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企業法人

承包企業法人以承包經營契約形式、確定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關係並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

承包企業法人

以承包經營契約形式、確定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關係並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

特徵

(1)企業實行資金分帳制度,劃分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承包前企業占有的全部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列為國家資金。承包期間的留利,以及用留利投入形式的固定資產和補充的流動資金,列為企業基金,承包期間利用貸款形成的固定資產,因留利還貸的,劃入企業資金;稅前還貸的,按承包前國家與企業的利潤分配比例,折算成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承包期間所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按固定資產中國家資金與企業資金的比例、分別列為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2)廠長(經理)是企業的經營者,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實行全面負責。一般採取公開招標的辦法確定企業的承包人,也可按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確定承包人。投票者可以是個人、集團或企業法人。集團或企業法人中標後,必須確定經營者。(3)企業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承包方完不成承包經營契約任務時,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視情節輕重追究其經營者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