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況:
歐洲委員會(以下簡稱歐委會)於1949年5月5日在倫敦成立,原為西歐10個國家組成的政治性組織,現已擴大到整個歐洲範圍,共有46個成員國,5個部長委員會觀察員國(梵蒂岡、加拿大、美國、日本和墨西哥)以及3個議會觀察員國(加拿大、墨西哥和以色列)。其宗旨是保護歐洲人權、議會民主和權利的優先性;在歐洲範圍內達成協定以協調各國社會和法律行為;促進實現歐洲文化的統一性。歐委會通過審議各成員國共同關心的除防務以外的其它重大問題,推動各成員國政府簽訂公約和協定以及向成員國政府提出建議等方式,謀求在政治、經濟、社會、人權、科技和文化等領域採取統一行動,並經常對重大國際問題發表看法。
歐委會成員國的標準是:實行多元化民主、法制和尊重人權的歐洲國家。另外,成員國必須簽署《歐洲人權公約》。
歐委會至今已通過了180多個歐洲公約等檔案,主要有《歐洲人權公約》(1950年)、《歐洲社會憲章》(1961年)、《歐洲文化公約》(1977年)等。
歐委會總部設在法國斯特拉斯堡,在巴黎設有辦事處。
歐委會成員國不定期舉辦首腦會議,至今已舉行過兩次。1993年的維也納會議發表了關於保護少數民族和改革人權機構的《維也納聲明》。1997年斯特拉斯堡會議通過一項政治宣言和一個行動綱領,強調民主、人權的價值觀,重申歐委會在維護歐洲穩定方面所起的作用。第三次會議將於2005年5月16日至17日在波蘭華沙舉行。
二、主要組織機構:
1.部長委員會
最高決策和執行機構,由各成員國一名代表(通常為外長)組成,每年召開兩次會議。下設部長代表委員會,由成員國各派一名常駐代表(大使級)組成,處理日常事務。部長委員會主席由各成員國代表輪流擔任,任期半年。現任主席國為波蘭(2004年11月至2005年5月)。
2.議會
諮詢機構,有辯論權,無立法權。每年的1月、4月、6月和9月或10月分別召開一次全會。現有議員和候補議員各315名,議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候補議員替補。所有議員和候補議員均由各成員國議會從本國議員中推薦產生。各國大小不同,可推薦人數也有相應的區別。每年1月,各國議會向歐委會確認當年推薦人選。議員分五個黨團:社會黨團、歐洲人民黨團、自由、民主和改革黨團、歐洲民主黨團及歐洲聯合左翼黨團,此外還有無黨派議員。議會下設混合委員會(負責協調議會與部長委員會的工作)、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在議會休會期間代表議會)和10個專門委員會;部分專門委員會下設次委會,如政治事務委員會下設與非成員國關係次委會。議會設議長一名,由議員選舉產生,任期1年,可連任2次。現任議長為現任議長為勒內•范德林登(René van der Linden,荷蘭籍,人民黨團成員),2005年1月就任。
3.總秘書處
包括歐委會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辦公室、部長委員會秘書處、議會秘書處、地方和地區政權代表大會秘書處、人權專員辦公室、歐洲人權法院書記室、3個司(通訊和研究司、戰略計畫司、禮賓司)和6個總司(政治總司、法律總司、人權總司、社會團結總司、教育、文化、遺產、青年和體育總司以及行政和後勤總司)。總秘書處設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各一名,均由部長委員會推薦,議會選舉產生,任期5年,可連任。現任秘書長為特里•戴維斯(Terry Davis,英國籍,社會黨人),2004年9月1日就任。
4.歐洲人權法院
按《歐洲人權憲章》的要求,法院於1950年成立。當時由人權委員會和法院兩部分組成,受理的案件首先由委員會審議,然後交法院判決。1993年歐委會首腦會議決定,將上述兩個機構合併,改為常設機構;1997年首腦會議決定,從1998年11月起正式成立單一的歐洲人權法院,每個成員國可推薦一名法官候選人,由議會投票任命。歐洲人權法院可直接接受成員國公民的申訴,從而增強了歐委會在全歐人權事務中的權威性。任何歐委會成員國及其居民(包括不具有歐委會成員國國籍者)都可以向法院提起針對歐委會成員國的訴訟。法院設一名院長、兩名副院長,由法院全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任。現任院長為呂齊西•維利達貝(Luzius Wildhaber,瑞士籍),1998年11月1日就任,2001年11月1日和2004年11月1日分別連任。
