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林業產業是涉及國民經濟一、二、三產業的複合產業群體,具有基礎性、多樣性、生態性、戰略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林業產業發展迅速,為農民增收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林業產業基礎薄弱、規模不大、結構不合理、素質不高、效益不好、市場發育不全等問題還相當突出,難以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林業物質產品、生態產品和文化產品的需求。為了加快和規范林業產業發展,充分挖掘我國林業產業發展的潛力,發展現代林業,推動生態建設,增加農民收入,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根據國家產業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的巨觀要求,特制定本政策要點。
2.加快林業產業發展是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必然要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瓶頸約束效應日益凸顯,發展循環經濟,以可再生資源替代不可再生資源已成為重大戰略取向。林業產業是規模最大的循環經濟體,森林資源的可再生性和林產品的可降解性,為經濟社會發展可持續利用森林資源展示了光明前景。加快發展林業產業,對於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意義十分重大。
3.加快林業產業發展是維護國家木材安全的根本途徑。森林是國家重要的戰略資源,木材是國際公認的四大原材料(鋼材、水泥、木材、塑膠)之一。我國木材和林產品需求急劇增長,目前每年進口木材類產品折合原木達1億多立方米,進口額高達200多億美元。世界各國的實踐證明,經濟越發達,對木材和林產品的需求量越大。而維護全球生態安全、應對全球氣候變暖又對保護森林資源提出了強烈要求。森林資源的稀缺性和經濟社會發展對木材的剛性需求的矛盾日益尖銳。加快林業產業發展,立足國內解決木材和林產品供應問題,已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要求。
4.加快林業產業發展是促進農民就業增收的戰略舉措。我國現有林地42億多畝、可利用沙地8億多畝、濕地近6億畝;有木本植物8000多種、陸生野生動物2400多種、野生植物3萬多種,發展林業產業潛力巨大。林業產業內容豐富,產業鏈條長,就業空間廣。加快林業產業發展,可以為農民提供最適應、最直接、最可靠的就業機會,充分釋放林地、沙地、濕地資源和物種資源及勞動力資源的巨大潛力,對於增加農民收入、破解“三農”難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
5.加快林業產業發展是全面推進現代林業建設的主要內容。林業具有巨大的生態功能、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現代林業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林業,是運用現代技術開發林業的多種功能,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們多樣化需求的林業。只有加快林業產業發展,才能充分發揮林業的經濟功能,為建立完善的生態體系和繁榮的生態文化體系提供重要保障。加快林業產業發展,不僅將產生巨大的生態、社會效益,而且將創造出巨大的物質財富,最大限度地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林業的多種需求。
一、目標和原則
6.政策目標。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和國家的巨觀調控作用,逐步建立起門類齊全、優質高效、競爭有序、充滿活力的現代林業產業體系,充分發揮林業的多種功能,大力提升林產品的供給能力,最大限度地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林產品與服務的多樣化需求。
7.基本原則。
——堅持巨觀引導。以產業政策和產業發展規劃為導向,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等手段,逐步緩解林業物質產品、生態產品和文化產品總需求與總供給、消費結構與產品結構之間的矛盾。
——堅持生態優先。鼓勵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降低資源消耗,減少環境污染,走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發展道路。
——堅持因地制宜。既堅持產業規劃布局的統一性,又發揮各區域比較優勢,實現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堅持多元化投入。多渠道籌集資金,打破部門、區域和所有制的限制,大力發展非公有制林業,形成多層次、多元化共同發展林業產業的新格局。
——堅持科教興林。鼓勵自主創新,推動產業技術進步,提高林業產業技術含量和整體素質。
——堅持對外開放。統籌國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提高國際化經營水平。
二、林業產業發展的重點與領域
8.鼓勵扶持促進林業產業結構升級的關鍵技術、裝備和產品,以及需要重點發展的林業產業。
