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風險

林業風險原因的多樣性決定了林業風險種類的多樣性。 人為風險是我國林業面臨的最主要的風險之一。 故林業的行業風險是較大的。

林業風險的概念

林業風險(Forestry Risk)是在林業生產和經營過程中, 資源條件、自然環境市場環境、政策環境以及林業內部等不利因素對林業生產、增收和林業可持續性帶來的危害和損失。

林業風險的特點

一般而言,風險除了具有普遍性和客觀性,還有某一具體風險的偶然性、大量風險發生的必然性和風險的可變性等特點。而林業風險除了具有以上一般風險的特點外,還具有其他一些特徵。

1.多樣性

林業風險產生的原因很多,既有自然因素,又有人為因素、技術因素和市場因素等。林業風險原因的多樣性決定了林業風險種類的多樣性。

2.非獨立性

林木都是連片種植的,是非獨立的。某一部分林木遇到某種風險,一定區域內其他的林木也會遇到同種風險。如病蟲鼠等自然災害,均具有一定的區域性,對林業生產的影響不可能只涉及個別林木,而是具有區域連片的特點。而對於某些技術風險、政策風險和市場風險,對林業的影響不僅是區域性的,甚至是全局性的。林業風險的這一特點,決定了林業風險具有群發性,風險一旦發生,影響範圍將會很大。

3.潛在性和長期性

有些林業風險如自然風險對林業的影響是直接的,而有些林業風險如環境風險對林業的危害則是潛在的。它對林業的影響目前看來並不明顯,但卻給林業的長期發展帶來隱患。這種潛在的無形風險一旦變為有形風險,其危害就會更大,更難控制和補救。
(何江,黎旭光,吳冠華.農業經濟學原理[M].北京:中國農業大學出版社,2002:324)

林業風險的種類

引發林業風險的因素主要有: 自然災害,人為破壞, 技術因素, 市場變動因素, 政策性因素等。跟據以上林業風險因素, 林業風險分為自然風險、人為風險、經營風險、技術風險、市場風險、政策性風險和行業風險。這些風險常常會同時存在於森林培育和林業生產經營的各個階段。

1.自然風險

自然風險是來自自然界與林業經營生產相關的災害性因素, 諸如氣候條件變化(凍害) 、火災旱災、風災、雪災水災病蟲害等。森林火災是林業面臨的最主要的自然風險, 森林防火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林業部門的重視; 森林病蟲害所造成的損失雖然不像森林火災那樣直觀, 但實際損失或潛在損失更大, 人們形象地稱之為“不冒煙的森林火災”。

2.人為風險

人為風險是指林業除了遭受不可避免的自然災害的同時, 短時間內也擺脫不了森林資源被偷盜以及亂砍濫伐, 毀林開荒等人為破壞的現象, 這種現象直接與現階段社會上人們的低素質、低覺悟有很大關係, 這是道德風險, 也可以認為是社會風險。環境污染對林木生長的影響越來越明顯, 因而是構成人為風險的一個方面。人為風險是我國林業面臨的最主要的風險之一。

3.經營風險

經營風險與人為風險有著非常相似之處, 主要指經營管理不善給林業帶來的損失。因缺乏必要的管理或經營管理不善而樹木被盜, 幼樹被毀, 造林成活率低等。這裡既有管理不善的因素, 也有人為破壞的因素, 所以與人為風險區分較為困難, 主要看是否與經營管理直接相關。

4.技術風險

技術風險, 每一項技術的採用都伴隨著或大或小的風險, 森林培育生產技術也是一樣。林業技術風險指育林營林過程中由於技術條件的限制而帶來的林業風險, 如翻耕土壤造成林木地上及地下部分機械損傷, 殺蟲劑過量使用致使林木幼苗死亡等。新技術的採用可以降低林業風險, 但也可能增加林業風險, 一般成熟的林業新技術會降低林業風險。

5. 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 主要指林產品供求失衡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和價值實現困難, 是市場的這種不穩定性給林業所帶來的風險。市場供求關係的變化直接影響到林業生產經營單位的發展。林業經營單位的生產周期長, 再加上行業內與行業間的競爭, 導致市場對林業資源配置的滯後性, 兩者都使林業生產的組織變得更加困難, 資金投入的風險更大。

