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發揮代表作用推進實事工程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區人民政府對下一年度的實事工程項目,應該公開徵求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十條

一、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區人大代表在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事務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強本區實事工程事項的民主化、科學化、規範化,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區實事工程指每年列入政府工作報告且當年計畫完成的公共投資項目和為民辦實事項目。
第三條 區實事工程項目的選擇確定,應當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的意見,接受區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二、 項目的徵集與確定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對下一年度的實事工程項目,應該公開徵求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的意見。每年10月開始徵集,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應不少於二十日。
第五條 公開徵求意見結束後十五日內,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將公開徵求意見的匯總材料、下一年度擬實施的每項實事工程的有關說明材料,報區人大常委會。
第六條 區人大常委會接到下一年度實事工程有關材料後的十五日內,召開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年前的代表政情通報會議程。
第七條 召開全區政情通報會一周前,區人大常委會應將擬實施的實事工程匯總材料,印發給各位人大代表徵求意見。
第八條 擬實施的實事工程,由代表根據輕重緩急和民情民意,在相應欄目中按規定方式填寫。
第九條 徵求意見結束後,按照實事工程項目的徵求意見票數進行排序。排序靠前的實事工程項目優先入選。
三、實施和監督
第十條 實事工程的實施應當接受區人大代表、人民民眾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嚴格按照方案執行。如需變更項目內容,應當徵求區人大代表意見,必要時,提交區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第十一條 在實事項目實施過程中,區人大常委會應當組織代表視察實事工程的實施情況,聽取區人民政府關於實事工程實施情況的報告。必要時,區人大常委會可組織人大代表進行督查,推進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 每年的實事工程完成後,應當接受人大代表的視察和評議。評議結果由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向社會公布。
人大代表評議前,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將區人民政府實事工程完成情況的書面報告發給全體人大代表。
第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書面報告上一年度實事工程的實施情況。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上城區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之日起實施,由區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