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1月27日上城區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6年9月27日上城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區人大常委會的自身建設,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依照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模範地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的基本路線,維護國家和全區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自覺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區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熟悉和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不斷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按時參加常委會活動,出席常委會會議,其他社會活動要服從常委會工作需要。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通過常委會辦公室向常委會主任請假。
常委會組成人員每次出席會議的情況,由常委會辦公室通過會刊印發區人大代表。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嚴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集體審議和決定事項。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行使職權,應當遵守常委會議事規則和其他有關程式性的規定。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在每次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就該次會議的議題做好審議準備,審議發言應圍繞會議議題進行。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參加對議案的表決,並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依照規定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活動。視察時不直接處理問題。視察中提出的意見或建議,由辦公室匯總交有關機關、組織處理。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與人大代表、原選區選民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積極參加接待代表和代表小組的活動,經常深入實際調查研究,重要情況及時向常委會反映和報告。
第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從事各自所參加的工作委員會的工作,遵守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和制度。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保持清正廉潔,不牟取不正當利益,反對和抵制不正之風與腐敗現象。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嚴守國家機密,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自覺遵守本守則,嚴重違反本守則的,應向主任會議作出檢查。
第十五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