有虛偽記載,則喪失限定繼承的權利,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