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申請書; (4)擬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資產評估報告; (一)原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註銷申請書;

法律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農戶、企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且經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登記確認的已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債權擔保取得的貸款,並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業務。
第三條提供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的借款人為抵押人,長豐科源村鎮銀行(以下簡稱“貸款行”)為貸款人和抵押權人。
第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發放以依法依規、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為原則,堅持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不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不改變農民的土地承包權、不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第二章借款對象、條件及用途
第五條借款對象:在長豐縣域範圍內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個體工商戶、企業和農村經濟組織。
第六條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借款人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依法註冊,且年檢合格;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合法程式流轉;
(三)農戶須持有長豐縣常住戶籍,或在長豐縣域範圍內從事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貸款到期時不得超過60周歲;
(四)信用觀念強,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無拖欠貸款和政府稅費等不良記錄,未與貸款行發生過經濟糾紛;
(五)從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生產經營情況正常,並有合法、可靠的經濟來源;
(六)接受並積極配合貸款行在貸後風險管理時進行的監督檢查;
(七)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對認定為省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貸款行可優先辦理。
第八條借款人必須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法所有權人。借款人用於抵押貸款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持續生產能力的果園、茶園、養殖場、農業種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條件的農村土地,且經營面積在50畝以上或基礎設施投入在30萬元以上;
(二)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借款人農業生產經營項目投入資金的50%;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產權關係明晰;
(四)符合農業政策性保險的產業,參加農業保險的。
第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用途包括:
(一)用於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林業、漁業、農副產品加工和流通、休閒農業等;
(二)用於農業生產機具、運輸工具和生產設施配套;
(三)用於滿足農業產前、產中、產後的工資、種苗、農資和服務的資金需要。
第三章貸款額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條貸款額度:貸款行以借款人生產經營情況、實際資金需求量和用於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價值為主要參考依據,具體金額由貸款行按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確定,最高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農業生產項目投入資金的50%,或抵押評估價值的40%,即抵押率最高不超過40%。
第十一條貸款期限:貸款行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期限確定貸款期限。土地承包經營權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含1年),中長期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含3年),且貸款契約到期日設定,原則上應早於承包經營期限的1年,並已經支付貸款到期日之前的土地流轉金。
第十二條貸款利率:貸款行在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抵押貸款業務時,應充分了解貸款可能存在的市場風險,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利率規定,科學合理的確定每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利率,根據借款期限、風險狀況等綜合確定貸款利率,同時貸款行給予適當優惠。
第四章貸款操作流程
第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操作程式
(一)貸款申請: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向貸款行申請抵押貸款,需提交下列資料:
1.農戶
(1)借款申請書;
(2)其配偶須簽注同意借款意見(含個人獨資類型的農業企業);
(3)借款人身份、戶籍和婚姻狀況的證明;
(4)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和長豐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出具的鑑證書;
(5)縣農委牽頭組織的專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出具的評估報告;
(6)投資人的投資證明材料;
(7)地上附著物經營面積、品種及效益等情況說明;
(8)租金支付期限證明材料;
(9)貸款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2.農業企業
(1)借款申請書;
(2)經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稅務登記證、貸款卡、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公司章程和驗資報告;
(3)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借款的證明檔案;
(4)企業最近三年和即期的財務資料;
(5)企業貸款用途和還款來源的相關檔案(契約及協定等);
(6)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和長豐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出具的鑑證書;
(7)有關專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的評估報告;
(8)投資人的投資證明材料;
(9)地上附著物經營面積、品種及效益等情況說明;
(10)租金支付期限證明材料;
(11)貸款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個體工商戶可視其規模參照農戶或農業企業執行,農村經濟組織參照農業企業執行。
(二)貸款調查:貸款行客戶經理按貸款行信貸管理辦法開展信貸調查及辦理相關手續。調查過程中應審查借款人的資料真實性、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還款來源、擬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基本情況、權證的真實性及有效性、實現抵押權的可行性以及借款人是否有權將該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借款人是否有重複設定抵押的情況、押品的評估價值是否真實等。
(三)貸款審批。該項貸款由貸款行獨立調查研究、審批發放。
(四)契約簽訂。在簽訂貸款契約時,借款人必須承諾申貸材料信息的真實有效、貸款的真實用途、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承諾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一旦發生客戶有嚴重違反協定的情形,貸款行有權解除契約,並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五)抵押價值評估。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由縣農委和貸款行組織有關專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進行測算並出具評估報告。
