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和縣監察局是和縣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二、縣級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
(二)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此外,還對各鎮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以及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三、監察機關為行使監察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四、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複製;
(二)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
單位地址:和縣歷陽鎮和州路縣行政中心9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