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區人大代表持證視察辦法

二、區人大常委會制發的代表證或者代表視察證是區人大代表履行職務的身份憑證。 區人大常委會制發的代表證或者代表視察證的使用期限與本屆代表任期相同。 十、代表持證視察只能在任期進行,被暫停執行代表職務期間或代表資格被終止的,即不能再進行。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區人大代表持證視察辦法
(1998年5月14日上城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6年9月27日上城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為了便於區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杭州市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代表持證視察,是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的重要形式,是保障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職務,發揮代表作用,促進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一項重要措施。
二、區人大常委會制發的代表證或者代表視察證是區人大代表履行職務的身份憑證。代表憑區人大常委會制發的代表證或者代表視察證進行視察。
區人大常委會制發的代表證或者代表視察證的使用期限與本屆代表任期相同。
三、代表持證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對區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單位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項決議、決定的情況進行視察,也可以對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關係民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進行監督檢查。
四、代表持證視察,要把依法執行代表職務與從事個人職業活動嚴格區分開來,不得借執行代表職務進行個人職業活動。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活動,不得接受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出資贊助。
代表對涉及個人和親屬的具體案件應當迴避。司法機關正在審理中或者裁決尚未生效的案件和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不屬視察範圍。
五、代表持證視察,一般應就地進行。視察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根據代表本人要求,經區人大常委會聯繫安排,也可以單獨進行或若干位代表聯合進行。視察活動要靈活多樣,講求實效。可以根據區人大常委會及其辦事機構或代表小組的統一安排進行,也可以根據工作和調查研究的需要對區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單位進行專項工作視察與調研。
六、代表持證視察要從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出發,堅持實事求是,依法進行,不得利用代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不正當的利益,自覺接受選民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七、代表持證視察後,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必要時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反映,但不直接處理問題。屬於重大問題的應填寫“區人大代表視察工作意見紙”,交由區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轉有關機關、組織處理並負責答覆;對人民民眾遞交的申訴、控告、檢舉等信件和當面反映的有關問題,應交由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作為民眾來信來訪處理。
八、代表視察是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重要活動,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執行代表職務。被視察單位和部門對代表視察應熱情接待,如實反映情況,認真聽取代表的意見,解答代表提出的問題,必要時提供有關資料。
九、代表持證視察,需要占用工作時間的,代表應事先與所在單位商定。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給予時間保障並為代表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條件。
十、代表持證視察只能在任期進行,被暫停執行代表職務期間或代表資格被終止的,即不能再進行。
十一、《代表證》和《代表視察證》應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使用;若有遺失,應及時報告區人大常委會審辦補發。對被暫停執行代表職務或代表資格被終止的代表的《代表證》和《代表視察證》,區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應予以收回。
十二、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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