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林業政策按業務性質可分為森林永續經營政策、森林權屬政策、造林政策、森林保護政策、木材利用政策、木材及其他林產品供需政策、林業勞動政策、林業科學研究及林業教育政策等;按經營過程可分為林業生產資源政策、林業生產政策、林業經營政策、木材及其他林產品的價格和流通政策、林業財政及稅收政策等。
制定依據和特點 林業政策主要根據各國的自然、經濟條件、森林資源狀況、國民經濟發展狀況及趨勢以及世界其他國家對林產品的需要情況等制定,因不同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情特點而異。由於社會經濟情況或其他條件的變化,同一個國家在不同時期的林業政策也常有相應的調整。但一切林業政策都應有嚴格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由於林木生長周期長,用材林短則十數年、長則幾十年才能成材,獲得收益。因此林業政策必須相對穩定,才能使經營者樂於不斷投入資金和人力,否則森林資源就有可能因經營者得不到長期經營的保證和林政管理鬆弛而遭到破壞。同時,林業政策與其他政策,如土地政策、水利政策、農業政策、礦業政策以及輕工、勞力、科研教育等政策的相關性也應受到重視,以求林業生產與農業、牧業、工副業等生產部門能協調發展。過去利用森林資源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獲取木材,以經濟效益為主;近則隨著對森林資源多種效益的認識不斷深化,日益重視森林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為了充分發揮森林在維持自然生態平衡中的重要作用,需要制訂一系列保護森林資源的政策,如限制森林採伐量、提高森林覆蓋率、建立森林自然保護區及有關進口木材的政策等,以適應林業生產發展的需要。社會主義國家的林業政策還應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以充分調動廣大人民民眾植樹造林和護林的積極性和責任感。
各國林業政策 森林經營開始於中歐國家,統治階級借營林而保持其土地所有權,繼之有皇室森林的管理及相應的政策。有的國家以保存地方礦產用材、海軍造船用材等公共事業為名,將部分森林收為國有。第一次產業革命對林業政策及林政管理有很大影響,19世紀中葉以後,各國出現不同的特徵,如德國注重發展林業教育,科學管理及森林永續經營;法國及瑞士注重防止山洪及水源林的經營;美國、加拿大則以雄厚資本開發天然森林;蘇聯將森林收歸國有,有計畫按比例地發展林業。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社會主義國家規定森林歸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並允許有少量林木歸個人所有。資本主義國家的森林一方面是公有趨勢更加明顯,另一方面也保護私有林所有者的利益。美國在羅斯福及杜魯門執政時期,曾以國家全部支出的55%收買森林歸國有,對私有林也加強經營管理。英國工黨提出“私有林捐獻林地辦法”,規定凡捐獻者,其所經營之森林可獲得政府大量的永久的營林補助。現代林業政策趨向是森林由國家管制或直接變為國有林,對私有林則加強監督、給以獎勵扶持並促進聯合,如瑞典的“林主協會”、日本的“森林組合”等。
中國現行林業政策 集中反映在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及《森林法》中。其主要內容是:①明確山林權屬。長期穩定不變。國家、集體或個人所有的林木由縣或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林權證,具有法律效力。林權糾紛由政府組織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由法院裁決;糾紛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準採伐有爭論的林木。②嚴格控制森林採伐量,對森林採伐實行統一管理。對現有森林資源嚴格遵循年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控制採伐,限制消費。任何單位及個人採伐自己所有或經營的森林、林木,都必須向林業管理部門申請採伐許可證,憑證採伐。以防止過量消耗,甚至亂砍濫伐。③對林業實行經濟扶持政策。建立林業基金制度,把國家對林業的投資、財政撥款、銀行貸款和按規定提取的育林基金和更改資金,列入林業基金,實行分級管理,專款專用。地方財政支援不發達地區的基金中也以一部分扶持林業。對集體和個人造林給以補助費或長期貸款。④提倡木材綜合利用與節約代用。充分利用林區採伐、加工和造材的剩餘物,發展小材小料加工,發展人造板生產。推廣金屬、水泥、鋼鐵等代用品,並鼓勵研製新的代用品。用經濟補貼辦法鼓勵林區單位和民眾利用枝椏、茅柴等作燃料,並實行以煤代木,發展沼氣、小水電等。⑤大力推廣植樹造林。由各級政府制訂規劃,確定地區提高森林覆蓋率的目標,組織實施,並保障國家、集體、個人對林木的所有權和支配權,規定歸個人所有的林木長期不變,允許繼承,以調動民眾興辦林業,代代相傳的積極性。全民義務植樹按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每年義務植樹3~5株,系無報酬勞動,林木屬於集體和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