6.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 林業政策的變動必然給林業經營帶來影響, 這種影響有正面的也有負面的。林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然面臨著政策風險。林業也在很多地方分山到戶, 分散經營。由於林農對政策的理解不透徹以及受以前政策不穩定的影響, 導致政策落實沒有長效性, 林農更多考慮的是短期行為和短期收益。所以, 在承包後大量砍伐林木, 出現了一個時期內資源劇減的局面。政策上的風險因素還體現於國家巨觀的經濟調控。經濟調控影響到市場需求的急劇變化, 使林業承擔一定的風險。

7.行業風險

行業風險, 當把有限的資源投入到林業的同時, 就意味著放棄了投入其他行業的機會, 這种放棄所“損失”的最大可能效益就是林業經營的行業風險。林業是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兼具的行業, 而經營者更重視經濟效益, 當林農重視經營林業的機會成本時更容易使林業的行業風險放大。應該重新全面考察林業所面臨的行業風險的大小。
(梁兆基,馮子恩,葉柱均等.農林經濟管理概論[M].廣州:華南農業大學出版社,1998:236)

林業風險的防範措施

1.風險預防措施

進行林業風險預測是防範風險的基礎。根據歷史資料和林業風險現狀對未來風險進行預測, 評價可能發生的損失, 採取各種手段預防風險。如對人為風險可採取加強森林資源的保護管理, 開展護林思想教育等。對自然風險可採取工程措施等。

2.減輕風險措施

採用林業新技術能有效降低林業經營風險技術風險, 同時也有利於提高林業抵禦多種風險的能力。減輕風險措施的目標是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或減少風險後果的不利影響。例如可通過採用現代企業管理方法代替傳統的林業企業管理方法降低林業市場風險行業風險等風險, 可通過採用容器育苗、生物克隆等森林培育新技術來降低技術風險。

3.自留風險措施

在林業風險防範過程中所採取的任何行動都是有成本的, 當這個成本大於風險本身所帶來的損失時, 其措施就是無效的。國際上,早在1985年北美(加拿大、美國)就提出了不打成本超過保護價值的火。當林業企業對風險造成的損失後果已有正確的認識, 並且預計採取風險管理方法的費用將大於所承擔風險的支出時可採取主動承擔風險的決策, 也即自留風險

4.轉移風險措施

林業是自然再生產和社會再生產的結合, 有些林業風險已超出林業經營主體和產業主體所能管理和承受的範圍。將可能發生的風險採用各種方法轉移給他人, 從而避免自己單獨承擔風險的損失被稱為轉移風險。通過轉讓、轉包等措施可將風險轉移分散。最佳的轉移風險方式是保險, 參加保險可將一部分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我國森林保險發展還面臨很多問題, 有待於不斷完善並加強管理和加大國家的投入力度及法律保障等。

5.補償風險措施

該措施是針對林業的特殊性提出來的。由於林業兼有經濟、生態和社會三大效益, 因而森林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的受益主體與經營主體存在著不一致性, 故林業的行業風險是較大的。其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部分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 對受益主體而言又具有非競爭性非排他性, 所以政府應該對林業的經營主體進行相應的補償。目前我國林業雖已具備這部分補償標準, 但遠遠不能完全補償林業所帶來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 所以應加大補償力度, 制定能反映林業效益實際的補償標準。
(黃楚凌,陳銳靈,蔡君平等.森林資源管理概論[M].廣州:華南農業大學出版社,1999:183)

林業風險管理的概念

所謂林業風險管理(Forestry Risk Management),就是在林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通過對林業風險的分析、識別、估量和預測,運用適當的方法對各種林業風險進行有效控制,力圖以最小代價減少林業生產中出現的各種風險,是林業和林業生產經營者獲得最大安全保障的一系列經濟管理活動。其目標是要以最小代價取得林業生產經營的最大保障,具體表現在兩方面:一是減少林業風險發生的可能性;二是減輕林業風險給林業造成意外損失的傷害程度。