5.人權專員署
由人權專員及其辦公室組成。人權專員由議會選舉產生,任期6年,不能連任,其職責是在歐委會成員國內促進教育和人權的發展。現任人權專員為托馬斯•阿馬博格(Thomas Hammarberg,瑞典籍),2006年1月1日就任。
6.地方和地區政權代表大會
1994年1月成立,是歐委會的一個諮詢機構,其宗旨為促進地方和地區自治,協助成員國加強地方和地區民主制度建設,增進各地方和各地區間的合作,保證地方和地區團體參與歐洲聯合進程及歐委會的工作。該大會分為地方政權議院和地區議院,共有代表和候補代表各315名,每年在斯持拉斯堡召開一次全體會議。代表由各國政府從本國選舉出的公職人員中任命,地方政權議院代表一般為市長和市政參議員。代表大會下設常委會,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大會設主席一名,由大會輪流在兩議院代表中選舉產生,任期2年,不能連任。現任主席為喬瓦尼•迪•斯塔齊(Giovanni Di Stasi,義大利籍,社會黨人),2004年5月就任。
此外,歐委會還設有發展銀行、南北中心、歐洲青年中心、歐洲民主和權利委員會等機構。
【成立日期
】 1949年5月5日,愛爾蘭、比利時、丹麥、法國、荷蘭、盧森堡、挪威、瑞典、義大利和英國在倫敦簽訂《歐洲委員會法規》,正式成立該組織。
【宗旨】 保護和加強多元民主及人權;尋求解決社會重大問題的辦法;促進實現歐洲文化的同一性。
【成員】 43個(2002年4月):愛爾蘭、奧地利、比利時、冰島、丹麥、德國、法國、荷蘭、列支敦斯登、盧森堡、馬爾他、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賽普勒斯、聖馬利諾、土耳其、西班牙、希臘、義大利、英國、芬蘭、匈牙利、波蘭、保加利亞、斯洛維尼亞、立陶宛、捷克、斯洛伐克、愛沙尼亞、羅馬尼亞、安道爾、摩爾多瓦、阿爾巴尼亞、拉脫維亞、烏克蘭、馬其頓、俄羅斯、克羅埃西亞、喬治亞、亞塞拜然、亞美尼亞。另有美國、加拿大、日本、墨西哥和梵蒂岡五個歐洲委員會部長理事會觀察員國和波赫、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兩個歐洲委員會議會特別邀請國。此外,加拿大、墨西哥和以色列還是歐洲委員會議會的觀察員國。
【主要負責人】 議會議長彼得•施德爾(Peter Schieder,奧地利人),2002年1月當選為第22任議長,任期一年(可連任兩屆)。秘書長瓦爾特•施威梅爾(Walter Schwimmer,奧地利人),1999年6月當選,任期五年。
【總部】 法國斯特拉斯堡。在巴黎設有辦事處。
地址:Conseil de l’Europe 67075 Strasbourg Cedex France
電話:33 3 88 41 20 00
網址:Http://www.coe.int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會旗和會歌】 會旗為藍色天幕上環飾12顆金星。會歌為貝多芬第九交響曲中《歡樂頌》的序曲。
【官方語言】 英語和法語,議會大會亦使用德語、義大利語和俄語作為工作語言。
【出 版 物】 《論壇》(Forum),季刊,英、法、德、意文版;《歐洲委員會出版目錄》(Catalogues of Publications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年刊。
【組織機構】 (1)部長理事會(Committee of Ministers):最高決策和執行機構,由成員國各一名代表(一般為外長)組成。每年召開兩次會議。下設部長代表委員會,由成員國各派一名常駐代表(大使級)組成,負責處理日常事務。主席由各成員國代表輪流擔任,任期半年。2000年11月9日-2001年5月11日為拉脫維亞,2001年5月11-2001年11月8日為列支敦斯登,2001年11月8日-2002年5月3日為立陶宛。(2)議會(parliamentary Assembly):諮詢機構,有議事權,沒有立法權,可向部長理事會提出建議。現有議員301名,候補議員301名,議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候補議員替補。議員由各成員國從本國議員中推舉產生,名額根據各成員國人口比例分配,最多18名,最少2名。分5個黨團:社會黨黨團,歐洲人民黨黨團,歐洲民主黨黨團,自由、民主和改革黨黨團,歐洲聯合左翼黨黨團。