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開展工作評議的實施辦法

第二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開展工作評議的實施辦法
(2010年11月30日上城區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區人大常委會)對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工作監督,提高監督工作實效,進一步促進政府部門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作評議,是指區人大常委會對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工作情況進行審議和評價的一種監督形式。
第三條 開展工作評議,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和依法評議相結合,堅持實事求是、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評議工作由區人大常委會組織實施,成立工作評議小組,承擔評議工作的具體事務。
第三章 範圍和內容
第五條 工作評議的對象是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垂直部門工作進行評議。
第六條 工作評議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落實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情況;
(二)圍繞中心,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情況;
(三)辦理區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情況;
(四)勤政廉政、機關效能及幹部隊伍建設情況;
(五)區人大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認為需要評議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方法和程式
第七條 區人大常委會根據工作情況,由主任會議研究確定年度被評議單位。
第八條 評議工作一般分為準備、調查、評議、整改四個階段。
第九條 準備階段主要工作:
(一)制定實施方案。評議工作實施方案由區人大常委會相關工委負責制定,經主任會議審定後,由辦公室行文,在進行評議前兩個月將開展工作評議通知和實施方案發至被評議單位;
(二)組建工作班子。成立工作評議小組,由區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擔任組長,相關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成員由部分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工作委員會委員、人大街道工委負責任人、部分區人大代表組成;
(三)進行評議動員。工作評議小組到被評議單位進行動員,與被評議部門班子成員談話,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四)開展自查自糾。被評議單位對照工作評議的內容和要求,開展自查自糾,形成自查報告。報告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總結工作,肯定成績,分析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
被評議單位的自查報告初稿應當在常委會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報送區人大常委會,徵求工作評議小組意見,十日前向區人大常委會提交正式書面自查報告。
第十條 調查階段主要工作:
(一)工作評議小組採取走訪、座談、個別交談、查閱台帳資料、聽取匯報、實地查看等方式,廣泛徵求被評議部門及所屬單位的幹部職工、服務對象、工作聯繫單位的意見,了解被評議部門履行工作職責以及各方面工作的開展情況。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評議小組的要求,如實介紹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積極配合評議調查工作。
工作評議小組應當實事求是,並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二)各人大街道工委和代表小組利用雙月“代表活動日”、單月“代表進社區”接待選民與民眾等活動,徵詢代表和民眾對被評議部門的依法行政和機關效能建設等方面的意見;
(三)在《上城報》、《杭州上城網》等媒體上向社會公布區人大常委會開展工作評議的訊息,徵求廣大市民民眾對被評議部門工作的意見;
(四)徵詢分管副區長、市主管部門的意見;
(五)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調查情況匯報,討論評議主要意見建議;
(六)區人大常委會可以要求區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提出對被評議部門相關工作的審計報告。
第十一條 評議工作在區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進行,具體程式為:
(一)聽取評議對象自查報告;
(二)大會評議發言;
(三)民主測評;
(四)被評議部門主要負責人表態發言;
(五)區人大常委會領導講話。
第十二條 參加評議的人員由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工作委員會委員、人大街道工委負責人和部分區人大代表組成。參加評議人員應依法履職,客觀公正地開展評議。
第十三條 被評議單位必須如實報告工作,認真聽取意見建議,回答詢問。對評議意見若有不同看法,可以解釋和申辯。
第十四條 參評人員按照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被評議單位各方面工作進行民主測評,測評結果反饋被評議單位。
第十五條 區人大常委會進行工作評議時,被評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到會報告工作,班子成員參加評議會議。區政府負責人、區政府各組成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聽取評議意見。
邀請區委組織部負責人參加會議。
第五章 整改落實
第十六條 工作評議小組對常委會會議的評議意見進行梳理歸納,整理形成綜合評議意見,經主任會議討論確定後,形成書面評議意見,交區政府和被評議單位,要求整改落實,並報區委。對涉及市垂直管理部門的工作,應當將評議意見抄送其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被評議單位應當按照區人大常委會的評議意見,制定整改措施,認真落實整改,並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區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 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對被評議單位的整改落實工作實施跟蹤監督,可組織部分組成人員和區人大代表對被評議單位的整改落實工作進行督察檢查。必要時,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安排聽取被評議單位對評議意見整改落實情況的報告,並視情況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以及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滿意、基本滿意或不滿意的票決。
第十九條 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參加評議的區人大代表對整改落實情況不滿意的,區人大常委會應當責成被評議單位重新整改並報告整改落實情況;也可視情況依法組織提出詢問、質詢。
第二十條 被評議單位的工作報告、工作評議小組的調查報告、區人大常委會的評議意見及被評議單位對評議意見的整改情況的報告等,由區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適時通過適當方式向區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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