林業風險管理的目標

林業風險管理的總目標是要以最小代價取得林業生產經營的最大保障。具體而言,林業風險管理包括安全目標、經濟目標和生態目標。

1.安全目標

所謂安全目標,就是要求林業為社會提供充足而又安全可靠的林副產品,保證人們的生活質量持續提高,社會和諧和文明進步。通過林業風險管理,不僅可以最大限度地穩定林業生產和林農投入,為社會提供充足的林產品,維持人類的基本生存,滿足國民經濟對林業的需要。還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或減輕林業風險對人們的各種危害,增強人們的安全保障程度,減輕人們的心理負擔,減除精神上的後顧之憂。

2.經濟目標

所謂經濟目標,就是對林業風險的管理應以最小的成本,取得儘可能好的經濟效益。或者說,既要有利於資源的最佳化配置,提高林業綜合生產力,又不要過分加重政府的財政負擔,同時還要有利於實現均衡的市場價格,提高林業經營管理水平和林業經濟效益。

3.生態目標

所謂生態目標,就是要求在進行林業生產時,必須注重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把開發利用、保護治理及資源增值結合起來,發揮資源最佳化組合功能,形成各具特色的持續平衡的生態系統,並對資源與環境的動態變化進行監測,實行科學規劃和管理。加強林業風險管理,就是要用最小的風險管理成本將預期的林業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其手段當然包括消除一切可能帶來林業風險損失的不利因素的措施和方法。資源質量的降低、數量的減少以及生態環境的惡化等影響林業生態可持續發展的問題,已成為制約林業生產和林業經濟發展的限制性因素,很可能引發各種林業風險,使林業遭受損失。治理林業資源與環境,保證林業生態可持續發展,是林業風險管理的重要內容和主要目標。
(吳偉進,梁懂平,梁爽等.林場經營管理[M].長沙:中南林業大學出版社,2000:446)

開展林業風險管理的意義

林業風險管理通過對林業風險的識別衡量分析,最佳化組合最佳林業風險管理技術,以最小成本達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其總目標是以最小的風險管理成本將預期的林業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並且使一旦出現的林業損失獲得經濟補償的最大保證。通過開展林業風險管理,可以降低林業風險,從而在最大程度上保證林農和林業企業的經濟利益,促進林業經濟的有序進行。開展林業風險管理對於我國林業的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經濟方面

開展林業風險管理,可以保護林農和林業企業的經濟利益,提高它們進行林業生產的積極性。林業風險管理通過林業風險的避免、消除、轉移等方式,為林農和林業企業正常進行林業生產活動提供了最大的安全保障,消除了它們對林業風險的憂慮,極大地提高了林農和林業企業的生產積極性,有助於林業生產的順利進行,促進了林業經濟的穩定發展和效率的提高,同時也有助於林農生活水平的提高。

2.資源配置方面

開展林業風險管理,有利於資源的有效配置。林業風險管理不僅消極地承擔風險,而且積極地防治和控制風險。它能在很大程度上減少風險損失,並為風險損失提供補償,促使更多的資源合理地向所需部門流動。因此,他有利於消除或減少風險所帶來的社會資源浪費,有利於提高社會資源的利用效率。

3.林業和生態環境的可持續性發展方面

開展林業風險管理,有利於林業的可持續發展和生態環境的改善。林木在其漫長的生產周期內面臨著多種多樣的風險,對林木造成極大的損害,影響了林業生產的正常進行。如果不對這些風險進行相應的管理,從長遠而言,必定阻礙林業的可持續發展,也不利於生態環境的改善。所以必需要對林業風險進行管理。通過對林業生產過程中的諸多風險因素進行預防、管理和控制,從而有效消除或化解林業生產中的不利因素,降低林業風險,有利於林業生產的正常開展,從而促進林業的可持續發展和生態環境的改善。