通常每年召開春、秋、冬季三次會議。一般決議由簡單多數通過,重大決議以2/3多數通過。議會下設常務委員會,在議會休會期間負責日常工作,每年至少召開三次會議;還設有政治、經濟、人權、社會、文教、司法和農業問題等13個專門委員會。議長由全體議員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通常連任三年。副議長16人。(3)秘書處(Secretariat):正、副秘書長各一人,設法律、人權、社會與衛生、文教、財政和環保六個處,處理日常事務。秘書長由部長理事會提名,經議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可連任。(4)歐洲地方和地區政權代表大會(Congress ofLocal and Regional Authorities)。1994年1月成立,其宗旨是:保證地方和地區團體參與歐洲聯合進程及歐洲委員會的工作。分地方政權院和地區政權院兩院,擁有代表291名,候補代表291名,由地方或地區團體的代表組成。代表大會下設一個常委會,負責在休會期間處理日常事務。此外,歐洲委員會還有專門部長會議、歐洲人權法院、歐洲青年中心、歐洲青年基金組織和社會發展基金等機構。
【重要檔案】 至2000年底,歐洲委員會已通過178個公約或協定。其中比較重要的法律檔案有:歐洲人權公約(1950年),歐洲社會憲章(1961年),歐洲社會安全公約(1972年),歐洲文化公約、歐洲保護野生動植物和自然環境公約、制止恐怖主義公約(1977年),歐洲防止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公約(1987年),歐洲稅務方面相互行政協助公約(1988年),保護人類免受生物醫學損害的框架公約(1990年),關於移民本地化問題的《法蘭克福宣言》(1991年),關於保護少數民族的框架公約(1994年),關於非法通過海上販毒公約(1994年),經過修改後新的《歐洲社會憲章》(1996年),關於人權和生物醫學的條約(1997年),《腐敗刑事公約》(1998年),《腐敗民事公約》(1999),關於反對種族歧視等各種形式歧視的《第12號議定書》(2000年,是《歐洲人權公約》的補充檔案)。
【首腦會議】 1993年10月8~9日,歐洲委員會回響法國總統密特朗的倡議,在維也納舉行了首次首腦會議。當時的32個成員國中除英國、希臘和匈牙利外,均派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出席。當時要求加入該組織的俄羅斯、阿爾巴尼亞、白俄羅斯、克羅埃西亞、馬其頓、摩爾多瓦、拉脫維亞、烏克蘭也應邀派代表出席。會議著重討論了歐洲格局變化後前蘇聯各國的“民主政治建設”及保護少數民族權利等問題,並通過了《維也納聲明》。
1997年10月10~11日,歐洲委員會第二次首腦會議在法國斯特拉斯堡舉行。這是自獨立國協、東歐國家加入以後的第一次首腦會議,40個成員國的總統或政府總理與會。會後發表最後宣言和行動計畫,稱要把歐洲建成一個“更加自由、更加寬容和更加公正的社會”,並提出設立新的全歐人權法院、執行歐洲社會憲章、在打擊恐怖活動領域加強合作等具體行動計畫。在關於歐洲委員會的作用問題上,西歐國家強調發揮歐洲委員會在制訂人權標準方面的作用,以俄羅斯和烏克蘭為首的獨立國協、東歐國家則希望歐洲委員會發揮不局限於人權的更大作用。在會議期間,法國總統席哈克、德國總理科爾和俄羅斯總統葉爾欽商定建立三國領導人定期會晤機制以討論共同關心的問題。
【同歐盟的關係】 歐洲委員會與歐洲聯盟(歐共體)關係密切,兩組織的議會每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1995年9月,歐洲委員會通過兩項報告,一項是同意歐盟加入歐洲委員會人權公約,另一項是闡述歐洲委員會對歐盟1996年政府間會議的立場,要求歐盟在修改馬約時承認歐洲委員會在確定歐洲社會的法制、司法及民主標準等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果。1998年4月1日,歐盟主席國英國負責歐洲事務國務大臣安德森、歐盟委員會委員范登布魯克、歐洲委員會部長理事會主席國德國國務部長舍費爾和歐洲委員會秘書長塔爾奇斯在斯特拉斯堡舉行四方會議,就加強相互之間合作、歐盟東擴進程、與歐安組織共同倡導合作安全等問題進行了討論。會議強調應加強歐洲委員會議會與歐洲議會間的合作,並建議兩組織的四方會議應有歐盟和歐洲委員會的議會代表參加。