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冤案錯案責任追究監督辦法

第一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冤案錯案責任追究監督辦法
1999年11月24日上城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證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實施,加強區人大常委會對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冤案、錯案責任追究工作的監督、促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預防和減少冤案、錯案發生,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一府兩院”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故意或過失違法行使職權,造成冤案、錯案,未作追究或追究不當的,依照本辦法實施監督。
第三條 區人大常委會依法實施冤案、錯案責任追究工作的監督。
常委會會議閉會期間,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負責監督冤案、錯案責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監督冤案、錯案責任追究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依法監督、有錯必究、懲戒適當的原則。
第五條 冤案、錯案必須依法糾正。對造成冤案、錯案的責任人應視情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予以追究。
因冤案、錯案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和追償。
第六條 監督冤案、錯案責任追究工作的範圍:
(一)應當認定為冤案、錯案,但“一府兩院”不予認定的案件;
(二)“一府兩院”已經認定為冤案、錯案,但不追究冤案、錯案責任或追究責任失當的案件;
(三)常委會及工作機構發現並且認為有冤錯可能的案件。
第七條 監督冤案、錯案責任追究工作的形式:
(一)聽取和審議專題工作匯報;
(二)組織視察、執法檢查、調查和評議;
(三)調閱審查有關案卷材料;
(四)批轉限期查處;
(五)制發《冤案、錯案責任追究監督意見書》;
(六)依法決定進行質詢;
(七)組成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八)其他認為需要的方式。
第八條 常委會對冤案、錯案責任追究的監督,由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歸口承辦。
第九條 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歸口承辦冤案、錯案責任追究的監督結果,應向主任會議匯報,主任會議認為“一府兩院”認定冤案、錯案正確,追究適當的,應予以支持;認為“一府兩院”認定錯案有誤、責任追究失當的,應向“一府兩院”提出冤案、錯案責任追究監督意見。
第十條 主任會議研究,認為案情重大,需要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建議列入會議議程審議,經常委會審議,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交由“一府兩院”執行。
第十一條 在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依法提出冤案、錯案責任追究的質詢案,經主任會議決定,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到會作出口頭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或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質詢案的辦理程式,按《區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辦理。
第十二條 在常委會會議期間,主任會議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常委會決定設立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應組織對該案情況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報告常委會。常委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交由“一府兩院”執行。
第十三條 常委會、主任會議發出《冤案、錯案責任追究監督意見書》或批轉查處的案件,“一府兩院”應當在兩個月之內報送結果。
因案情重大,不能按期報送結果的,應當申請批准延期。
第十四條 “一府兩院”應加強對冤案、錯案責任追究工作的領導,明確內部機構,制定冤案、錯案責追究工作制度。
“一府兩院”認定的冤案、錯案及追究情況,應當在案件辦結之後,及時向常委會或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常委會對違反本辦法,包庇冤案、錯案責任人的或對冤案、錯案責任追究監督敷衍塞責、拖延不辦的;或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或對冤案、錯案舉報人打擊報復的,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責成有關單位限期糾正,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二)依法免去或撤銷其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
(三)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一府兩院”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常委會依法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案;
(四)對被依法免去職務的人員,“一府兩院”在一年內不得重新提請任命;對被依法撤銷職務的人員,“一府兩院”在二年內不得重新提請任命;
(五)冤案、錯案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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