4.林業科技的推廣普及方面

開展林業風險管理,有利於新興林業科技的推廣和普及,儘快使林業科技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我國林業生產者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是一個弱勢群體,風險承受能力相對較弱。另外,他們傳統觀念很深也很普遍,這就使林業生產者在不確定性很大的情況下不會去冒險採用新技術以取得收入最大化。因為採用新技術所帶來的風險可能會威脅到自身的生存。開展林業風險管理,可以為林業風險的防範、轉移等提供有效途徑,從而提高林業生產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如果在林業新技術推廣受到挫折導致減產時,林業生產者能夠得到一定的補償,其生產和生活都能有一定的保障,這就會消除他們的後顧之憂,極大地提高林業生產者採用新技術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林業風險管理的步驟

1確定林業風險管理的目標

儘管就總體而言林業風險管理有安全目標、經濟目標和生態目標,但對於不同的林業風險管理主體,林業風險管理的目標可能有所側重。就算是同一林業風險管理主體,在不同時期,林業風險管理的目標也可能不同。所以,進行林業風險管理,首要的任務是通過林業風險管理系統的研究作業,確定系統目標。即通過對資料的收集、分類、比較和解釋等活動,確定林業風險管理的目標。

2林業風險的識別

林業風險識別是對林業自身所面臨的風險加以判斷、歸類和鑑定其性質的過程。因為各種不同性質的風險時刻威脅著林業的生存與安全,必須採取有效方法和途徑識別林業所面臨的各種風險。這一方面可以通過感性認識和經驗進行判斷,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則必須通過各種會計統計、經營等方面的資料及風險損失記錄進行分析、歸納和整理,從而發現林業面對的各種風險及其損害情況,並對可能發生的風險的性質進行鑑定,進而了解可能發生的任何損益或波動。

3林業風險的衡量

在林業風險識別的基礎上,通過對所收集的資料的分析,對林業損益的頻率和損益的幅度進行估測和測量,對林業損益的波動進行計量,為採取有效的林業風險處理措施提供科學的依據。

4林業風險的處理

林業風險管理主體根據林業風險識別和衡量情況,為實現林業風險管理目標,選擇林業風險管理技術。林業風險管理技術包括控制性風險管理技術和財務型風險管理技術。前者以降低損失頻率和減少損失幅度為目的,後者則以提供基金的方式,消除風險發生所帶來的損失。

5林業風險管理的評估

林業風險管理主體在選擇了最佳的風險管理技術以後,要對風險管理技術的適用性及收益情況進行分析、修正、檢查和評估。因為林業風險的性質和情況是經常變化的,林業風險管理者的認識水平具有階段性,只有對林業風險的識別評估和技術的選擇等進行定期檢查和修正,才能保證林業風險管理技術的最優使用,從而達到預期的林業風險管理目標和效果。

林業風險管理的主要方法

1風險預防

風險預防是一種主動的風險管理策略。風險預防中可以採用對有關人員進行林業風險和林業風險管理教育的方法,讓他們充分理解所面臨的各種林業風險,並認識和掌握控制這些風險的方法。通過教育,可以使他們深深地認識到個人的任何疏忽或錯誤的行為,都有可能給林業造成巨大的損失。這對森林火災和森林病蟲鼠害等風險的預防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如果長期開展森林防火教育,並有針對性地採取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建立火險預測預報網路和制度,可以有效地改善我國目前的森林火災狀況,達到保護林業建設成果的目的。在風險預防中,也可以通過建立相應的制度和程式,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只要有關人員遵循相關制度和程式,避免那種走捷徑抱僥倖心理甚至弄虛作假的想法和做法,就可在一定程度上預防風險的發生。

2風險迴避

風險迴避是指當林業風險的潛在發生的可能性很大,不利後果也很嚴重,又無其他策略可用時,主動放棄或改變林業目標與行動方案,從而規避風險的一種策略。它在考慮到風險存在和發生的可能性,主動放棄或拒絕實施可能導致風險損失的方案,具有簡單易行,全面徹底的優點,能將風險的機率降低到零,使迴避風險的同時也放棄了獲得收益的機會。