——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保護區建設,林木種質資源採集、保存、鑑定、開發和利用;林業基因資源保護;林木良種選育和林木良種基地建設。
——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建設。按照國家批覆的《重點地區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建設工程規劃》,加快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建設,支持國有、集體、民營單位和個人參與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建設,鼓勵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建設工程以外的具有規模、集中連片的定向工業原料林基地建設。鼓勵森林撫育,提高森林質量。
——珍貴用材樹種和珍稀樹種的培育。採用先進技術,提高管理水平,促進大徑級珍貴用材林和珍稀樹種的培育。
——名特優新經濟林基地建設。以木本糧油、乾果為重點,以調整鮮果品種結構和提高產品質量為主攻方向,推進經濟林發展由數量型向質量效益型、品牌型、外向型轉變。重視野生經濟林(灌木)樹種保護、改良及開發利用。鼓勵科研機構、高校與企業參與野生經濟林(灌木)樹種的保護,並在保護的基礎上進行品種選育、改良和開發利用。
——經濟林果品儲運、保鮮、分選、包裝、精深加工和綜合利用技術及現代物流配送產業。鼓勵採用現代技術手段,促進乾鮮果品、木本油料、調料、香料、藥材等資源的開發。
——花卉和林木種苗產業。合理利用野生花卉、林木種質資源,選育具有市場競爭力的新品種,發展基地生產,提高品質和生產力水平。重點發展鮮切花、高檔盆花、食品花卉、化工花卉及觀賞植物和高標準綠化種苗。
——林業生物質能源林定向培育與產業化。大力培育和開發我國優良鄉土能源樹種,積極引種國外優良能源樹種,建設速生高產和高熱值、高含油的能源林示範基地。積極發展生物柴油、生物質緻密成型燃料、生物質發電和供熱、燃料乙醇等生物質能源產品的開發利用技術,引導、扶持一批林業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企業,提高生物質能源的產業化水平。
——生物農藥和植物生長劑生產技術及產業化。根據南北方人工造林和林分經營管理目標,開發專用生物肥料;重點開發松材線蟲病、松毛蟲、枯梢病和蛀乾性害蟲等廣譜高效生物農藥,加緊對高效高毒毒株的篩選,研究利用生物工程技術重組構建工程菌,提高殺蟲生物農藥的質量和產量;開發廣譜和高效植物生長調節劑,逐步實現林業生產綠色、有機、無公害目標。
——製藥技術開發和產業化。保護野生藥材資源,鼓勵發展人工種植藥材基地。加強植物活性提取物及植物源新藥的開發,促進紫杉醇、青蒿素、喜樹鹼、印楝素、石斛鹼、銀杏黃酮和銀杏內酯等特色資源加工產品的規模化生產。
——竹藤基地建設及竹藤新產品生產技術研發。發展竹漿造紙、竹膠板、竹地板、竹裝飾材、竹集成材、竹家具、包裝箱、建築模板與竹木複合材料及竹炭、竹醋等精深加工產品;開發利用竹筍等竹副產品。
——生態旅遊業。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依法推進以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和自然保護區、狩獵場為主的生態旅遊產業發展。加強風景林營造和更新改造,提升景觀質量和生態文化內涵,打造特色生態旅遊品牌。充分利用當地的自然、人文、社會、經濟等條件,發展與壯大第三產業。
——野生動植物馴養、繁育利用。在嚴格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嚴格執行有關法規、國際公約的前提下,鼓勵野生動植物基因資源保護、種源繁育和基地建設,促進由利用野生資源為主向以利用人工資源為主轉變。建立規範的馴養繁殖(培植)及利用管理制度和嚴格的市場管理制度,對經濟利用度大的物種,推行資源論證、拍賣和限額制度。引導、扶持一批野生動植物繁育利用示範產業和產業群。
——木漿造紙業。按照國務院批准的《關於加快造紙工業原料林基地建設的若干意見》以及其他相關造紙產業發展政策,促進林紙一體化建設,繼續推進《全國林紙一體化工程建設“十五”及2010年專項規劃》的實施,形成以紙養林、以林促紙、林紙結合的產業化新格局。鼓勵發展商品木漿項目,依靠國內市場供應木材原料的製漿項目必須同時規劃建設造紙林基地或者先行核准其中造紙原料林基地建設項目,不得以未經核准的林紙一體化項目的名義單獨建設或圈占造紙林基地,承諾依靠國外市場供應木材原料的製漿項目要嚴格履行承諾。鼓勵現有林場及林業公司與國內製漿造紙企業共同建設造紙原料林基地。
——人造板製造業。以品牌產品、龍頭企業為核心,重點改造、擴大現有人造板骨幹企業的生產規模,引導和促進小企業的聯合與重組,逐步培植一批大型人造板骨幹企業和產業集群。鼓勵國有、民營大中型人造板企業建立自有原料林基地,推動林板一體化發展。
——林產化工產品精深加工。在鞏固松香、松節油等傳統主導出口產品的同時,大力發展松香、松節油和以松香為原料的香料產品、藥品、五倍子單寧酸、紫膠等其它林化產品的精深加工產品。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提高木材水解、木材熱解系列產品的檔次。鼓勵國有、民營大中型林化企業建立自有原料林基地,推動林化一體化發展。
——木材功能性改良、木基複合材料和非木質材料林產品開發及綜合利用。不斷完善人工木材的改性技術,提高木材的硬度、強度、密度、環保、耐腐、抗蟲及阻燃等性能,替代優質木材。
——次小薪材、沙生灌木、三剩物的綜合利用和廢舊木質材料、一次性木製品的回收利用。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木材節約和代用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58號)的有關規定。
