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履歷
1966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63年9月——1968年9月,北京航空學院飛機發動機系高空設備專業學習。
1968年12月——1982年10月,遼寧瀋陽松陵機械廠設計科設計員、副科長。
1982年10月——1985年4月,遼寧省瀋陽飛機製造公司黨委組織部副部長、黨委副書記、書記。
1985年4月——1990年8月,遼寧省瀋陽市市委副書記、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1990年8月——1993年8月,中共遼寧省委常委、瀋陽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1993年9月——1997年12月,中共遼寧省委副書記、瀋陽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1998年1月——2000年11月,中共遼寧省委副書記、省長。
2000年12月——2002年5月,中共湖北省委副書記、代省長、省長。
2002年6月——當選為中共湖北省第八屆委員會委員、常委、副書記。
2004年2月——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決定, 給予張國光開除黨籍處分。
中央紀委、監察部嚴肅查處了湖北省原省委副書記、省長張國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決定,給予張國光開除黨籍處分。鑒於張國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此案已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經查,張國光在遼寧省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以及收受禮金、貴重物品總計折合人民幣96萬餘元。其中,為瀋陽某公司董事長劉某獲取貸款和承攬工程向有關人員打招呼,收受劉某所送款物折合人民幣30餘萬元;為他人謀取職位,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幣30餘萬元;收受禮金和貴重物品折合人民幣30餘萬元。
中共第十五屆中央委員、中共第十五大代表。
法院審判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4年12月9日依法對中共湖北省委原副書記、湖北省原省長張國光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張國光有期徒刑11年,受賄所得款物依法沒收。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受理並公開開庭審理查明,被告人張國光在遼寧省任職期間,於1989年至1999年,利用擔任中共瀋陽市委代理書記、書記、中共遼寧省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請託,為瀋陽市盛發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獲取銀行貸款和承攬裝修工程及為馬向東(已判刑)等人在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分別多次收受盛發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愛黨(另案處理)、馬向東等人送給的款、物,總計價值人民幣572288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國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張國光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受賄犯罪事實,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有悔罪表現,可依法酌定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