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6人、委員16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對區政府、區人民法院和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
常務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6人、委員16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區人大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可由主任會議決定臨時召開。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領導或者主持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根據區人民政府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監督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撤銷區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受理人民民眾對上城區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區長、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撿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決定代理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市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決定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區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區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任免;在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區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區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區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職務;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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