3風險控制

當特定的林業風險不能被規避時,經常要採取行動以減少與之相聯繫的損失。這種處理風險的方法就是風險控制。風險控制不是放棄特定活動,而是在開展這些活動時,有意識地做出一些安排,其目標可以是減少損失的可能性,也可以是降低損失發生時可能產生的成本。林業經營者在林業風險不能避免或勢必面臨某些風險時,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控制風險、減少風險發生,如何減少風險發生後所造成的損失。風險控制可以從兩方面考慮:一是控制風險因素,減少林業風險的發生;二是控制風險發生的頻率和降低風險損害程度。要控制林業風險發生的頻率和降低風險損害的程度,就要對林業風險發生規律進行分析研究,採取相應的措施,並進行準確的預測。

4風險接受

風險接受是指有意識地選擇承擔風險後果。若林業經營者認為可以承擔風險所帶來的損失時,便可使用這種策略。通常這時採取其他風險規避方法的費用超過風險事件造成的損失數額。例如林業風險中的政策風險自然風險通常只能接受,因為這種風險具有客觀存在性和不可控制性的特點。但是面對這種風險也不是沒有任何工作可做。如政策風險,它是一種巨觀意義上的風險,徵兆較為明顯,所以應密切注意與林業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技術標準等的變更或可能發生的變化,以便即使地制定相關的應對措施。如自然風險,應該結合林業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收集相關的地質水文氣象等相關資料信息,進行分析研究,為風險估計和制定林業風險的應對方案提供素材。

5風險轉移

林業是自然再生產和經濟再生產的結合,有些林業風險已經超出林業經營主體和產業主體所能承受和管理的範圍。將可能發生的風險採用各種方法轉移給他人,從而避免自己單獨承擔風險的損失稱為風險轉移。它有兩種方式:一是保險轉移,另一種是非保險轉移。前者是在經營權和所有權不變的情況下,運用財務方式來轉移風險,在目前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轉移是一種比較好的風險轉移方式。通過參加保險可以將一部分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從而降低自身的風險損失。後者則通過轉移所有權或經營權的方式來轉移風險,它包括購買期貨、轉讓、轉包、轉租等方式。

6風險補償

風險補償是針對林業的特殊性提出來的。由於林業兼有經濟、生態和社會三大效益,因而森林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受益主體和經營主體存在著不一致性,其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對受益主體而言又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所以政府應該對林業的經營主體進行相應的補償。目前我國林業雖已具備這部分補償標準,但遠遠不能完全補償林業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所以應根據我國財政的實際情況,適度加大補償力度,制定能反映林業效益的補償標準。救災和救濟就是補償風險的方法。風險補償採用的形式多種多樣,有的是向災民發放救濟款,有的是提供優惠貸款,還有的是以實物形式補償,目的都是幫助林農恢復生產。當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時,依靠政府或社會力量對受災地區的林業經營者及林業生產給予經濟補償的方式。

對林業風險管理方法的選擇

由於林業風險管理的許多相關因素總是不斷變化,因此在林業風險管理過程中也不可能總採用一種方法。面對不同的林業風險,在不同階段和時期採用的林業風險管理方法也不同。
風險預防是事前採取的措施,重在預防。風險迴避是當風險所造成的損失不可能由可能獲得的利益予以抵消,就規避風險。如果規避收益大於規避成本,就可以考慮風險迴避手段,否則可以不要規避。風險控制重在事中對風險加以控制,以減少損失。但有時由於風險控制過程中會受到各種條件的限制和制約,如人的知識和技術水平等,因而無法達到完全控制風險和充分減少損失的目的。當面臨的林業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小於採取林業風險管理的費用時,便可採取林業風險接受這種措施,以使損失最小。這種方法適用於損失較少的林業風險。由於林業風險接受是要以足夠的財力和能力承受風險損失為前提的,所以林農作為林業經營的最小單位,一般情況下要慎重採用這種風險管理方法。而在面對巨大風險災害,風險轉移不失為一種好的風險管理的方法。它通過把可能發生的超出自己承受範圍以外的風險轉移給他人,無論是保險轉移還是所有權或經營權的轉移,都可以避免單獨承擔風險損失。風險補償發生在林業災害之後,是一種時候補救措施。風險補償的本質是政府對遇險後的林業經營者採取的一種道義補償,它的適用範圍很小,有許多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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