——林產品深加工及資源綜合利用的設備製造。鼓勵原始和集成創新,高起點引進林產品深加工核心技術和關鍵設備,促進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以提高生產能力、監控檢測、自動化控制水平為重點,提高設備裝備水平。
——森林資源開發與利用國際合作。支持企業到境外設廠、開發森林資源;合理利用外資,引導外資投向《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的林業領域。
——林業重點生態工程示範區及其配套項目建設。鼓勵發展草原圍欄及舍飼圈養、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沙產業。
——山區基礎設施和林業綜合開發。綜合利用和開發山區優勢資源,發展特色種植業、養殖業和加工業,促進低效林改造和山區特色產業化。
9.限制以優質林木為原料的一次性木製品與木製包裝的生產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綜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項目。限制新建單線規模在5萬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纖維板項目、單線規模在3萬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質刨花板項目以及1000噸/年以下的脂松香生產項目。
10.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有關政策、法規,淘汰現有林業生產能力中落後的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等。加快淘汰並禁止新建未達到國家環保標準的小型人造板企業、直火法等土法生產松香的小企業、濕法生產纖維板及未達到國家質量標準的林產品。嚴格禁止超過生態承載力的旅遊活動和藥材等林產品採集活動。禁止在嚴重缺水地區建設灌溉型造紙林基地。禁止砍伐天然林特別是熱帶雨林、季雨林營造大規模工業原料林基地。
三、區域發展政策
11.逐步形成以東南沿海地區、南方用材林區、黃淮海平原地區等為主導的用材林產業帶;以華北平原、西北、東南沿海地區為主導的重點乾鮮果品經濟林產業帶;以南方和西南地區竹資源集中分布區為依託的竹產業帶。
12.發展以東南沿海和西南等地區為重點、大中城市為依託的花卉產業。
13.促進各區域依法開發特色生態旅遊產業。
14.促進以華北平原、東南沿海地區、南方用材林區、東北林區的林產品精深加工產業集群的發展。
15.建設以口岸進口原料為依託,以精深加工為重點,以國內和國際市場為導向的林產品加工集群。
16.重點扶持天然林資源保護、退耕還林和京津風沙源治理等生態工程以及國有林場產業發展。大力發展相關木本糧油、森林藥材、森林食品等森林種植業,森林養殖業和森林採集業。
17.積極支持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森林工業基地的調整、改造。結合國家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實施,最佳化林區產業布局和產業結構,進一步收縮木材採運業,鼓勵培育速生豐產用材林特別是珍貴樹種和大徑級用材林。加快現有人造板、家具、木製品生產企業重組整合,鼓勵上規模、低消耗、高效益、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精深加工龍頭企業。利用地緣優勢發展林產品加工基地和對外貿易。
18.因地制宜發展沙產業。結合生態工程建設,在恢復植被、改善生態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沙區多種生物資源發展特色生態產業。
19.結合各地實際發展生物質能源,建立林業生物質能源林生產基地,推進產業化和規模化。
四、組織政策
20.扶持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市場競爭優勢、產業關聯度大、帶動力強的大中型龍頭企業,採取扶持、改造、組建等多種形式培植林業龍頭企業,定期發布林業龍頭企業目錄,提高林業產業的規模化經營水平,帶動相關中小企業發展,形成大中小企業協調發展、有序競爭的格局。
21.鼓勵企業以市場為導向,以資本、技術為紐帶進行聯合重組,通過股份出售、轉讓等多種形式逐步推進產權結構的調整和最佳化。
22.通過市場和政策引導,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營造有利的發展環境,促進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23.培育一批具有特色的品牌企業和品牌產品,尤其是具有原產地特色的產品企業和品牌,進一步加大保護和宣傳力度,切實發揮其示範、輻射和帶動作用。
24.鼓勵競爭,反對壟斷,消除地方保護政策,促進區域性林產品交易市場發展,建立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林產品與服務市場體系。
25.扶持培育林業專業經濟合作組織發展,提高林農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整合和完善現有林業專業協會,建立區域和全國性林業產業的行業協會,充分發揮其在政府、企業和農戶之間的橋樑作用。支持發展適應我國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多種類型的農村林業專業經濟合作組織,創新農村林業經營體制。
