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稱:EuropeanCommitteeforElectrotechnicalStandardization
簡稱:CENELEC
電話:+32-2-5196871
傳真:+32-2-5196819
聯繫地址:2rueBrderode,Bte.5,B-1000Brussele,Belgium
CENELEC與CEN簡介
CENELEC和CEN以及它們的聯合機構CEN/CENELEC是歐洲最主要的的標準制定機構。
CENELEC於1976年成立於比利時的布魯塞爾,由兩個早期的機構合併而成。它的宗旨是協調歐洲有關國家的標準機構所頒布的電工標準和消除貿易上的技術障礙。CENELEC的成員是歐洲共同體12個成員國和歐洲自由貿易區(EFTA)7個成員國的國家委員會。除冰島和盧森堡外,其餘17國均為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的成員國。
CEN於1961年成立於法國巴黎。1971年起CEN遷至布魯塞爾,後來與CENELEC一起辦公。在業務範圍上,CENELEC主管電工技術的全部領域,而CEN則管理其它領域。其成員國與CENELEC的相同。除盧森堡外,其它18國均為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成員國。
CEN/CENELEC和歐洲標準
CENELEC與CEN長期分工合作後,又建立了一個聯合機構,名為"共同的歐洲標準化組織",簡稱CEN/CENELEC。但原來兩機構CEN、CENELEC仍繼續獨立存在。1988年1月,CEN/CENELEC通過了一個"標準化工作共同程式",接著又把CEN/CENELEC編制的標準出版物分為下列三類:
1、EN(歐洲標準):按參加國所承擔的共同義務,通過此EN標準將賦予某成員國的有關國家標準以合法地位,或撤銷與之相對立的某一國家的有關標準。也就是說成員國的國家標準必須與EN標準保持一致。
2、HD(協調檔案):這也是CEN/CENELEC的一種標準。按參加國所承擔的共同義務,各國政府有關部門至少應當公布HD標準的編號及名稱,與此相對立的國家標準也應撤銷。也就是說成員國的國家標準至少應與HD標準協調。
CENELEC與CEN的成員組織
國家CENELECCEN
歐共體國家
比利時CEBIBN
丹麥DEKDS
德國DKEDIN
法國uteAFNOR
希臘ELOTELOT
英國BECBSI
愛爾蘭ETCIIRS
義大利CEIUNI
盧森堡SEESEE
荷蘭NECNNI
葡萄牙IPQIPQ
西班牙AEEAENOR
歐洲自由貿易區
芬蘭SESKOSFO
冰島ICSICS
挪威NEKNSF
奧地利OVEON
瑞典SEKSIS
瑞士CESSNV
歐洲的電工產品安全認證
早在70年代,為了實施電氣產品的安全認證,CENELEC曾專門編制了一套安全標準,即CEE標準(當時還沒有規定編號辦法),並建立了一個電工產品認證用的CB體系,即各CENELEC成員的認證檢驗機構互相承認檢驗結果。曾經在歐洲認證體系中起過作用(目前仍在部分使用)的CEE標準的主要產品見表。
為了進一步實施CB認證體系,1973年CENELEC前身的成員國機構共同簽署了一個CENELEC認證協定(CCA)。簽署者互相約定,由某一簽署的認證檢驗機構按某一協調標準作出的檢驗結果將被其它簽署的認證檢驗機構所承認。檢驗的機構只須用一份"檢驗結果通知單"通知其它機構,即可得到他們的承認。因此,我國電工產品出口企業一般情況下只要取得歐洲一個主要國家(如德、英、法、意、荷等)的認證檢驗機構(如VDE、BSI、UTE、IMQ、KEMA等)的測試證書和標誌,即可得到其它國家的承認。
在CENELEC的主管範圍內,電線電纜是一種特殊情況,另有一個HAR協定。按此協定,歐洲各國中使用同一種電線電纜認證的協調標誌。即由電線電纜廠所在的成員國的認證機構對某種電線電纜產品進行認證後,即可在該產品上加上該國合格標誌(用彩色條紋表示,統一由VDE協調條紋組合),再加上一個▽HAR▽標誌,此產品即可在歐洲16國中通用。我國國內的電線電纜企業是不能利用這個HAR協定的。我國生產的電線電纜要想出口到西歐這16國,較便捷的方法是先向中國電工產品認證委員會(CCEE)申請CB測試證書。CCEE安排在上海電線電纜檢測站或廣州電氣安全檢測站測試,合格後由CCEE頒發CB證書。企業持CB證書及CB測試報告再去向歐洲某一國認證機構申請該國標誌。我國的家電產品或其它電工產品,如帶有電源插頭線的,為便於整機出口西歐,必要時可購買一根帶HAR標誌的電源線。
除CCA及HAR協定外,CENELEC的電子元器件委員會(CECC)也建立了一個協調的優質證明體系,其工作情況與HAR協定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