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新建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根據中共新建縣委、新建縣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新建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通知》(新發[2010]6號),新建縣城鄉規劃建設局更名為新建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建制;新建縣人民防空辦公室(掛新建縣民防局牌子)作為縣國防動員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和縣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門不變,與新建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合署辦公。

根據中共新建縣委、新建縣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新建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通知》(新發[2010]6號),新建縣城鄉規劃建設局更名為新建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建制;新建縣人民防空辦公室(掛新建縣民防局牌子)作為縣國防動員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和縣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門不變,與新建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合署辦公。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指導城市客運(含計程車行業管理)的職責劃入縣交通運輸局。
(三)將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及污水處理的管理職能劃入縣水務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五)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六)參與承擔政府賦予的防災救災任務,利用人防設施和人防專業隊伍為經濟建設和防災救災服務。

主要職責

(一)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擬訂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全縣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三)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縣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四)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五)管理全縣市政設施、燃氣管理、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及城市建設檔案工作;指導城市綜合開發、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主管全縣城建監察工作。
(六)負責全縣測繪工作,對測繪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七)研究擬訂全縣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小城鎮建設。
(九)承辦城市綠化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制定縣城單位和居民義務植樹的實施辦法和措施;編制縣城規劃區內單位和居民義務植樹年度計畫,並進行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總結、評比、表彰。
(十)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隊伍建設,制定全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系統人員崗位培訓計畫,負責組織培訓;負責組織開展全縣的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
(十一)負責人民防空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起草人民防空規章,擬訂有關政策;擬定人民防空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全縣人民防空建設年度計畫;組織擬定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相結合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貫徹落實人防要求及人防建設規劃情況;組織開展人民防空指揮工作,制定城市防空襲方案,監督檢查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城市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的落實;依法組織城市防空演習;指導民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參與承擔政府賦予的防災救災任務,利用人防設施和人防專業隊伍為經濟建設和防災救災服務;組織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對人防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設實施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指導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平時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防要求工作;組織管理人民防空指揮信息化建設,指導和開展人民防空指揮自動化、空情報知、防空警報、通信保障和信息保密系統建設,建立健全人防信息系統值勤和維護管理制度;組織制定人民防空和參與防災救災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人民防空經費和國有資產,依法收繳社會負擔的人防建設費用,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承辦縣政府、縣人武部、縣國動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內設5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掛財務審計科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檔案工作;會同有關科(室)起草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規章制度;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黨群(工、青、婦)工作;負責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機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機關作風建設;負責機關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監督局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二)綜合管理科(掛城市綠化辦公室牌子)
組織編制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發展規劃;指導局屬企事業單位搞好住房保障、城市管理、房地產業、市政公用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燃氣管理等工作;負責對重點工程建設全過程進行綜合、協調、檢查、督辦等管理工作;會同有關單位編制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使用計畫;負責行業統計工作;負責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工作;貫徹落實城市規劃區全民義務植樹和綠化造林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和組織實施城市綠化規劃和計畫;承擔縣綠化委員會城市綠化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城鄉建設科
擬訂全縣城鄉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擬訂全縣城鄉規劃建設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承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縣域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城市雕塑規劃建設工作;指導城市綜合開發工作;指導鎮、鄉、村莊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小城鎮建設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承擔歷史文化名鎮(村)的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測繪管理工作。
(四)行政審批服務科
承擔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利企便民服務和收費職能;負責城鎮規劃、園林綠化、市政、城市管理、燃氣、城市建設檔案、人民防空等有關行政審批服務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政務公開工作。
(五)人防管理科
負責人民防空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起草本縣人民防空規章制度;負責組織對社會的人防和民防宣傳報導工作;制定全縣人防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設的規定、辦法、措施等;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防要求;負責全縣人防建設規劃工作,依法對城市人防工程建設進行監督檢查;負責人防工程建設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負責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負責人防工程平戰結合工作;組織制定城市人民防空襲方案,籌劃和實施人防指揮信息化建設,組織人防指揮、通信業務訓練,指導人防專業隊伍整訓、疏散基地建設、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和學校人防知識教育,負責民防建設的研究與實踐工作,參與承擔政府賦予的防災核實工作,利用人防設施和人防專業隊伍為經濟建設和防災救災服務;負責人防建設資金的申報、籌措、調撥、審核、匯總上報工作;負責全縣人防經費預決算的審核工作和人防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工作;負責對全縣人防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紀委(監察室),為縣紀委(監察局)的派駐機構。

人員編制

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含縣人防辦2名、紀檢監察1名),工勤事業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總規劃師(副科級)1名,人防辦主任1名、副主任1名;正股級職數6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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