26.大力發展非公有制林業,消除束縛非公有制林業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在資源利用、資金和信貸支持、稅費負擔等方面一視同仁。鼓勵多種所有制企業投資或參與林業產業發展,引入國際先進的林業技術和管理經驗,提升我國林業產業技術和管理水平,提高林業產業質量。
27.深化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及綜合配套改革,逐步建立起“產權歸屬清晰、經營主體落實、責權劃分明確、利益保障嚴格、流轉順暢規範、監管服務到位”的現代林業產權制度。
28.按照專業化協作的原則,加快國有森工企業的改革、改造和重組。
29.鼓勵打破行政區域界限,按照自願互利原則,採取聯合、兼併、股份制等形式組建跨地區的林業產業實體,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獲取規模經濟效益。
五、技術政策
30.按照產業化、集聚化、國際化的發展方向,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大力實施品牌戰略、標準戰略和智慧財產權戰略,不斷最佳化產品結構、企業結構和產業布局,提升林業產業的整體技術水平和綜合競爭能力。
31.重視全局性、戰略性和對林業產業帶動力強的生物技術、新材料技術、信息技術、關鍵性技術的研發和推廣,推進產業化。
32.完善林業標準體系,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採取有效措施應對國際市場對我國林產品出口的技術性貿易壁壘。
33.建立健全林產品質量檢驗監測體系,加強林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建立健全林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體系,實施林產品質量監測制度,加大對人造板、竹藤、林木種苗、花卉和森林食品等林產品,特別是涉及人類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林產品及非木質林產品的監督力度,確保林產品質量安全。
34.鼓勵和促進林業企業通過ISO 9000質量體系和ISO 14000環境質量等認證。積極推進森林認證體系和林產品認證體系建設。
35.鼓勵採用清潔生產工藝和節地、節水、節能、節材技術,積極發展先進的污染治理技術及裝備,確保企業生產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36.企業建設造紙林基地要符合國家林業分類經營、速生豐產林建設規劃和全國林紙一體化專項規劃的總體要求,必須符合土地、生態、水土保持和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定。
六、扶持政策
37.嚴格執行國家已出台的各類林業稅費減免優惠政策。林業產業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企業從事農、林項目的所得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2號),在2008年底前,對以三剩物及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十一五”期間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稅收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06〕3號),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有關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天然林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7號)規定執行。對屬於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投資項目的進口自用設備,除國發〔1997〕37號檔案《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鼓勵有條件的林業企業“走出去”,並在資金、信貸等方面給予支持。國家有關稅收政策發生調整變化,林業產業按新的稅收政策執行。
38.完善並實施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扶持政策。鼓勵林業企業提高開拓國際市場能力,凡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條件的林業企業予以積極支持。鼓勵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籌集擴大再生產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重點龍頭企業在國內資本市場上市。
39.國家對用於國內建設的速生豐產用材林、珍稀樹種用材林等基地建設及其森林防火、生物災害防治和林木種質資源保存利用、林木良種選育、繁殖、推廣、使用,給予積極扶持。結合國家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實施,對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森林工業產業調整和林業龍頭企業發展予以政策傾斜。
