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縣紀委監察局

縣紀委和縣監察局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的體制,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兩種職能,對縣委、縣政府負責。 二、主管全縣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市、縣委、縣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縣轄鄉(鎮)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省、市、縣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七、會同縣委、縣政府各部門以及各鄉(鎮)黨委和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審核鄉(鎮)紀委(監察)領導班子人選;組織和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機構概況

縣紀委和縣監察局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的體制,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兩種職能,對縣委、縣政府負責。監察局仍屬政府序列,接受縣政府的領導。縣紀委監察局內設辦公室(監察綜合室)、執法監察室、黨風廉政室、糾風室(效能監察投訴中心)、案件監察室、案件審理室、幹部室、信訪室8個科室、第一至第七紀工委7個紀工委(監察分局)和縣公安局、縣檢察院、縣法院、縣司法局4個派駐紀檢組。

主要職能

一、主管全縣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市、縣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貫徹執行。
二、主管全縣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市、縣委、縣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縣轄鄉(鎮)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省、市、縣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三、負責檢查並處理縣委和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黨的組織和縣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任命程式決定和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四、負責調查處理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縣轄鄉(鎮)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任命程式作出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的決定;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五、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教育計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七、會同縣委、縣政府各部門以及各鄉(鎮)黨委和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審核鄉(鎮)紀委(監察)領導班子人選;組織和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八、會同組織部門、編制部門加強對縣直派駐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
九、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紀委、市監察局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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