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縣民政局

岳陽縣民政局

岳陽縣民政局,是負責本縣有關社會行政事務工作的縣政府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國家和省市民政事業及全縣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擬定全縣民政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基本信息

主要職能

岳陽縣民政局岳陽縣民政局
岳陽縣民政局是負責本縣有關社會行政事務工作的縣政府職能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全縣社團和縣內組織的跨縣社團及民辦非企業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管理。
2、組織指導擁軍優撫活動,承擔全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優待撫恤、紀念建築物保護和管理。
3、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和開發使用;負責義務兵優待金的發放工作。
4、負責全縣救災和城鄉救濟工作。組織、指導開展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建立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導全縣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
5、負責研究提出和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民族選舉、民主抉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6.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和棄嬰收養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7、負責全縣殯葬工作。審批殯葬設施及服務項目,負責對生產、銷售喪葬用品進行行業管理,並監督、檢查、倡導殯葬習俗改革。
8.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工作。研究和修訂全縣行政區域。政區域邊界勘界工作及勘界成果管理工作;裁處縣轄區域內界線爭議等重大問題,提出仲裁建議。
9、負責地名管理工作。承辦地名命名、更名、廢名審核報批;負責地名標誌設定和城鄉街道門牌管理工作。
10、負責維護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
11、負責管理社會福利企業
12、負責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13、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負責分配使用福利資金和福利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
14、負責民政事業的計畫、財務和基本建設工作。
15、負責民政工作對象的來信來訪工作,負責辦理過往求救的應急救助事宜。
16、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班子

陳明
孫敏
肖智安
朱慶輝
彭榮欣
皮定關
劉一強
周衛兵
羅文俊

內設機構

辦公室工作職責:
1、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
2、做好民政工作調研,為局黨組、局務會決策當好參謀;
3、組織草擬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
4、負責局機關新聞宣傳、政務信息、公文辦理、提案建議辦理、檔案管理、印鑑管理、機要保密、辦公自動化、安全保衛、機關行政管理和後勤保障等工作;

5、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
6、負責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計財股工作職責:

岳陽縣民政局:最浪漫的情人節禮物岳陽縣民政局:最浪漫的情人節禮物
1、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和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工作;
2、制訂民政事業費管理細則,負責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
3、管理直屬單位的國家資產;
4、編制民政事業統計報表;
5、管理局機關財務工作和直屬單位財務結算工作;
6、負責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政工股工作職責:
1、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的調配、考核、任免、獎懲、機構編制及勞動工資的管理工作;
2、負責二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工作;
3、組織指導全縣民政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模範先進人物的表彰工作;
4、負責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5、負責局機關勞資和人事統計工作;
6、協助局黨組抓好本系統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黨建工作等工作;
7、負責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救災救濟股工作職責:
1、監督實施救災救濟工作法規、規章及政策;
2、組織協調救災、開展救災募捐工作;
3、核查、統計並發布災情、組織慰問災民;
4、接收、管理、分配救災和捐贈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
5、負責災民生活救助工作以及臨時救濟工作;
6、具體管理和指導全縣民政對象的定期定量救濟工作;
7、負責局黨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社會事務與基層政權股工作職責:
1、負責全縣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
2、負責全縣經營性公墓建設的規劃、審批和管理工作,指導公益性公墓建設,監督實施收養法律、法規,負責兒童收養工作;
3、指導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管理工作;
4、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5、指導福利院殯葬管理所的管理工作;
6、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革全縣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7、指導村(居)政務公開和規範化建設工作;
8、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
9、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
10、負責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民間組織管理股工作職責:
1、負責全縣社團及其分支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審批、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
2、負責社會團體籌備、成立、變更、註銷登記或備案登記的審核批准。
3、負責依法查處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4、負責貫徹落實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部署。
5、負責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和監督管理。
6、發展和培訓農村專業經濟協會
7、負責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區劃地名辦工作職責:
1、編制全縣地名規劃;
2、承辦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3、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行政區劃調整工作,負責縣級邊界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4、承擔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5、負責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察室職責:
1、負責監督檢察局管幹部和工作人員貫徹執行法律、法規情況;
2、制定、起草民政行政系統年度紀檢監察工作計畫;做好本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等工作;負責做好行政監察工作。
3、協助和配合縣紀委監察局做好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
4、負責紀檢監察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修改和完善各項反腐倡廉規章制度,並督查貫徹執行情況。
5、負責局下屬單位內審工作;
6、負責指導、檢查、考核全縣民政行政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
7、負責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信訪室工作職責:
1、負責接待和處理來信來訪工作;
2、承辦上級領導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交辦處理的信訪事項;
3、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4、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和異常、突發信訪事件等;
5、負責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老區辦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對革命老區建設的方針、政策;
2、指導全縣革命老區的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工作;
3、負責對全縣革命老區基本情況的調查,老區申報項目的調查、論證、篩選、立項上報審批工作;
4、負責對扶持革命老區項目資金的監督使用和項目落實的跟蹤工作;
5、負責對革命老區扶持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
6、負責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老齡辦工作職責:
1、負責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
2、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巨觀指導和綜合管理;
3、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
4、指導、督促和檢查各鄉鎮的老齡工作;
5、負責老齡證件辦理及百歲老人優待工作;
6、負責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慈善辦工作職責:
1、負責籌集慈善款物;
2、負責接收、儲運、發放、變賣社會各界捐贈的賑災和扶貧濟困物資,做好進、銷、存台賬
3、開展各種社會慈善捐助活動;
4、負責慈善機構建設與發展;
5、負責慈善項目的設立、實施和管理;
6、負責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退伍安置辦工作職責:
1、負責國家有關復退軍人安置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實施;
2、管理復退軍人安置工作經費;
3、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接收安置工作;
4、組織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
5、指導退伍軍人接待站的管理工作;
6、負責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辦事指南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
孫敏孫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正常生活,促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村五保供養,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村民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人民政府開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第四條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務。
第五條國家對在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供養對象
第六條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第七條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願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在本村範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准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進行覆核。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八條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不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敬老院等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喪葬事宜辦理完畢後,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第三章供養內容
第九條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下列供養內容:
(一)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
(二)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五)辦理喪葬事宜。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保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疾病治療,應當與當地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
第十條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並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地理位置

地址:天鵝中路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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