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是指因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經法院審查受理,將債務人的財產公平分給債權人的特定的審理程式。它是一種獨立的程式制度。 破產,通俗地說,就是企業法人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破產還債是債務人無力清償全部債務,對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通盤整理清算的一種法律制度。

性質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是民事訴訟法的一個構成部分。破產還債程式從性質上講,是一種既具有綜合性,又具有獨立性的特殊程式。從破產還債程式並非由具體的債權債務爭議所引起來看,具有非訟性。但是,在破產還債程式中,存在著對立的雙方當事人,且還會產生一定的爭議(比如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可以提出異議),所以又具有一些爭議的因素,同時,從破產還債程式的直接目的在於還債這個角度來看,它又可以被視為一個債務清償程式,因而具有執行性。

但是,破產還債程式與民事強制執行程式雖然都可以使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清償,卻也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區別有:①破產程式的發生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前提,而民事強制執行程式則以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等執行根據為前提;②破產程式還需申報和確認債權,而民事強制執行的是已確定的債權;③破產程式中執行屬於一般執行,即將債務人全部財產在全體債權人中間按債權比例進行公平分配,目的在於一次性的全部解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而民事強制執行屬於個別執行,即以滿足個別債權人或幾個債權人的債權為目的的,債權一般都可以全部得到清償。

特點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不同於普通民事訴訟程式,其特點是;

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僅適用於企業法人,對其他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公民則不適用,而普通民事訴訟程式則適用於一切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公民,

②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因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提出申請而開始,普通民事訴訟程式因原告起訴而開始;

③依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目的在於清理企業法人的財產,並在多數債權人間進行分配,而依普通民事訴訟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目的在於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並責令義務人履行義務,以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

④依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審理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結制,而依普通民事訴訟程式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結制。

適用範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非法人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均不適用該法規定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其中,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破產還債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其他經營組織只能適用《民法通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來凋整它們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適用於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私人企業以及設在中國領域內的種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但聯營企業中的聯營各方均為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該聯營企業的破產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目前我國的破產制度,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和《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兩個部分組成。雖然兩者適用的主體範圍不同,但關於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的基本內容是一致的,並且在一些具體規定上有互補的作用。因此,人民法院在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破產案件時,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的規定外,還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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