40.改革育林基金管理辦法,合理制定育林基金的徵收標準,逐步將其返還給林業生產經營者,用於發展林業生產,基層林業管理單位因此出現的經費缺口納入財政預算。探索研究建立林業信託基金制度。
41.政策性銀行應在業務範圍內,積極提供符合林業特點的金融服務,適當延長林業貸款期限,對林業項目給予積極支持。國家開發銀行對速生豐產用材林和工業原料林基地建設項目,根據南北方林木生長周期不同,貸款年限為12~20年;珍貴樹種培育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經濟林和其他種植業、養殖業和加工業項目,貸款年限為10~15年。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對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期限一般為1~5年,最長為8年;對速生豐產用材林、工業原料林、經濟林和其他種植業、養殖業和加工項目貸款一般為5年,最長為10年,具體貸款期限也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與企業協商確定。考慮到林木生產周期長,貸款寬限期可適當延長,具體由銀行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商業銀行林業貸款具體貸款期限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與企業協商確定。
42.研究建立面向林農和林業職工個人的小額貸款和林業小企業貸款扶持機制。適當放寬貸款條件,簡化貸款手續,積極開展包括林權抵押貸款在內的符合林業產業特點的多種信貸模式融資業務。
43.加大貼息扶持力度。中央財政對林業龍頭企業的種植業、養殖業以及林產品加工業貸款項目,各類經濟實體營造的工業原料林貸款項目,山區綜合開發貸款項目,林場(苗圃)和森工企業多種經營貸款項目,林農和林業職工林業資源開發貸款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貼息。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對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建設和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轉產項目給予適當支持。地方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支持。
44.積極發揮信用擔保機構作用,探索建立多種形式的林業信貸擔保機制,各級政府應因地制宜支持開展林業擔保工作。
45.積極研究探索建立政府扶持的林業保險機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開展各級政府對林業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實行保費補貼的試點工作,以降低林業保險成本,增強林業產業項目抗風險能力。
46.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交易平台,推進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鼓勵林業貸款借款人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貸款,落實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
47.按照市場經濟體制和分類經營的要求,完善森林資源採伐管理制度,對人工商品林特別是工業原料林的採伐管理進一步依法放活,其採伐限額和採伐年齡依據經營者依法編制的森林經營方案確定,以充分保障其經營自主權和林木處置權。
48.加強產業開發的科技支撐,扶持新興產業發展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和中試、推廣。鼓勵以生物產業為主的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企業科技創新,促進產學研結合;並積極引進先進技術和生產工藝,大力推廣實用技術和科技成果。
七、服務政策
49.充分發揮政府職能作用,不斷提高產業服務能力和水平,疏通企業與政府溝通的渠道,規避發展中出現的重大風險,為產業發展創造有利環境。林業主管部門嚴格履行《行政許可法》所賦予的行業管理職能,實施木材、竹材經營加工、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經營利用等行業市場準入制度,加強對大中型林業加工企業原料(林)基地建設評估,利用外資營造工業原料林基地必須保持在一定比例之內。
50.鼓勵為經營者提供市場和生產要素信息服務的平台建設,強化政府政策信息服務功能。
51.支持和引導林業諮詢機構、規劃評估和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各種專業合作組織,為生產者提供從原料、生產到銷售、消費等的全過程服務。
52.探索研究建立木材資源多渠道供給的保障機制,降低國際貿易及自然災害等風險對我國林業產業發展的影響。
53.建立實用技術培訓體系,強化對林業產業從業人員和林農的技能培訓,積極推進技能資質證書制度,提高林業生產經營者的整體素質。
54.健全林業法律法規,提高林業產業發展規劃的科學性和指導作用,強化科學管理、依法行政能力。對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生態安全、履行國際公約、有重大環境影響的產品,依法進行管理與控制。
55.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