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監督的若干規定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監督的若干規定
(2001年9月26日上城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財政預算行為,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提高監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區人大常委會)監督區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區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區本級政府決算;撤銷區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第三條 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區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在區人大常委會領導下負責對本級預算草案的初審、預算的調整方案、決算審查中的有關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區人大常委會匯報調查情況。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區本級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草案的編制;監督區本級各部門預算的執行。
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組織區本級預算的執行。
第五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區人代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第六條 一切組織或個人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區人大常委會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二章 預算的初步審查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區人代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向區人大常委會提交區本級預算草案及下列材料:
(一)科目列到類、主要的列到款的預算收支總表;
(二)部門預算收支匯總表;
(三)預算列支的有關重大項目情況;
(四)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支出情況;
(五)預算編制的依據和有關說明。
第八條 區人大常委會對區本級預算草案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編制的依據是否符合《預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是否與本區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計畫相適應;
(三)是否符合可持續發展的方針;
(四)是否體現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預算結構是否合理;
(五)是否體現了統籌兼顧、確保重點的原則,對解決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預算安排是否恰當;
(六)為實現預算平衡擬採取的各項措施是否可行。
第九條 區人大常委會在預算草案初審前,受主任會議委託,區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組織有關預算的視察、調研,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預算草案編制情況匯報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預算草案和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主要內容,並回答詢問。
區人大常委會會議作出的對預算草案的初審意見和建議,區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並在區人代會會議舉行的七日前予以函復。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條 經區人代會批准的預算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執行。預算草案批准前,區人民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支出。
第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區人代會批准預算之日起三十日內,批覆本級各部門預算。
第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重大支出項目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編報預算,嚴格按批准預算執行。
第十三條 區人大常委會對預算超收收入的使用實施監督。在區本級預算執行過程中,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並向區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通報情況;動用超收收入較多時,區人民政府應事先向區人大常委會作預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的報告。
第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落實區人代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和實現預算採取的各項措施;
(二)對部門、單位批覆預算的情況;
(三)預算收支執行及全年財力平衡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項目及重點資金收支等執行情況;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對影響預算執行的重大情況和問題,應當及時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
區人大常委會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組織調查。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預算外資金應納入預算管理,對暫不能納入預算的要編制收支計畫。
區人民政府每年應向區人大常委會專項報告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和綜合財力平衡的情況。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提高預算編制的準確性,加強對預算執行的分析。因特殊情況,區本級預算在執行中需要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總額超過原批准預算總額的5%,應當依法進行預算調整。
預算調整方案應於當年九月至十一月間提交區人大常委會審查。
第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編制的預算調整方案在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的十五日前,應當向區人大常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關於區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的報告;
(二)區本級預算調整方案;
(三)其他有關資料和說明。
第十九條 區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區人民政府應當作關於區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的報告。區人大常委會經過審議作出是否批准預算調整的決定。
第二十條 在預算執行中,因上級政府返還或者補助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範圍,由區人民政府在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時予以說明。
第二十一條 嚴格控制不同支出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劑,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區本級預算安排的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等資金的調減,必須經區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以後根據需要還可以逐步增加新的項目。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條 區本級決算草案在區人民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的十五日前,應當向區人大常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
(二)決算草案;
(三)區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對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區人大常委會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依法審查和批准上年度本級財政決算。
第二十三條 區本級決算草案應當按照區人代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或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變化較大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二十四條 區人大常委會審查區本級決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是:
(一)決算的收支總額以及平衡情況;
(二)決算數字的準確性、編報內容的完整性、反映情況的真實性、收入支出的合法性;
(三)對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中提出問題的處理意見;
(四)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對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實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出來的問題要限時依法糾正、處理,並報告區人大常委會。
第二十六條 區人大常委會對決算草案審查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決算草案中有關重大問題的專門材料及審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程式,就決算中有關問題提出的詢問或質詢,區人民政府必須及時給予答覆並認真研究處理。
第二十七條 區人大常委會審查決算時,應當聽取區人民政府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審計工作報告。經過審議作出是否批准決算的決定。必要時,區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第二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決算批准後,應及時向各部門、各單位批覆決算。
第六章 備案和通報
第二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應將下列事項及時報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財政預算管理的具體辦法;
(二)區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
(三)其他應向區人大常委會備案的事項。
第三十條 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及時向區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通報和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省、市有關財政體制改革和財政政策的方案、措施和決定;
(二)省、市財政稅收工作會議有關檔案;
(三)區本級預算收支執行月報、年報;
(四)財政、稅務、審計、統計等綜合性統計報告和財政工作的情況簡報、信息動態、規章制度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依照預算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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