1999年2月10日,歐盟理事會輪值主席德國外交部國務部長費爾霍伊根、歐盟委員會委員范登布魯克、歐洲委員會部長理事會輪值主席匈牙利常駐該理事會代表貝雷尼、歐洲委員會秘書長塔爾奇斯在斯特拉斯堡舉行第13次四方會議,肯定了歐盟東擴的積極意義,認為此舉將給歐洲大陸帶來繁榮與穩定;就科索沃問題交換意見;就建立《基本權利與義務憲章》進行了磋商。2000年3月14日,歐盟理事會輪值主席國葡萄牙歐洲事務國務秘書科斯塔、歐盟委員會委員彭定康、歐洲委員會部長理事會輪值主席愛爾蘭國務部長基特、歐洲委員會秘書長施威梅爾在斯特拉斯堡舉行四方會議,稱兩組織應共同努力,以避免踐踏民主、法律和人權的行為。雙方對俄羅斯車臣問題表示關注,在重申尊重俄領土主權的同時,要求俄以和平方式解決衝突、保證新聞自由、維護人權。雙方還表示,將在東南歐地區進一步加強合作,肯定了歐洲委員會為實現《東南歐穩定公約》中的目標而做出的貢獻。2001年4月3日,歐盟理事會輪值主席國瑞典總理辦公室負責歐盟和國際事務的達尼爾松、歐盟委員會委員彭定康、歐洲委員會部長理事會主席拉脫維亞國務秘書里耶克斯津什和歐洲委員會秘書長施威梅爾在斯特拉斯堡舉行四方會談,發表了《夥伴關係合作聲明》,提出共同推進地區民主與穩定,在促進人權方面進行合作;強調保持東南歐穩定的重要性,對南聯盟逮捕米洛舍維奇的行動表示歡迎,敦促南與海牙國際法庭進行全面合作。歐盟還向歐洲委員會通報了邀請俄羅斯總統普京參加歐盟斯德哥爾摩首腦會議的情況。11月20日,歐盟理事會輪值主席國比利時大臣級外交事務助理奈茨-約特布魯克女士、歐盟委員會委員彭定康、歐洲委員會部長理事會主席立陶宛外長瓦利奧尼斯和歐洲委員會秘書長施威梅爾在布魯塞爾舉行四方會議,提出要為加強國際合作,共同反對恐怖主義作貢獻。雙方還討論了俄羅斯、烏克蘭、南高加索及歐盟東擴等問題。
【同俄羅斯的關係】 自1992年5月俄羅斯正式要求加入歐洲委員會以後,歐洲委員會在不同場合討論了吸收其加入的問題。歐洲委員會議會於1995年2月通過決議,支持歐洲議會要求歐盟不批准同俄羅斯簽訂“夥伴合作協定”的決議,並決定暫時中止對俄羅斯加入歐洲委員會的審議工作,同時表示將繼續通過不同渠道同俄羅斯保持對話和接觸,並繼續執行旨在加強俄羅斯“民主和人權”的“政府間援助計畫”。1995年4月,歐洲委員會各國外長在斯特拉斯堡與俄羅斯外長會晤,重申希望儘快解決車臣危機,俄方也再次表達其要求加入歐洲委員會的願望。1996年1月25日,俄羅斯在歐洲委員會議會會議上被接納為第39個成員國。與此同時,歐洲委員會向俄提出了許多條件,除要求它遵守該組織制訂的歐洲人權公約外,還要求它在成為正式成員國後的一年內,批准保護少數民族公約,並從成為正式成員國之日起,延期執行死刑,在三年內取消死刑,改善監獄條件,將監獄劃歸法務部門管理,用和平方式解決車臣衝突,批准引渡公約,履行裁軍承諾,歸還一些成員國的財產等等。1999年9月28日,歐洲委員會議會議長瓊斯頓發表聲明稱,歐洲委員會對車臣境內出現的暴力衝突表示關注,支持俄羅斯反對恐怖主義的立場,但要求其停止盲目空襲,避免平民傷亡,敦促俄以和平方式解決問題。11月4日,歐洲委員會議會通過第1204號決議,要求俄停止對車臣的軍事打擊,實現停火。12月13日,歐洲委員會議會又發表聲明,警告俄如不實現停火,將考慮是否繼續讓俄參與歐洲委員會議會的工作。2000年4月6日,歐洲委員會議會在斯特拉斯堡做出決定,以俄不停止在車臣的軍事行動為由暫時取消俄議會代表團在歐洲委員會的表決權。2001年上半年,歐洲委員會恢復了俄的表決權,但6月28日和7月12日,歐洲委員會議會議長瓊斯頓勳爵和歐洲委員會秘書長施威梅爾先後發表聲明,對俄處理車臣問題的方式和行動表示不滿,敦促俄以政治途徑解決該問題,並稱歐洲委員會與俄頻繁交流有助於促俄有所收斂。9月13~16日,部分歐洲委員會議會議員與俄國家杜馬議員組成代表團,訪問了車臣地區和北高加索,歐洲委員會員議員再次提出應尋求政治解決車臣問題。
【同我國的關係】 70年代末,中國開始同歐洲委員會建立聯繫。雙方互有往來。1979年2月,歐洲委員會議會議長柯斯特訪華。同年10月,中國駐法國大使以中國觀察員身份出席歐洲委員會議會會議。1980年9月,國務院副總理兼外長黃華應邀在歐洲委員會議會發表演講。1985年10月,歐洲委員會議會議長阿倫斯訪華。1988年5月,歐洲委員會議會通過《歐洲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關係和合作的報告》,要求歐洲委員會成員國和歐洲共同體給中國以更加優惠的待遇,擴大對中國的普惠制範圍,讓更多的中國產品進入歐洲市場,支持中國重返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同年5月11~19日,歐洲委員會議會議長路易•戎率議會代表團訪華。