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法的現代化,是與社會的現代化需要相適應的、法的現代性因素不斷增加的過程。分類
依據法的現代化動力來源,可將法的現代化分為兩類:(1)內髮型現代化。所謂內髮型現代化,指由社會內部自發產生的力量促使法進行的現代化,這是一種自發的、緩慢的現代化過程,社會內部的矛盾和鬥爭比較和緩。西方國家法的現代化大多屬於內髮型的。
(2)外源型現代化,指由外部環境的影響而引發的現代化,外來因素是最初的推動力,在此過程中,社會內部的矛盾和鬥爭比較尖銳。法的外源型現代化有以下特點:
①具有被動性,即在法的外源型現代化中,現代化最初是迫於某種外來壓力而進行的。
②具有依附性,即在外源型現代化國家中,法的現代化本身往往不具有價值,而是國家圖強的一種工具,服務於國家政治、經濟的變革。
③具有反覆性,即在法的外源型現代化中,由於外來因素是最初的推動力,與固有的傳統習慣之間存在激烈鬥爭,雙方互有進退,因而表現為過程的反覆性。
中國進程特點
中國法的現代化的類型中國法的現代化屬於外源型。在鴉片戰爭後,面對歐洲列強的殖民壓力和國內有識之士變法圖強的要求,清政府不得已開始修律活動,中國法的現代化在制度層面上正式開始。
中國法的現代化進程有如下特點
(1)從被動接受到主動選擇;
(2)從模仿民法法繫到建立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
(3)自上而下的立法活動是中國法治現代化的主要形式;
(4)法律意識的建立落後於法律制度,思想領域鬥爭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