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辦理工作若干規定

第一條 區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研究處理情況報告進行表決。 第十條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審議意見辦理工作若干規定
(2009年7月29日上城區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辦理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規範辦理程式,增強辦理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杭州市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審議意見,是指區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 (以下簡稱“一府兩院”)的專項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和審計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區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檢查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後,根據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重要的、比較集中意見和建議,經主任會議研究通過後而形成的書面審議意見。
第三條 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前,應當圍繞監督議題開展調查研究工作。
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審議意見,應當具有針對性和可行性。
第四條 對於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審議意見,由區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歸納整理,提請主任會議研究。
歸納整理後的審議意見應當全面、準確反映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
第五條 歸納整理後的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研究通過後七日內,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一府兩院”研究處理。必要時,可以召開審議意見交辦會。
執法檢查報告應當連同審議意見一併交由“一府兩院”研究處理。
審議意見交辦時,可以根據需要附送相關材料。
第六條 對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一府兩院”應當認真研究處理,自收到審議意見後三個月內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研究處理情況報告。
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應當說明研究處理的過程、內容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應當事先送區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
因特殊情況有特定期限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報告。
第七條 區人大常委會收到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後,主任會議應當進行研究、提出意見,並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和主任會議研究的意見一併印發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八條 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
區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研究處理情況報告進行表決。
第九條 區人大常委會對研究處理情況報告進行表決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分“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三個類別。
表決以“滿意”票數和“基本滿意”票數達到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到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為通過,否則為不通過。表決結果當場宣布。
第十條 對未獲通過的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報告機關應在下次常委會會議上再次報告。
第十一條 區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一府兩院”應當在提出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後的一年內,就落實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的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
區人大常委會應組織有關工作委員會對“一府兩院”辦理落實審議意見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第十二條 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及“一府兩院”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區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區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