1994年3月27日至4月2日,歐洲委員會議會議長馬丁內斯應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邀請率團訪華。1995年9月,歐洲委員會秘書長達尼埃爾•塔爾奇斯率團來京參加聯合國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1998年6月18~19日,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姜春雲率人大代表團對歐洲委員會進行了友好訪問。1999年4月16~22日,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邀請,歐洲委員會議會議長魯塞爾•瓊斯頓勳爵率領歐洲委員會議會代表團一行八人對我國進行了正式友好訪問。2001年8月,歐洲委員會對外關係局局長德容熱訪華。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淑錚率團訪問歐洲委員會,會見了其議長、秘書長等。
聯合國大會觀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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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員實體 |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 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 | 各國議會聯盟 | 馬爾他騎士團 |
觀察員組織 | 有常駐辦事處 | 非洲聯盟 | 亞非法律協商組織 | 加勒比共同體 |
中美洲統合體 | 大英國協秘書處 | 歐洲聯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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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警察組織 | 法語圈國際組織 | 國際海洋法法庭 | ||
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 | 國際海底管理局 | 阿拉伯國家聯盟 | ||
伊斯蘭會議組織 | 人口與發展夥伴 | 加勒比國家聯盟 | ||
無常駐辦事處 | 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國家集團 | 非洲開發銀行 | 東南亞國家聯盟 | |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組織 | 安第斯共同體 | 黑海經濟合作組織 | ||
薩赫勒—撒哈拉國家共同體 | 亞洲開發銀行 | 集體安全條約組織 | ||
葡萄牙語國家共同體 | 商品共同基金 | 獨立國家國協 | ||
中非國家經濟共同體 | 歐洲委員會 | 海關合作理事會 | ||
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 | 東非共同體 | 經濟合作組織 | ||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 | 古阿姆集團 | 歐亞經濟共同體 | ||
伊比利亞—美洲會議 | 印度洋委員會 | 美洲開發銀行 | ||
國際移徙政策發展中心 | 國際發展法組織 | 拉丁美洲經濟體 | ||
國際水道測量組織 | 拉丁美洲議會 | 東加勒比國家組織 | ||
拉丁美洲一體化協會 | 美洲國家組織 | 太平洋島國論壇 | ||
歐佩克國際發展基金 | 常設仲裁法院 | 上海合作組織 | ||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 南亞區域合作聯盟 | 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 | ||
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