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擬定有關規範性檔案及實施方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縣社團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負責縣民政局管理的全縣社團及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查處社團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縣本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負責市民政局委託管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主管擁揮優屬、優待優恤和烈士褒場工作。督促並檢查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優待、撫恤標準的執行;承辦傷殘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評定、調整等級報批等事項;承辦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指導直協調全縣軍民共建工作;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全縣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工作,研究提出復員退伍安置工作的有關政策措施;參與縣徵兵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養、開發和使用工作;負責協調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編內外退休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督促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協調隨遷家屬子女的就學和工作安排;承擔縣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伍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組織協調全縣救災救濟工作。負責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管理、分配並監督使用救災款物;承辦國(內)外救災捐贈款物的接受、分配、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指導全縣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指導災區重建和生產自救;參與建立和發展農村基層社會保障體系;指導農村五保戶的供養和敬老院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城鄉社會救濟工作。
七、負責全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擬定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及縣級低保資金年度用款列支計畫;檢查、監督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審批和保障資金的管理使用;指導全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規範化、法制化建設,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網路;組織開展與低保工作相關的社會救助活動。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和村民自治建的意見和建設;指導鄉(鎮)和街道實施政務公開和規範化建設;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鄉(鎮)開展村(居)民自治示範活動;指導開展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主監督工作,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負責牽頭、協調、指導、推進全縣社區建設工作,研究提出全縣社區建設工作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擬定推進社區建設的有關政策措施;組織指導社區幹部的培訓工作;監督社區建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承擔縣社區建設協調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婚介機構的審核報批、檢查監督工作;宣傳婚姻法規,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一、負責全縣殯葬管理工作;制定全縣殯葬事業發展長遠和近期目標,規劃殯儀服務設施的整體布局;規範並監督殯儀服務單位和個體(人個)的經營、服務行為;推行殯葬改革,倡導文明喪葬習俗。
十二、負責全縣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縣福利院兒童送養工作;承辦送養的審核和國內跨市(縣)的收養登記工作。
十三、主管全縣收容遣送工作。指導對被收容人員的接收、管理、教育、遣送和流浪兒童的救助工作
十四、主管全縣社會福利工作。指導協調孤寡老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的保護工作;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行業管理和社會辦福利機構的執業資格認定;指導有關福利機構對“三無”對象和棄嬰的收養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資格的審核認定和年度檢查,協調落實社會福利企業政策。
十五、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工作。研究提出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承辦縣和鄉(鎮)、街道的建立、撤銷、調整、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承辦縣級行政區域邊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協調處邊界糾紛。
十六、主管全縣福利彩票發行工作,負責全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工作。
十七、指導制定全縣慈善救助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開展慈善救助工作;監督慈善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八、研究制全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負責監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十九、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統計工作,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二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內設7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監察室,為縣監察局派駐機構)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組織擬定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負責局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組織協調民政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組織全縣民政系統目標管理的實施與考核評比工作;負責督查、督辦工作;負責政務信息處理工作;承辦局機關公文運轉、檔案管理、辦公自動化、機要保密、安全保衛、後勤保障和計畫生育工作;承擔局機關相關法規規章草案和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協調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擬訂全縣有關民政信訪維穩工作的政策;負責民眾的來信、來電、來訪事項;負責協調處理有關民政的集體訪、異常訪和突發信訪事件;組織開展信訪問題排查化解、信息匯集分析、人民建議徵集、信訪督查督辦等工作。
組織編報並落實民政系統年度財務計畫;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經費管理辦法和財務制度;承辦民政事業經費、行政經費及上級下達的各類專業經費的管理使用;檢查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承辦全縣民政系統民政事業統計工作;督促落實全縣民政會計電算化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全系統的民政專項經費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全縣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二)安置優撫科(增掛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雙擁工作聯絡辦公室)
負責全縣退伍義務兵、復員(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研究提出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工作的有關政策措施;負責縣級退伍安置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導退役士兵的自主創業和職業技能培訓工作;負責協調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督促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實;分配國家下撥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經費;承擔縣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擬定本縣撫恤、優待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承辦殘疾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殘疾等級評定、調整和審核報批工作;承辦革命烈士褒揚和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參戰參試人員身份認定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新建縣處理部分軍隊退役人員信訪突出問題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部分軍隊退役人員信訪和業務管理工作;開展“雙擁模範縣”創建工作;研究提出全縣雙擁工作規劃和計畫,指導基層雙擁服務組織開展軍民共建活動;協調處理軍地關係中的問題;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救災救濟科(新建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新增新建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同救災救濟科合署辦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研究提出抗災、救災救濟的工作方案;參與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管理、分配並監督使用救災款物;指導災區重建和生產自救;參與建立和發展農村基層社會保障體系;指導城鄉社會救濟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困難民眾住房救助;研究擬訂全縣減災工作方針、政策和規劃,組織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減災救災活動;指導協調各鄉鎮和有關部門開展減災工作,負責全縣減災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減災救災信息交流與合作、技術支持、救災捐贈和救災物資儲備管理等工作。
(四)行政審批服務科(社會事務科)
擬訂全縣民政許可管理辦法;負責全縣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承擔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和婚姻證明)和收養登記工作。
指導和監督全縣實施國家有關殯葬管理法律、法規,推進殯葬改革工作,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
(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掛社會救助局牌子)
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局更名為社會救助局。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精簡退職老職工救助、敬老院管理工作;負責城鄉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擬訂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承辦中央財政、省級財政、市級財政和縣級財政社會救助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全縣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縣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六)政權區劃科
研究提出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承辦鄉鎮、村街道的設立、撤銷、調整、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協助調處邊界糾紛。
擬訂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有關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依法指導村(民)自治和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推行村(居)務公開,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培訓工作;指導全縣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推進社區建設工作;監督社區建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承擔縣城鄉社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社會福利科
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的保護工作;指導有關福利機構對“三無”對象和棄嬰的收養工作;承辦福利院兒童送養工作;承擔社會福利機構的行業管理,承擔社會辦福利機構和社會福利企業的職業資格認定工作及年度檢查;按職責負責全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承擔全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和監督工作。
紀檢組,為縣紀委派駐機構。
人員編制
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含紀檢監察編制2名),工勤事業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正股級職數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