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民旁聽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
區人大常委會會議的試行辦法
(2009年7月29日上城區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使公民更好地了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的情況,根據憲法和法律有關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本區公民、戶籍不在本轄區但在本轄區居住或工作滿一年的公民,可以申請旁聽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區人大常委會)會議。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
第三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二十五日前和區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七日前,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應通過新聞媒體或人大網站,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建議議程及公民旁聽有關事項。
第四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公民可以申請旁聽全體會議。每次會議旁聽公民一般不超過二十人。
區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根據會議議題和需要,確定實行公民旁聽和參加旁聽的人數,每次會議旁聽公民一般不超過五人。
第五條 旁聽會議採取組織推薦和公民自主申請兩種形式。組織推薦旁聽會議的公民,由區人大常委會委託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和街道社區按分配的名額推薦。被推薦的人員應具有一定代表性,並能認真參加旁聽。自主申請旁聽會議的公民,可以根據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發布的公告,申請旁聽。
第六條 由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和街道社區推薦旁聽會議的公民憑推薦單位介紹信,自主申請旁聽會議的公民持本人身份證(非本市常住戶口的公民同時持本人暫住證),在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二十日前和區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五日前到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登記,經批准領取會議旁聽證。
第七條 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對符合旁聽資格並確定參加會議旁聽的公民發給旁聽證,並做好公民旁聽的組織服務工作,為旁聽公民提供會議有關材料和其它便利條件。
第八條 公民旁聽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區人大常委會會議時無發言權和表決權。會議期間,如有意見、建議,可以書面形式向大會秘書處或辦公室反映。
公民旁聽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後,區人大常委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旁聽公民座談會,區人大常委會、區人民政府以及兩院負責人到會聽取旁聽公民的意見和建議。
公民旁聽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後,如對會議審議事項有意見、建議的,會後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提出,由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研究處理。
第九條 旁聽會議的公民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議紀律,主動報告出席情況,準時參加旁聽,並在指定席位就座,服從會議安排,違者取消旁聽資格。
第十條 公民旁聽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交通、食宿等費用自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