(六)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登記申請應由貸款行和抵押人共同向登記機關辦理。
1、貸款審批通過後,借款人應與貸款行簽訂書面的借款契約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契約,明確抵押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並在訂立書面契約之日起3日內,向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申請登記,並將登記結果報縣農委備案。
2、貸款行客戶經理應與抵押人一同辦理抵押權登記手續,雙方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的,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交下列檔案: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申請書;
(2)抵押人與貸款行簽訂的抵押契約;
(3)抵押權人法人授權書及其授權人個人身份證;
(4)擬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資產評估報告;
(5)抵押登記部門要求的其它材料。
3、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受理日期即為登記日期。抵押契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土地承包經營權經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予以抵押登記後,貸款行應及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證》,並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情況報縣農委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經抵押登記後,抵押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貸款行書面同意的除外。抵押期間抵押人不得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不得改變農民的土地承包權、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七)貸款發放:貸款行應當按照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契約及借款契約約定及時辦理髮放貸款手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並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證》及其他相關資料。
(八)貸款本息歸還:按季收息,按借據利率全額收回貸款利息,到期收回本金。
第五章抵押物的變更與註銷
第十四條抵押人的名稱(姓名)更改,以及抵押契約擔保的主債權數額變更的,抵押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在貸款行客戶經理的陪同下持下列檔案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書》;
(二)抵押權人同意變更的證明;
(三)抵押人、抵押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四)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的協定或相關證明檔案;
(五)原《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證》;
(六)授權委託書、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
(七)其他有關檔案。
第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需要註銷的,貸款行和抵押人雙方持下列檔案辦理註銷申請:
(一)原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註銷申請書;
(二)抵押人身份證明;
(三)抵押權因主債權消滅、抵押權已經實現、貸款行放棄抵押權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註銷的證明材料;
(四)原《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證》;
(五)委託代理人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的,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檔案和授權委託書。
抵押權登記期限屆滿後,該抵押權登記自動失效。貸款行應在借款契約終止的同時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證》等相關證明資料交還借款人。
第六章貸後管理
第十六條在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後,貸款行客戶經理按貸款行《信貸業務跟蹤檢查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定期走訪客戶,嚴格監控借款人信貸資金運用情況,關注資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轉移資金,變更信貸資金用途。同時,加強貸後跟蹤檢查,密切關注借款人生產經營情況,實時關注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使用情況、市場價值變化情況,切實防範、化解貸款風險。
第十七條貸款行客戶經理要密切關注相關信息公布,注意土地承包經營權市場流動行情,準確把握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價值因素,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減少時,貸款行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第十八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契約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抵押人應按相關規定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後,貸款行應與借款人重新修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契約及借款契約。
第十九條抵押契約項下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全部還清,抵押契約解除或終止後,借款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持貸款行出具的《貸款結清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七章抵押物監管及處置
第二十條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的,貸款行及時進行依法處置,對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及附著物,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轉讓。依法通過交易市場將抵押物進入流轉市場,通過獲取轉讓收益清償貸款本息。
(二)變更。依法通過交易市場將抵押物進入流轉市場,通過變更方式,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情況下,變更土地經營人,由新的土地經營人履行還貸義務。
(三)變現。發生借貸雙方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依法協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優先受償後,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行對不足部分金額有權向借款人追償。
(四)訴訟。當貸款人與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過協商處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時,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五)其它合法形式。
第二十一條貸款行在依法處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間,由縣農委協調就處置土地承包經營權可能涉及的問題。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貸款行和縣農委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信息交流溝通機制。縣農委不定期向貸款行通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情況,並向貸款行推薦符合本辦法且有抵押貸款意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貸款行向縣農委徵詢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所有人及其基本狀況等信息的,縣農委予以積極配合。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縣農委、長豐科源村鎮銀行共同制定、解釋、修改。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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